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一)
浅析青少年犯罪与社会化的关系2300字
浅析青少年犯罪与社会化的关系2300字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各国不变的主题。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我国的长治久安与未来,本文将从青少年社会化方面来谈这一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会化人格一、个体社会化的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基础社会化意味着人格的成熟,而事实上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实现十分完善的社会化。
虽然大多数人的社会化过程是基本顺利的,但也有少数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出现了不完全社会化甚至错误的社会化,形成了不健全人格,造成适应社会困难,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在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进程中,法律社会化的缺陷至关重要。
如果说其他方面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生活能力与适应环境的困难,那么,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就直接与违法犯罪相联系。
个体法律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接受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
2.认知水平偏低,是非不分,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规范。
3.对法律持轻蔑态度,视法律程序为儿戏,不愿尊重与遵守法律。
4.缺乏守法行为习惯,在日常生活中贪图利益,随意行事。
5.法律意识不健全,划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理解与执行法律规范时发生困难,造成违法行为的产生,如防卫过当、刑事案件私了、因债务纠纷扣留人质等。
二、不健全人格是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基础社会化尤其是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必然对个体人格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即形成不健全人格。
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将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健全人格与不健全人格两大类。
健全人格就是基本上达到社会化要求的人格,它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行为方式与社会规范相一致。
健全人格者在社会成员中占大多数。
不健全人格是经历了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而形成的不成熟人格、矛盾冲突人格和反社会人格。
其主要表现是:1.价值取向偏离,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悖。
2.认知水平低,思维偏激,是非、善恶判断力差。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人/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犯罪人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对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加以揭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一)个体社会化新生儿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人,只是具备人的自然属性与身心发展潜能的生物个体。
个体出生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人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关键词: 社会化;再社会化;自由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三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
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
“现行刑事司法是一部庞大的机器,吞噬并吐出大量的人。
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
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1](P267)这是菲利对十九世纪刑事司法悲观的评述。
100 多年过去了,刑事司法仍然存在着此类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恐怕犯罪人重归社会时的阻碍重重这一刑事司法的缺陷难脱其辞。
不能合理解决或缓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即使刑罚实现了其矫正功能,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的再犯会使得刑罚仅仅停留在报应目的实现的层面上。
[2](P637-647)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社会局面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以及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下的意义更加凸显,帮助人格可塑性强的青少年重归正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推脱的责任之一。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含义(一)社会化的含义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
[3](P154)社会化使得人由自然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其终极目标是使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此处“合格”的标准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恰当的扮演自己的角色。
国内的学者将社会化定义为:“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
”[4](P120)“社会化即是不断获得和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
”[5](P76)他们对于社会化内容的概括在笔者看来都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技能的掌握,观念的培养,规范的学习与社会角色的获得。
法学领域中,主体的社会化则意味着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点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
社会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人类缺少很强的社会本能,而替代这些本能的是文化。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生活中,人生来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逐渐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个人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就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正常社会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相协调发展,而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准则的违法行为,罪犯个体与社会没有相协调发展,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意味着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是失败的。
再社会化就是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而罪犯再社会化作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通过教育矫治和促使个体内化,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增多。
