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修订)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桂律协[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律协〔2013〕76号)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广西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通讯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2013年7月25日广西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十条的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三)民事、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刑事诉讼被告人在3人以上的案件;(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五)新类型案件;(六)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七)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八)案情复杂,案件事实所跨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或者被告人被指控罪名在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刑事诉讼案件;(九)证据繁多(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或证据存疑的案件;(十)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以外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一)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桂司通〔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司法考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司法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我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推进时间,实现清单式管理、挂图式作战,现将《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4年6月19日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序号时间(周期)工作内容完成进度一、客观题考试2月-3月完成2023年度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制证及证书发放工作。
已完成5月27日-31日参加全国司法厅(局)考试管理干部业务培训。
已完成6月6日-7日组织召开全区2024法考工作会议(或培训)。
已完成6月5日-11日司法厅检查报名系统交费参数设置、联系方式设置、照片未通过原因管理、短信自动发送定制、系统用户管理等,并设置照片审核工作计划。
司法厅、各市完成报名硬件设备配备、调试,登陆系统内部测试网络平台进行测试,至少完成测试交费成功1人。
已完成6月11日发布广西考试公告、转发司法部通知。
已完成6月中旬前各地与机考服务公司工作对接,初步确定考点学校,开展考试培训工作。
6月14日-30日(17天)网上报名、审核。
重点审核电子证件照片、户籍电子照片以及学历、户籍(如党校函授学历、应届毕业生、取得学籍考籍时间、放宽地区户籍)等重要信息;提供电话咨询、网上咨询服务。
7月5日前完成报名审核和交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预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桂律协[2014]3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预报名工
作的通知
(桂律协〔2014〕38号)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为做好2014年度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以下简称“集中培训班”)前期筹备工作,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开始组织报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广西区内各级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品行良好;
(五)集中培训期间,服从管理和安排,确保能按时全程参加脱产培训。
二、报名方式和截止时间
请拟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实习所在地律师协会提交报名信息。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最迟于2014年6月23日上午12:00前将本市、本所拟参训人员名单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电子版需同时提交。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导言:律师继续教育是指律师通过不断学习和参与教育活动,提高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过程。
为了规范律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我国于XXXX年出台了《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内容要点以及对律师职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律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律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适应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要求,保障律师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建立起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律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以提高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管理办法通过对律师继续教育学时的设置和积分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细化了对律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和规范。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1. 继续教育学时的设置:根据管理办法,律师每年需要完成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确保个人能够保持法律知识和法律业务的更新和提高。
2. 继续教育的主体:根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的主体包括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执业机构,以其提供的专业培训和学习资源为律师提供必要的继续教育条件。
3. 继续教育的内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规范等,旨在全面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
4. 继续教育积分制度:管理办法通过引入继续教育积分制度,对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给予相应的积分,对积分达到要求的律师予以考核和评价。
5. 继续教育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和方式,坚持律师自主学习与机构培训相结合、自我学习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对律师职业发展的影响1. 促进律师专业能力的提升:管理办法对律师继续教育进行全面规范,强调律师要扎实掌握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法律环境和法律服务的发展需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5.13•【文号】律发通[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发通﹝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形象,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要以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5月13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全国律协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诚信状况信息,对会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记录、公开、查询和更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诚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1―12月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1―12月全区律师
继续教育课时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桂律协[2016]2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1-12月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的通知
(桂律协〔2016〕25号)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现将2015年1-12月我区律师继续教育情况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督促律师及时核对自身继续教育课时登记情况,对自身继续教育课时进行确认。
本通知附件仅公布广西律师协会掌握的执业律师自2015年1月起至12月止参加现场继续教育培训的课时总数(包含业务培训类课时和各类折抵课时情况,不包含网络培训课时,网络培训课时请自行上网查询)。
请各律师对照本通知附件1的统计数据,核对自身课时总数。
律师对广西律师协会公布课时数据有异议的,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市
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复核材料。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汇总本市课时复核材料,并于3月28日前将本市申请课时复核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其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
区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所为单位,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复核材料。
逾期不再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律师继续教育课时复核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表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律师业务【发文字号】桂律协[2016]3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律协〔2016〕34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法委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全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库入库律师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二)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等工作经验。
二、人才库的规模自治区本级人才库的规模暂定200人。
各市人才库的规模为30-100人,具体人数由各市根据执业律师人数以及本级政法机关信访工作的需求确定。
三、人才库的管理和使用(一)人才库的管理。
人才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律师协会分别负责本级律师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才库律师的遴选、派遣、管理和考核等。
(二)人才库的使用。
各级律师协会根据本级政法机关的工作实际和需求,从人才库中选派律师到其提供的场所值班,或组织人才库律师对政法机关委托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或办理建议;为信访人推荐律师,信访人也可以在人才库中自愿选择律师为自己提供服务。
四、人才库律师的遴选程序(一)自治区本级人才库律师的遴选程序。
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愿申报填写《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成员候选人登记表》(附件1),经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统一报广西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的通知(2017修订)⽂号:律发通[2017]14号颁布⽇期:2017-03-20执⾏⽇期:2017-03-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惩戒委员会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第四章违规⾏为与处分的适⽤第⼆节代理不尽责⾏为第三节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为第四节违规收案、收费的⾏为第五节不正当竞争⾏为第六节妨碍司法公正的⾏为第七节以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为第⼋节违反司法⾏政管理或者⾏业管理的⾏为第九节其它应处分的违规⾏为第五章纪律处分程序第⼀节受理、⽴案第⼆节回避第三节调查第四节纪律处分的决定程序第六章复查第七章调解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修订后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31⽇起试⾏。
