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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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国铁科法[2017]33号(2017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国铁科法[2017]33号(2017

附件 2 废止 标 准 目录
序 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1 2 3
铁建设 [ 2 0 0 3] 3 4号 铁建设 E 2 0 1 0 1 2 2 3号 铁建设 [ 2 0 1 0 ] 2 2 3号
铁路工程基本定额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 第一册 路基 工程 )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 第二册 桥 涵工程 )

标准编号
T Z J 2 0 0 0— 2 0 1 7 铁 路 工 程 基 本 定 额
标准名称

T Z J 2 0 0 1— 2 0 1 7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 第一册
路 基工程 )

4 5 6 7 8
T Z J 2 0 0 2 — 2 0 1 7
T Z J 2 0 0 3— 2 0 1 7 T Z J 2 0 0 4— 2 0 1 7 T Z J 2 0 0 5— 2 0 1 7 T Z J 2 0 0 6— 2 0 1 7 T Z J 2 0 0 7— 2 0 1 7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 第二册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三册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 四册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五册 铁路工程预算 定额( 第六册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七册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 第五册 通信工程 )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 第六册 信号 工程 )
8 9
l O 1 1
铁建设 [ 2 0 1 0 ] 2 2 3号 铁建设 [ 2 0 1 0 ] 2 2 3 号
铁建设[ 2 0 1 0  ̄ 2 2 3号 铁建设[ 2 0 1 0 ] 2 2 3号
止。
以上标 准 中 国铁 道 出版 社 出版发 行 。
附件 1 : 新 颁标 准 目录 附 件 2: 废 止标 准 目录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0.02.26
•【文号】国铁科法〔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20〕8号现公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TZJ 1006-2020),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和《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四电部分)》(铁建设〔2009〕12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2月26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督执行:对铁路 工程造价标准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
调整标准:根据市 场变化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铁路工 程造价标准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构:国家铁路局、地方铁路局等 检查内容: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 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进行整改、处罚等
优化人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 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
才队伍整体效能
提高人才素质:加强培训, 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薪 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人才
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推进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信息化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提高造价标准管理的准确性和 效率
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管理 人员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第二章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 理的内容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
结合铁路工程实际情况和特 点
考虑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 确性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 准
制定具体的造价标准和规范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
制定标准: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和行业 标准,制定铁路工 程造价标准
实施标准:在铁路 工程建设中,按照 标准进行造价管理
第三章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 理的措施
建立健全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制度
制定统一的铁路工程造价 标准
建立完善的铁路工程造价 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 理的培训和宣传
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 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
引进优秀人才:吸引和引进高 素质人才,提高人才队伍整体 水平
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 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0.02.26
•【文号】国铁科法〔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20〕8号现公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TZJ 1006-2020),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和《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四电部分)》(铁建设〔2009〕12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2月26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国铁科法〔2019〕4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国铁科法〔2019〕4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
2019.12.23
施行日期
2020.04.01
文号
国铁科法〔2019〕46号
主题类别
铁路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 新发布标准目019年12月23日
——结束——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19〕46号
现公布《铁路工程估算定额 (第一册 通信工程)》(TZJ 2201-2019)等8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1),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概算指标 (第一册 通信工程)》(铁建〔1998〕42号)等10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3批)-国铁科法〔2018〕103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3批)-国铁科法〔2018〕103号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新发布标准目录
2.废止标准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8年12月24日
——结束——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3批)
制定机关
国019.03.01
文号
国铁科法〔2018〕103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3批)
国铁科法〔2018〕103号
现公布《铁路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 路基工程)》(TZJ 2101-2018)等13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1),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 路基工程)》(铁建设〔2010〕223号)等13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修订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修订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央 国务 院有 关规 定 进行 严 肃 处理 , 追 究有 关 人 员 的
人 民银行 : 完善银行结售汇业 务监管
为了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 ,保障外汇 市场平稳运行 , 中国人民银行对《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结 [、售 [ 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 中国人 民银行 令 [ 2 0 0 2 ] 4 号发布) 进行了修订 , 于2 0 1 4 年 6月 2 2日 发布了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自2 0 1 4 年 8 月 1日起施行 。原《 暂行 办法》 同时废止 。 《 管理办法》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一是将结售汇
行结 售汇 头寸 管理 方 式 , 赋予银 行 更大 的 自主权 , 以 充 分 发 挥市 场 主体 在外 汇业 务 发 展 中 的 主 观 能 动
企收费项 目数量 。建立支持小微企业 的长效机制 , 将暂免管理类 、 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
为长期 措施 。加 强涉 企收 费政 策宣 传评 估 ,研 究 完
是 建立 和 实施 涉企 收 费 目录清 单 制 度 , 对 涉
企行 政事业 性 收 费 、政 府性 基金 和实施 政府 定价 或
指导价 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 目录清单管理并对
外公 开 , 接 受社 会监 督 。各地 区 、各 部 门必 须严 格
资效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该《 办法》 规定 : 铁路工程造
组成。其 中, 办法规则 、 专业定额和费用标准 由国家
铁 路局 批准 发布 , 并 在局 政府 网站 上公 告 ; 价 格信 息 由标 准 归 口单 位 收集 、发 布 。国家铁 路局 将 根据 铁 路 工 程建 设 需要 , 提 出年 度 铁路 工 程 造价 标 准 项 目 立项 原 则及 申报 要求 , 确 定年 度标 准编 制计 划 , 对 标