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需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方向转变,这对增强罪犯个体社会性,减少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监狱做好罪犯再社会化,不仅体现以人为本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也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必然方向。
有学者认为惟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说出了当今刑罚执行的方向。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 ( 一) 形式的特殊性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罪犯被羁押监禁改造,是被限制自由的群体,行为上具有被动的强制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让罪犯在接近或处于社会化中的再社会化,监狱高度的封闭性和与现实社会的严格隔离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形式的特殊。
( 二) 目标的直接性罪犯再社会化主要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为中心,使罪犯在回归社会时达到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化的内容不是从基本的生活技能学起,而是对罪犯已有的生活行为观念的补救。
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罪犯个体社会化的的补救,这种修复性的补救就是直接的目标。
社会化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分析
社会化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伤害。
然而,在研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影响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社会化因素的作用。
社会化是指个体在社会环境中获取知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交往能力的过程。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和探讨社会化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首先,社会化对于个体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化过程中,人们通过接受来自家庭、教育机构、朋友圈等多个社会化机构的正面引导和教育,逐渐形成对于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的认同。
然而,如果这些社会化机构存在着缺陷或失职现象,个体获得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也会受到影响。
例如,一些贫困家庭环境恶劣,缺乏充足的教育资源和家庭关爱,孩子们更容易接触到不良的价值观念,从而增加了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
其次,社会化过程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自控能力的塑造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社会化过程中,个体逐渐习得合规行为和遵守社会规则的能力。
这种自控能力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来培养。
以校园为例,学校教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化机构,学生通过接受学校的纪律教育和行为规范,逐渐形成自己的自控能力和规范意识。
然而,如果教育体制存在严重问题,对学生的规范教育不到位,那么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行为规范也会受到影响,可能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另外,社会化还有助于培养个体的社会交往和合作能力。
社会化过程中,人们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合作,逐渐学会如何与他人相处、分享和合作。
这种社会交往能力对于人际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如果社会化机构中存在着分化、歧视等不公正现象,人们可能会失去对社会的归属感,形成对社会的仇视情绪,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比如,在某些地区,由于社会流动性问题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一些人可能感到被社会所边缘化和遗忘,从而对社会充满了不满和愤怒,进而采取了犯罪行为来表达自己。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
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
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
“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
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
主要有:(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浅谈监狱民警再社会化
浅谈监狱民警再社会化[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一、前言长期以来,我们对监狱工作社会化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特别是XX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意见》出台后,监狱工作社会化问题已经成为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广大监狱民警的自觉行动。
但是人们往往把监狱工作社会化理解为社会帮教、行刑社会化和罪犯再社会化三位一体,而很少对监狱民警的再社会化问题进行思索。
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初步探索和分析。
二、监狱民警再社会化概念界定人一生下来,就面临着社会化的问题。
人的社会化是相对于孤立的自然性个体而言的。
社会化是个体与社会意识、社会生活不断调适,使个体从“有机生物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
社会化是一个双向的活动,一方面由于个体对社会环境的依赖,必须接受社会教化;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个体,他又必定会对完整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进行积极的并带有特殊色彩的思考和再现。
而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由传统的封闭社会向现代的开放社会转型时期,最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的问题之一。
简单地讲,再社会化就是指“个体从一种模式社会化方式向另一种模式社会化方式的转变”过程。
在过去,监狱民警受多种因素影响,似乎只需经历小社会化就足够了,而今天,监狱民警为了跟上崭新的时代步伐,就不能不进行再社会化。
综上所述,我们不妨将监狱民警再社会化界定为:监狱民警再社会化是指通过拓宽民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使民警深刻而全面地认识他人,认识自身,认识世界,自觉接受新的适合于个体社会角色的社会知识和文化模式,努力使自己成为有个性的善于改造监狱文化的社会人,并将独特的监狱文化外化为社会文化的过程。
三、监狱民警再社会化问题提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监狱民警再社会化问题的提出有其现实根据。
过去,因为受计划经济体制制约,“几乎所有人都有自己归属的单位。
单位内部的关系是他们主要的和长期的社会关系,在单位内部所承担的角色就是他们最主要的社会角色。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率也在逐年攀升。
紧随其后的还有一个严峻的问题:犯罪人在重新社会化时所面临的重重问题。
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