2017年3⽉31⽇前已结案,或做出处分决定的投诉案件,不适⽤本规则,但截⾄2016年3⽉30⽇后做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满⼀年前适⽤本规范第七⼗⼋条第⼆款的规定。
2017年3⽉31⽇前已受理⽴案、尚未审结的,适⽤本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20⽇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1999年12⽉18⽇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20⽇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7年1⽉8⽇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为实施纪律处分,适⽤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为的,适⽤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为,应予处分的,适⽤本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桂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地级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2011年修订)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1.09•【文号】律发通[2011]35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
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桂律协[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律协〔2012〕74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经2012年5月4日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2012年5月17日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修改,并经2012年6月11日-20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通讯表决通过。
现将《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考核,是指在每年度由广西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考核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对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考核项目分为必备考核项目和鼓励考核项目。
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必备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安排,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13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月20日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在个案中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八条各律师协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自治区司法厅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和电子信息。
第三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要遵循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厅国家司法考试处负责,纸质档案移交厅档案室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应按照年代——类别进行整理排列,存放于专门的铁皮柜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六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分为在我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档案和调入我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第七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按照档案室规定用档案盒存放。
第八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纸张应为A4(210mm×297mm)纸大小。
第九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中复印件应清晰显示原件各项内容。
第十条每册档案册存放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对应的人员名单应包括序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日期、备注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应为:(一)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桂政办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 [2007]9号)要求,为做好我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区经济。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脱钩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隶属本部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脱钩工作。
(三)主要目标。
通过脱钩工作,切实解决我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桂律协[2010]2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律协[2010]27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经2010年4月23日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通讯表决通过。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二○一○年五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4月23日经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通讯表决通过)为加强律师协会对会员信息的采集,规范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提供服务、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西律师协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
(一)团体会员:各市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
(二)个人会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第二条各市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二)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成立律师协会的文件;(四)律师协会章程;(五)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名单。
第三条律师执业机构经依法核准设立后,应当在设立登记手续办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桂律协[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律协〔2013〕2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经2012年9月12日至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通讯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将《实施意见》(见附件)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及时组织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好、落实好《实施意见》,推动全区律师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2013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保障和推进全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律师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为核心,结合我区建设西部经济强区、民族文化强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五区”战略任务,广泛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保障和推动我区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实现广西富民强桂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通过大力开展律师文化建设,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的执业精神,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工作的发展方向。
培育并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律师执业精神,形成浓厚的律师文化氛围,呈现广西律师独特的人文气质,全面提升律师队伍专业素质和文化素养,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影响力,实现广西律师业的全面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设立广西律师教育培训师资库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设立广西律师教育培训师资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桂律协[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设立广西律师教育培训师资库的通知(桂律协〔2013〕138号)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为了推进我区律师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强律师行业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广西律师协会决定设立广西律师教育培训师资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师资库的人员构成广西律师协会全体理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经广西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自荐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师资的主要职责根据广西律师协会的安排,承担我区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及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含授课、讲座、研讨、座谈、资料编撰等)。
三、师资的管理及待遇(一)师资库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管理,视需求安排师资库成员的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精神奖励;(二)对贡献较大的师资库成员,广西律师协会将适时组织赴区内外开展对口交流和学习,并视实际情况享有参加国内外律师行业优质培训课程的优先权;(三)师资库成员承担工作的时间,可计为当年继续教育课时,并视为该律师完成律师协会安排的工作计入业绩考核。
(四)师资库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按安排承担工作的,视为该律师未完成律师协会安排的工作计入业绩考核。
四、其他事项入选人员如有异议,请于通知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提出书面说明,逾期视为确认。
联系人:曾文海电话:************(兼传真)邮箱:***************附件:广西律师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名单广西律师协会2013年12月25日附件:。
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南宁市律师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补训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南宁市律师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补训工作的通知正文:----------------------------------------------------------------------------------------------------------------------------------------------------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南宁市律师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补训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经认真核对确认,南宁市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未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南宁市律师协会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对未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补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训时间2014年4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二、补训地点南宁市律师协会(济南路23号)8楼会议室三、补训内容待定四、补训对象未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律师。
