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情况说明一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际代表绵恩(公司)签约的代表人为:朱卫兵。反担保合同签约乙方反担保人为:朱卫兵,朱曦。两人为父子关系。丙方反担保人为:朱念春,陈雁玲,该两人为房产抵押的产权人。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物为三套房产,实际仅提供朱念春,陈雁玲的六合区两套房产。抵押合同中,该提供的扬州吴洲东路200号的房产至今未办理实际抵押手续给金轮(担保公司)。

绵恩(公司),禹圣(公司)均为朱卫兵提供的需融资公司。绵恩为30天融资项目,禹圣为90天融资项目,合计兑付欠款:6446202.47元,详情如下:

绵恩30天融资项目:自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未兑付的融资总额为3324315.77元,加利息19171.1元,合计3343486.87元。

禹圣90天融资项目: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7月23日未兑付的融资总额为3034800元,加利息67915.6元,合计3102715.6元。

其中朱曦本人为反担保人投资绵恩本金:493500元,投资禹圣89300元,朱曦本金及利息是否可以质押在金轮(担保公司),暂不予以兑付,先兑付实际投资人。

附图片: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