本文将在深入分析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的基础上,探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几种方式。
1. 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并非一天两天形成,而是长期的积累。
社会化缺陷可分内部的和外部的两种,内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不良环境的熏陶,多种成长阶段的个人事故、家庭问题等内部缺陷所致;外部的原因则包括社会环境、文化传承等。
在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1. 意志薄弱。
有些犯罪人可能开始有罪心,但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他们最终选择了犯罪。
2. 自私自利。
犯罪人常常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对于他人的感受很少关心。
他们往往不顾法纪、不顾公义、只追求自身的利益。
3. 心理刻薄。
这类犯罪人通常表现出一种冷酷无情的面孔,他们习惯于伤害别人的感受,漠视道德底线和人类尊严。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1. 盗窃。
这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盗窃犯常常通过抢劫、入室盗窃、偷窃等方式掏空受害人的财产。
2. 贩卖毒品。
涉毒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贩毒犯罪团伙一般比较庞大,成员之间关系复杂,难以摧毁。
3. 故意杀人。
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杀人犯可能因为不满、仇恨等原因,杀了无辜的人。
2. 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对于犯罪人来说,社会化缺陷的修复并非易事。
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时,有以下方式:1. 品德教育。
品德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强犯罪人自身的道德观念,这也有助于犯罪人的心理拨正。
在品德教育中,通常采用思想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
2. 职业训练。
通过职业训练,可以让犯罪人掌握一门技能,这有助于促进他们快速融入社会。
在职业训练中,应该注重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让犯罪人能够更好地去完成自身的角色。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再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
当时,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
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
该假说认为在理论上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
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
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
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
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
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
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
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犯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
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
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
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和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的社会康复尤为重要。
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学概论》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28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学概论》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282)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学概论》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282)单项选择题1.帕森斯是( )的代表人物。
A.社会互动理论B.社会冲突理论C.社会交换理论D.结构功能主义理论2.由于原来的社会化失败或已不再适用,需要重新学习社会的价值和行为规范的过程被称为( )。
A.继续社会化B.逆向社会化C.再社会化D.预期社会化3.( )的思想是由库利提出的。
A. 情境定义B.符号互动理论C.镜中我D.印象管理理论4.( )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处于这种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者可以从中得到包括规范、信任和网络等各种形式的便利。
A. 关系资本B.社会资本C.经济资本D.人力资本5.目标与后果之间的中介变项在社会学上被称为( )。
A.社会结构B.社会制度C.社会机制D.因果关系6.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借鉴了经济学家( )的“二元经济”理论。
A.刘易斯B.科瑟C.图灵D.诺斯7.经过社会革命或其他剧烈的社会变动,社会分层结构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1949年之后中国的分层结构发生的变化就是这样的。
这种变动称为( )。
A.开放性社会结构B.结构性流动C.非结构性流动D.社会变迁8.在对越轨行为的研究中,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曾犯过罪的人,在出狱后因为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所以容易再次犯罪。
这种理论是( )。
A.拟剧论B.标签理论C.文化传递理论D.冲突理论9.非典初期,某些地方政府对病情未予公开,使人们对非典的传言更信以为真。
这实际上就是集群行为产生因素中的( )。
A.结构性助长B.结构性紧张C.诱发因素D.社会控制机制10.基于资本、技术等经济因素的向外扩张,是导致世界规模的统一市场和跨国公司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被称为( )。
A.现代化B.狭义全球化C.开放型社会D.广义全球化11.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 )探讨了理性资本主义如何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兴起的问题。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作者:郭小玲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一、影片中再社会化的情节分析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有两个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情节:其一是老布的自杀。
老布入狱时,只见过一辆汽车;但出狱后,街道上到处车水马龙,他感到极不适应,以至于最终留下“老布到此一游”的遗书而悬梁自杀。
特别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当得知自己被假释时老布的反常表现,他为了达到继续留在狱中的目的,劫持狱友。
这个情节值得我们深思;其二是瑞德,他是安迪最好的朋友之一,曾两次申请假释。
第一次,瑞德真诚悔过,却被拒绝,然而第二次,因受安迪遭遇的影响,回答官员提问时,虽冷言相讽,但却被意外允许。
这种反差及其原因,也足够令人思考。
而且,瑞德出狱后,他终于可以体会到老布当时的矛盾心情,即便在工作时,连去厕所也习惯性的向负责人员报告。
最后,他在安迪的指引之下,选择违背假释规定,在美国与加拿大的交界处的小镇,与安迪会合,从而一起享受他们在肖申克监狱所憧憬的自由生活。
在这部影片中的,犯罪人出狱后的再社会化情节无疑是失败的,这从而引发了我们对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的思考。
