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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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管理规定

诊断书是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诊断凭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文件的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诊断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

二、诊断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概况、诊断、建议、医生盖章及当日时间)。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骨折)不超过1个月。

三、诊断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四、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等特殊诊断证明,按相关部门要求开具证明。

五、诊断书加盖诊断专用章方为有效。

六、诊断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诊断书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只能出具一次诊断书,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原则上诊断书事后不予以补办。

医务科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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