铁路系统的造价标准体系

铁路系统的造价标准体系

铁路系统的造价标准体系近年来,铁路建设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规模和质量大幅提升。

在高达数万亿元的铁路建设投资中,以工程定额为核心的造价标准,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铁路建设投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撤销铁道部,成立了国家铁路局和铁路总公司。

根据中央总体部署,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铁路工程定额工作,制订发布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为有效推动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造价标准建设取得丰硕成果长期以来,铁路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订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制度,构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补充完善造价标准,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开展《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研究》的基础上,2006年组织制订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2013年又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

2014年,国家铁路局研究制订了新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造价标准的主要内容、地位、作用、制修订程序、编制和审查工作要求,明确了主要职责和经费,确立了标准的发布、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开展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构建了“适应新经济形势、体现先进管理模式,适应新施工工艺、展示一流技术水平,适应新建设规模、反映一流装备水平”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的构建,明确了一段时间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主要工作内容,并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此外,国家铁路局还完善了造价标准,夯实铁路工程计价和投资控制基础。

一是组织制订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等11项管理办法和规则,对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概预算编制、清单编制、招投标、验工计价、变更设计、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索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了铁路工程造价行为和铁路建设市场。

二是根据定额编制工作的需要,开展了全面的定额测定工作,测定了40余个铁路建设项目、10余万组数据。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新一轮定额的制修订工作,于2010年发布了12个专业的预概算定额,共计25826个子目。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9.25•【文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的通知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建集团,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各设计院,经规院:为适应铁路建设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国家铁路局2024年9月25日附件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为适应铁路建设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人工费单价动态调整机制是为了科学合理反映市场用工价格水平变化,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测算并定期发布人工费单价调整指数,而建立的人工费单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条人工费单价调整指数是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 (预) 算的依据。

第三条人工费单价调整指数反映的是发布当期与设定基期之间的人工费变化幅度,用于编制期人工费单价的计算,调整后的编制期人工费单价按照基期人工费单价乘以对应的调整指数计算,人工费调整金额作为价差处理。

编制期施工机具台班工费单价的调整也按本机制执行。

第四条人工费单价调整指数考虑国家、地方、企业等多维度的影响因素,测算模型如下。

Υ =β1χ1+β2χ2+β3χ3+1其中:Υ—人工费单价调整指数。

β1~ β3—影响权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χ1—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幅度。

χ2—建筑业农民工平均工资变化幅度。

χ3—铁路主要施工企业劳务费用变化幅度。

第五条人工费单价调整指数影响因素的计算方法为:(一) 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幅度按各省市每年发布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析计算。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
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
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铁路工程造价的行业标准目录及在编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标准管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执行。

附表
1
附表2
附表3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编项目目录
附表4。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
年第1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9.12.23
•【文号】国铁科法〔2019〕46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
批)
国铁科法〔2019〕46号现公布《铁路工程估算定额(第一册通信工程)》(TZJ 2201-2019)等8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1),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铁路工程概算指标(第一册通信工程)》(铁建〔1998〕42号)等10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 新发布标准目录
2. 废止标准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9年12月23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8
年第2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8.12.24
•【文号】国铁科法〔2018〕102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2批)
国铁科法〔2018〕102号现公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费用定额》(TZJ 3002-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2008〕11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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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科法司检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工作,提出标准修订及补充建议。

(五)负责铁路工程价格信息的收集、价格指数的测算和相关发布工作。

(六)负责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七)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档案。

(八)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出版工作。

(九)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十)参与工程造价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九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组建项目工作(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三)收集所编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标准调研,协助标准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和相关资源,按期完成任务。

(二)主要承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承担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项目内容有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经验或有关专长,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一)积极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编制等工作。

(二)及时反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三)配合标准归口单位铁路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建立所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四)投资人在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相关内容并抄送科法司。

第三章标准计划第十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按性质分为研究、测定、编制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三)有前期工作报告。

(四)研究、测定、编制项目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申报单位的前期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目的与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及现行相关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关系,其他承担单位建议,起止年限和费用预算等。

第十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

标准归口单位根据承担标准项目的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六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研究与测定项目第十九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测定项目按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工作大纲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

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人员组成、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现场测定拟选项目或工点等。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结题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编写,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由标准归口单位报科法司。

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项目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基础数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评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管理程序:(一)工作大纲、结题验收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中期检查由标准归口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四)结题验收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成果管理按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编制项目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水平控制、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专业定额的项目划分原则及划分表、劳材机消耗量确定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稿应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在充分的现场调研、测定、对比、分析基础上编制。

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告)、测定分析及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三十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的工作管理程序:(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三十一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审查应以审查会形式进行。

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熟悉铁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专家。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项目承担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

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

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批准后,标准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出版。

标准出版单位对标准文本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

编号格式为:其中:A=1~3,分别代表“办法规则”、“专业定额”和“费用标准”;×××按标准类型从001开始顺排。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六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及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并补充完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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