本文将以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为切入点,对再社会化的内涵、犯罪人再社会化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再社会化的含义及分类首先,我们先对社会化这个概念进行一些说明。
社会化是指一个人融于社会,与社会互动,并且将自己的人格与品格在社会中获得实践的方法和过程。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人分为自然人和社会人。
人出生时成为自然人,经过社会的熏陶以及对社会的融入,便成为了社会意义上的人,最终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意义的合格成员。
那么,我们要问,什么是合格呢?在我看来,合格就是一个人对自身在社会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认清自己的角色,然后作出合理的行为。
在法学领域中,社会化则是社会的某个成员根据一定的社会的法律和政策上的要求去行为,并逐渐融入社会的一个过程。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社会化也是如此,社会化的存在是社会本能的要求,而人们则恰恰缺少这种能力。
论文正文--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问题
引言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发端于欧洲个别国家在18世纪末所制定的一系列的监禁刑改善措施,其他国家后纷纷效仿和改革这些措施,由此,演化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行刑革命。
20世纪,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兴起。
二战以后,伴随着新社会防卫学派在欧洲的崛起,人权保护、谦抑、人道化等先进理念日益渗透到行刑领域,社会化行刑方式开始由理论层面变为实践。
当前,世界刑事政策日趋科学化、理性化,这使得包含着人道、民主、效益等价值内涵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各国都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的相关制度在本国的施行途径,联合国所颁发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中也积极倡导、推行这一先进理念。
行刑社会化日益演变为一项国际化的刑罚执行原则,甚至成为衡量一国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与价值阐述1.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行刑理念,象征着世界行刑制度日趋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态势。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基于监禁刑手段与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之间的悖论而提出来的,宗旨在于扩大社会力量对于行刑环节的参与度,从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优化。
同时,在我国积极推行社会化的行刑方式,也是当今倡导建设的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作为行刑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
本文首先对行刑社会化这一理念的相关概念进行解读,以期对这一理念形成初步理解。
1.1.1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 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与侦查、起诉、审判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诉体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假释制度、行刑观念以及行刑方式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 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近年来,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已认罪的罪犯们被判刑入狱,虽然是为了惩罚其罪行,但也应该在服刑期间通过积极的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手段,使其重新回到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和完善。
很多犯罪人在出狱后缺乏适当的社会支持,因此很容易从事犯罪活动,进而再次被捕入狱。
这种现象不仅对本人的人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更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修复失去的社会性、精神健康问题是犯罪再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方面,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管理体系,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以下是几个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的案例:第一个案例:美国福利部门的“再投资计划”这项政策为美国的犯罪人提供了多种职业技能和教育机会,例如:电脑技术培训、社区服务、建筑工和司机等等。
计划还提供了一些融资机会,以支持犯罪人在完成培训后开办自己的企业。
这种政策有利于帮助犯罪人重新获得就业机会,从而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二个案例:日本的“释放后支援中心”这个中心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为从监狱释放的犯罪人提供住所、工作机会、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
中心还为犯罪人提供社区工作机会,促进他们自力更生,并建立良好的社交网络。
在这里,犯罪人将得到足够的关注,以引导他们正确地生活。
第三个案例:中国的“暂时出狱救助计划”中国政府设立的这个救助计划旨在为狱中犯人提供在家庭环境下适应生活的机会。
改革后,中国在未来的两年里将为大约4,500人提供这种救助。
这种救助计划不仅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率,还有助于维护犯罪人的尊严和值得信赖的社会形象。
总之,犯罪再社会化的政策研究必须得到更多的关注。
通过各种手段,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培养良好的行为,并帮助当事人变成贡献于社会的人才。
这样,我们以后的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监管,确保政策可行性和有效性。
论我国监狱的行刑社会化
论我国监狱的行刑社会化[摘要]我国传统的监狱行刑对罪犯的生理、心理存在不良影响等问题,应当进行改革。
行刑社会化作为改革的最优选项之一,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转变刑罚观念、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改革监狱行刑模式等几个方面来努力。
[关键词]监狱;行刑社会化;罪犯一、我国目前监狱行刑的局限第一,监禁对罪犯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利影响。
剥夺自由必然给服刑罪犯造成一定的痛苦,自由的丧失自然引起其他一些权利的缺损。
首先,造成罪犯某些权利的丧失,如夫妻生活方面的权利,对子女的监护权,正常的社交的权利等。
其次,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难以摆脱。
最后,“监狱化现象”问题突出。
包括行为上过于依赖、被动,思想过于停滞,人际关系交往缺乏信任感,对监狱内各项事务不关心,较高之受暗示性,不信任管教人员之主张等。
①第二,“监狱亚文化”的负面影响。
受监狱内存在的监狱亚文化影响,罪犯入狱后可能非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受“监狱亚文化”侵蚀,强化了犯罪意志,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
当罪犯入狱一段时间后,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刺激最大,罪犯入狱后,一般需要二、三年的时间才会对监狱亚文化的兴趣减弱,并对监狱亚文化的态度开始变化。
而多数短期自由刑犯是在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刺激强度最大、影响最大期间内服刑的,因此,监狱亚文化对罪犯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初犯。
第三,监禁给罪犯家庭带来的消极影响。