五、报名方式统一填写培训报名表,于3月31日上午前将报名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律协邮箱:****************。
邮件标题请写明:xx律师事务所补训报名表六、具体要求(一)本次补训结束后,南宁市律师协会将不再另行安排2013年的补训。
请应参加补训的人员提前安排好补训期间的工作,务必按时参加补训。
(二)补训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请他人代替参训。
一经发现应参训律师请他人代替参训或迟到、早退及旷课的,南宁市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三)济南路23号大院停车困难,请大家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如需开车前往,请将车辆停放在苏州路邮局对面的南方大厦地下停车场。
联系人:秦佼佼罗雨馨联系电话:************邮箱:****************南宁市律师协会2014年3月2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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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
知
(桂律协〔2020〕26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执业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0年4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0年3月20日第七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第八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0年4月10日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西律师的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和规范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求
第三条广西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各级律师协会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安排,各级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每年的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计划。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是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的具体组织开展全区律师继续教育的工作部门。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广西律师协会履行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制定、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律师等职能,具体负责:
(一)制定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行业规范;
(二)制定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短期纲要、中长期规划等;
(三)及时总结本年度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四)组织编撰和审定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
(五)评估、认定广西律师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效力;
(六)审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
(七)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八)建立和完善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九)指导各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对其贯彻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备案;
(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交流;
(十一)开展有关律师继续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市律师协负责本市的律师继续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本市律师开展4课时以上的现场培训活动。
具体负责:
(一)根据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律师继续教育
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二)及时总结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情况;
(三)组织收集、编撰和审定本市适合用于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经典案例、法律文书等有关教育素材;
(四)组织开展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六)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对贯彻落实律师教育培训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对本市律师在每个考核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本市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有关材料;
(八)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活动效力的评估、认定等相关工作;
(九)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审定工作;
(十)与其他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交流;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广西律师协会委托的律师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开展有关律师继续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培训管理制度,及时制定本所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日常培训,督促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记录好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情况。
各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习培训8课时以上。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三章培训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四)律师执业技能与技巧;
(五)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六)有关律师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与从事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新知识、新业务和外语知识;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班)、交流会、沙龙、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等;
(二)短期集中培训班;
(三)利用互联网律师培训平台、远程视频系统、现场观看视频等方式组织的培训;
(四)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二条律师每年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自觉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学习,方可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一)未满55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二)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2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三)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满65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1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不作要求;
(四)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及以上的律师,根据身体状况和执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长;
(五)因伤病住院治疗、生育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的,可以酌情减少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或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初次领取执业证书或停止歇业、重新申领执业证书不满1年的律师,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
1.执业时间9个月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执行;
2.执业时间4个月以上但少于9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课时量的50%执行,但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3.执业时间不足4个月的,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长不作要求。
第四章课时的计算与认定
第十三条律师按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计算课时,每半天计为4课时。
第十四条经所属律师协会认定,下列活动按照以下规定折算现场培训课时:(一)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活动,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举办的与开展律师业务有关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以及参加党组织活动或公益法律服务等活动,按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折抵课时,每半天计4课时;
(二)论文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被选送参加全国性法律学术论坛或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含研讨会)的,每篇论文计为4课时;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或取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篇论文计为8课时;公开出版发行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计为40课时;
(三)受各级党政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公司等单位邀请,为我区律师或相关单位员工讲授某一领域法律实务、律师业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或者受各级党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指派,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军营等进行授课的,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间的双倍计算课时;
(四)其他经所属律师协会认定可折抵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每一年度完成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仅在当年内有效。
当年取得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超出本办法规定课时的部分,不能转入第二年度的律师继续教
育培训课时。
第十六条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盖章的《认定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应在当年内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律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
律师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辖律师的课时审核和登记工作。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专项设置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确保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各律师事务所应按一定比例提留教育基金,用以负担本所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广西律师协会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