监禁不仅给受刑人造成直接的痛苦,而且会影响到其家人,造成其家人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难。
一个家庭出了罪犯,旁人的指责,歧视的眼光,社会的舆论,对罪犯的失望,给家人带来的痛苦不亚于受刑人自身,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等都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在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指引下,我国大胆尝试和探索着人性化和社会化的罪犯处遇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国监狱推行行刑社会化的主要措施有:设立假释制度、实行分级处遇制度、实行离监探亲制度、实施了“开放式”教育。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生活中,人生来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逐渐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个人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就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正常社会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相协调发展,而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准则的违法行为,罪犯个体与社会没有相协调发展,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意味着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是失败的。
再社会化就是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而罪犯再社会化作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通过教育矫治和促使个体内化,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增多。
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需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方向转变,这对增强罪犯个体社会性,减少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监狱做好罪犯再社会化,不仅体现以人为本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也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必然方向。
有学者认为“惟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说出了当今刑罚执行的方向。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 一) 形式的特殊性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罪犯被羁押监禁改造,是被限制自由的群体,行为上具有被动的强制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让罪犯在接近或处于社会化中的再社会化,监狱高度的封闭性和与现实社会的严格隔离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形式的特殊。
( 二) 目标的直接性罪犯再社会化主要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为中心,使罪犯在回归社会时达到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化的内容不是从基本的生活技能学起,而是对罪犯已有的生活行为观念的补救。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近年来,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的话题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惩罚型监狱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相应的,重点转向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本文将探讨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的意义、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
第一部分:监狱改造的意义监狱改造的意义在于将罪犯从过去的犯罪状态转变为正常社会的一员,从而降低再犯率,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传统的惩罚型监狱只是简单判罚罪犯,而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调适。
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罪犯更加愤怒和叛逆。
通过监狱改造,可以提供罪犯进行教育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重建自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部分:监狱改造的目标监狱改造的目标是使罪犯能够通过教育、工作和社会交往等手段,逐渐恢复社会能力和自信心,融入正常社会并且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成员。
具体来说,监狱改造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思想教育:通过宗教信仰、价值观培养等方式,引导罪犯重新审视自己的错误,并且反思其犯罪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思想品质。
2. 职业培训:帮助罪犯掌握实用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出狱后找到稳定的工作,而且能够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3. 心理辅导:给予罪犯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障碍,重建自信并且具备应对困难的能力。
第三部分:监狱改造的具体实施方式监狱改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根据罪犯的情况和特点因材施教,在兼顾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的服务。
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操作:1. 教育资源:提供大量的教育资源,包括图书、电子图书和在线课程等。
为罪犯提供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思想素质。
2. 职业培训:建立更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包括多种职业方向的培训项目,罪犯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职业证书。
3. 治疗课程:提供各种专门的治疗课程,如心理治疗、药物戒断和康复课程等,帮助那些有需要的罪犯戒除毒瘾或者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
论罪犯再社会化
池应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北京 100088)■文一、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缺陷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婴儿最初与人接触的那一刻,在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大众媒体等接触、互动中,通过强化、模仿、观察学习等方式,逐步学会了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的交际语言、生活技能,以及如何去扮演各种社会角色和遵循相应的社会规则,在到达成年前,完成了基本社会化。
成年后,一般来说,人们基本掌握了他们所在社会或群体的主要生活方式,不仅具有切合实际的自我形象和社会认可的价值观,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个人意愿能自觉地服从社会期望,并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然而,人的生命周期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使得个体的社会地位会发生变动。
面对新情况和新环境,成年人依然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社会角色,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人的社会化将持续终身。
可见,人的社会化是个体学会与自己年龄相适应的社会性,习得社会准则,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过程。
然而,从另一方面即社会角度而言,“社会化乃是社会诱导儿童和社会成员做那些能使社会正常运转而必须做的事情”换言之,社会化也是社会对其成员进行教化、实行社会支配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是以风俗、舆论、习惯、伦理、社会价值观、信仰、法律等为手段,通过对个体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实现的。
因此,无论个体是否意识到这些手段的存在,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体的行为具有引导或抑制的作用。
当个体无视这些手段的存在,实施违背社会准则的行为时,我们可以说,个体冲破了社会为其设定的社会化的框架,出现了社会化缺陷。
这些缺陷导致了个体与社会冲突,在一定的情境下,可能引起犯罪。
这些缺陷具体表现为:1、不完全社会化。
它的产生“主要来自家长同孩子们的相处过程中的缺陷。
家长决不会鼓励孩子们的去偷,但由于拒绝、放任、娇宠保护,孩子们不能把家长的准则化为自己的精神准则,成为不完全的社会化。
”2、不适当的社会化。
是指“在某种社会的次要组织中所发生的社会化,他的那种社会化能很好适应那个组织(例如流氓集团里),但是,不适合大社会中的社会化。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期内罪犯、刑事案件中轻罪犯等进行社区监管、再教育、再社会化的一种处遇方式。
社区矫正的重点在于帮助服刑人员实现自我完善,以便成功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仍然存在问题,未能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本文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
一、再社会化问题1.就业困难随着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但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担心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却从未消失。
社区服刑人员一旦服刑结束和回归现实生活,要想重新走上正常的工作岗位,并不是很容易。
由于身份、学历、技术等原因,他们找工作遇到的困难更大。
即使他们经过再犯罪的回避、社会心理矫正等系统性措施,就业难题仍是主要瓶颈。
2.人际关系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与家庭、亲友的人际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服刑的原因,他们与家庭、亲友的感情关系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这些人际关系问题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顺利地回归社会。
3.思想观念社区服刑人员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往往存在很多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上的差距。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接受重新教育,深刻反省犯罪的后果,并建立与社会一致的价值观系统。
这个过程需要时间长、费力。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1.开展就业培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创业扶持机制,让他们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扶助社区服刑人员创建工作岗位。
2.落实情感疏导为了解决人际关系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落实情感疏导,建立一些机构和团体,专门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的亲情和感情问题,帮助双方理清相互的情感“纠葛”,同时建立一个圈层,为服刑人员找到一个居所后续交流。
3.关注心理疏导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观念的问题,加强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教育及其证书培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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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一)【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人/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犯罪人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对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加以揭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一)个体社会化新生儿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人,只是具备人的自然属性与身心发展潜能的生物个体。
个体出生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人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3.发展社会化。
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
4.再社会化(或重新社会化)。
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
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
前者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二)法律社会化个体社会化的内容相当广泛,如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性别角色社会化等。
其中,与个体违法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法律社会化问题。
所谓法律社会化,就是个体把国家法律这一体现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变成自己所理解和接受并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进而内化为个人心理品质的过程。
简而言之,法律社会化就是个体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的过程。
就个体而言,要实现法律社会化,其具体要求就是形成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脑对法律现象的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的总称。
国内有学者按个体法律意识的功能结构,将其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亚结构:(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1.作为认识功能的法律知识,它是个体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2.作为评价功能的对法律的态度,它是影响个体实施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关键性因素。
3.作为调节功能的守法行为素养,这实质上是个体的一种抗诱惑能力、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其完善与否,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也是防止违法犯罪的重要关口。
二、社会化的缺陷与违法犯罪(一)个体社会化的缺陷如果说,社会化意味着人格的成熟,那么,事实上,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实现十分完善的社会化。
虽然大多数人的社会化过程是基本顺利的,但也有少数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出现了不完全社会化甚至错误的社会化,形成了不健全人格,造成适应社会困难,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在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进程中,法律社会化的缺陷至关重要。
如果说其他方面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生活能力与适应环境的困难,那么,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就直接与违法犯罪相联系。
有学者认为,个体法律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1.没有接受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
2.认知水平偏低,是非不分,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规范。
3.对法律持轻蔑态度,视法律程序为儿戏,不愿尊重与遵守法律。
4.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轻率地作出决定,不进行法律咨询,以致有意无意地违反法律。
5.缺乏守法行为习惯,在日常生活中贪图利益,随意行事。
6.不愿履行法律义务,如拒绝赡养老人,拒交个人所得税等。
7.由于法律意识不健全,划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理解与执行法律规范时发生困难,造成违法行为的产生,如防卫过当,刑事案件私了,因债务纠纷扣留人质等。
(二)不健全人格是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社会化尤其是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必然对个体人格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即形成不健全人格。
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将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健全人格与不健全人格两大类。
健全人格就是社会化程度较高或基本上达到社会化要求的人格,它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行为方式与社会规范相一致。
健全人格者在社会成员中占大多数。
不健全人格是经历了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而形成的不成熟人格、矛盾冲突人格和反社会人格。
其主要表现是:1.价值取向偏离,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悖。
2.认知水平低,思维偏激,是非、善恶判断力差。
3.需求层次低,欲望强烈,且不善于通过合乎规范的途径予以满足。
4.道德和法律意识淡漠,由于受反社会不良文化影响,不尊重社会道德与法律,行为既不受良心谴责,对刑罚惩罚也没有恐惧反应。
5.品德不良,由自私、缺乏同情心、行为不端发展到冷酷无情、粗野肆虐,恶习难改。
6.缺乏高级情感体验,道德感、理智感、美感水平低;常常被消极不良的情绪体验占据心头,且缺乏必要的情绪调节控制能力,甚至任其宣泄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7.缺乏必要的建设能力,只有不利于社会的消极能力、破坏能力。
8.自我意识的缺陷,不能客观地评价与调节自我。
要么过于贬低自己,产生自卑感,进而自暴自弃;要么过高评价自己,自高自大,不可一世。
反社会人格是不健全人格的极端表现,是指一部分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腐朽思想、不良文化的影响下,完全接受了与社会规范背道而驰的反社会观念,养成了恶劣的生活习惯,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格格不入。
不健全人格是产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虽然不健全人格尚不能称之为犯罪心理,但它存在着向犯罪方向蜕变的可能性。
在形成不健全人格的基础上,经过道德上的“下滑”和违法行为的尝试,产生犯罪意向,最后在特定的情境诱因的刺激下,产生犯罪行为。
三、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既然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要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对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强调,始于西方资产阶级刑罚的近代学派。
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为代表的刑法近代学派以主观主义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他们从刑罚的目的主义出发,强调行刑对犯罪人的教育改善作用。
在行刑上,主要考虑的不是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危害结果,而是从行为人的人格上寻找犯罪的根源。
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如同对病人的治疗,必须消除其病根,使低下的人格改善为良好的人格。
为了改善犯罪人的人格,必须因材施教,根据受刑人的恶性深浅及个人的具体情况,如气质、性格、性别、年龄、职业等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德国学者李普曼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不是报应手段,其作用在于使犯罪人改过迁善,复归社会。
要使受刑人在道德改善的同时,求得在知识、技艺、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长进。
所以,监狱不再是单纯的监禁犯人的场所,而是传授知识与技能的学校,是治疗各种疾病,增进身心健康的医疗设施。
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思想和矫正制度,对后来世界范围内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直至今日,以人道、仁爱精神对待犯了罪的人,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改过迁善教育,促进其重新社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监狱制度的主流。
新中国50余年的监狱工作中,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在促进犯罪人重新社会化方面创造了人间奇迹。
我国监狱始终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立了以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为基本手段的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制度,不仅创造了世界上最低的重新犯罪率,而且使无数违法犯罪者改过迁善,重新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罪犯重新社会化的概念如前所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属于个体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即属于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是指犯罪者被判刑入狱后,在监狱机关的各种惩罚改造措施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学习,重塑健全人格,以利于重新回归社会,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应该说,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全部监管改造活动,都在于促进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包括对罪犯思想观念及心理结构的调整,对不良个性的重塑,对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的矫正等。
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是在监狱这一特定环境中强制进行的,至少在开始阶段带有强制性,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公民为适应新环境而再社会化的根本点。
从罪犯重新社会化的结果上看,有成功、不成功、失败三种可能。
重新社会化成功,是指个性得到重塑,犯罪心理结构被瓦解,弃恶向善,不再犯罪,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有的甚至成为优秀公民、先进人物;不成功,是指某些罪犯经过服刑过程后,犯罪心理没有得到矫治,释放后在一定情境刺激下还可能重新犯罪;重新社会化失败,是指一些罪犯经过服刑,犯罪心理非但没被消除,反而更加牢固,或者由于交叉感染,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危害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