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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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必须适用我国法】其他规定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特殊情况第二节、审判管辖(三)专门管辖第四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人(一)辩护人的人数、范围(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证据第三节、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理论分类】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行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被害人和询问证人的程序相同】(五)扣押物证、书证(六)鉴定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十三章、起诉起诉是审判的发动机。
我国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广义上的公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不起诉。
第一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的受理(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1、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能够避免、减少实体的误差。
弥补并“创制”实体法2、刑事诉讼法实现国家法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与宪法的关系上。
刑诉的动态的宪法,人权保障条件的核心。
程序性条款的规定。
3、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平第一、兼顾效率)4、刑诉价值:秩序、公正、效率5、行使控诉职能——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6、行使辩护职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7、刑事诉讼法主体(1)专门国家机关(2)诉讼参与人8、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2)诉讼参加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9、公安机关执行权:3个月以下刑期、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10、第二审、死刑复核、死缓复核、强制医疗复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发现原判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检查院院长决定。
12、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所有)13、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建议14、法定代理人:(1)针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独立上诉权、申请回避权;(3)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15、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1)公诉案件(2)没收违法所得(3)在押或限制人身自由16、诉讼代理人范围:(1)律师(2)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3)监护人(4)亲友17、检察院直接管辖:贪污、渎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省级检察院决定)18、法院直接管辖:(1)亲告罪: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侮辱、诽谤、侵占(2)可公诉可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故意伤害、遗弃罪、重婚、非法侵入住宅、知识产权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通讯自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可以有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A.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3、4 条)(1)侦查权:6 个机关: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2)检察权:检察院(3)审判权:法院(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检察院——公诉案件:批捕;自诉案件:决捕法院——决捕——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刑诉法第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笔记
第五章回避提出:当事⼈及其法定代理⼈ 1.回避的适⽤⼈员: a.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b.《解释》:审判⼈员指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还包括法警、执⾏员以及占编制的其他⾏政⼈员 2.回避的理由(我国要求有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 (⼀)当事⼈:本案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
(⼆)近亲属:上述当事⼈的夫妻⽗母⼦⼥兄弟姐妹,同时应扩展⾄其他近亲属。
(三)审判⼈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辩护⼈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b.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 d.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f.参加过本案侦查⼯作的侦查⼈员,如果调⾄检察院⼯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查⼈员;参加过本案侦查、检察的⼈员,如果调⾄法院⼯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员。
凡在⼀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作的合议庭组成⼈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甲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聘请,担任本案的翻译⼈员。
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委托担任辩护⼈,是否成⽴? 成⽴。
如果甲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的辩护⼈。
审判阶段,再担任本案的翻译⼈员是不可以的。
3.回避的期间: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提出,其它⼈如辩护⼈应得到授权)。
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a.⼀般⼈员: (⼀)审判⼈员(包括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一、基本理论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我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我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特殊: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管辖1.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a贪污贿赂b.渎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d.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公安和检察院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竞合:①公检竞合法:a.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b.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②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①一人犯数罪②共同犯罪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四、回避1. 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2.我国只有有因回避,没有无因回避。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八章笔记
第⼋章强制措施 ⼀、拘传: a.对象: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适⽤于经过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 b.拘传的法律⽂书:拘传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传票(法院); c.拘传的时候记明开始讯问的时间和结束讯问的时间; d.应当在12⼩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被告⼈(不等于不可以多次拘传)。
A.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B.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 C.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1.适⽤对象两者⼀模⼀样,但不能同时使⽤,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有期徒刑以下);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
特殊情况的取保候审:七种 总结:可以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患有严重疾病;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周岁的婴⼉的妇⼥;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伤、⾃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不得取保候审。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不得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中的保证⼈和保证⾦(不能同时采⽤)的相关规定: a.保证⼈的资格: (⼀)与本案⽆牵连; (⼆)有能⼒履⾏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制定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主要法律渊源为刑事诉讼法;除此还有宪法、法律(刑法、监察法等), 宪法是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C.虐待案件(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D.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
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如下两种形式:(1)独任庭: 有1名审判员独自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3年以下刑罚, 可以合议庭或独任庭;对超过3年, 合议庭审理;独任审判过程中, 可以转为合议庭审理;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 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2)合议制: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5.对于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果控告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6.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 笔记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者的共同点
二审终审/回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审判公开……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使起诉权主体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多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国家干预原则)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处分原则)
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海关走私部门侦查机构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73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P73
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影响作用
(二)范围
(4)实行起诉否认程序(类似民诉中的承认)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在案卷材料移送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混合式(日本、意大利)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不告不理
(4)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6)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82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为什么没有将公诉机关列入当事人范围?
①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参与,而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其诉讼地位应高于被告人。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 刑事诉讼是国家依法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2.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进程
1. 刑事案件的立案分为侦查立案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2. 侦查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案件通知等步骤。
3. 审查起诉包括案情证据审查、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诉权等程序。
4. 刑事案件的审判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1.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文件等。
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获取和保全。
四、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权
1.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可以自行辩护。
2. 被告人有权知悉案件事实、证据和其它相关信息,并提出质证和辩论。
3.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请。
五、刑事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1. 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
2. 被告人应当按照刑事判决的规定执行刑罚或采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
3.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六、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和规定
1. 刑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规定处理。
2. 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依照国家秘密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以上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一)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A.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 3、4 条)(1)侦查权:6 个机关: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2)检察权:检察院(3)审判权:法院(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检察院——公诉案件:批捕;自诉案件:决捕法院——决捕——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 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刑诉法第 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刑事诉讼法笔记0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总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理:概述,基本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立法根据、目的;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法院(+审判组织(如何设立,合议庭如何组成,独议庭适用何种情况)),检察院,公安机关(组织体系,职权),当事人(种类,权利与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制度论管辖(如何管辖,立案管辖(法院(3类)+检察院(4类+弹性条款)),审判管辖(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级别管辖记中级就可以,)),回避(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证据(特点,根据特点哪些东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种类,证据的分类;证明,证明的对象,证明的标准,证明责任),强制措施(种类,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适用未被羁押的人),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有些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是分立的),每一种强制措施具体适用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掉,未成人如何?被告人是单位的成员?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程序),期间(计算,延长)与送达(送达的规则,如何送关)。
三、程序论立案(立案材料来源,根据什么立案(公安和法院立案条件不一样),立案的程序和处理(不立案等),侦查(搜查的条件),提请起诉,起诉,移送材料(普通程序用何种材料,简易程序的材料),不起诉(三种不起诉,不起诉案件要履行哪些法定手续?),审查起诉,),一审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提前审查程序(内容,方法,决定),开庭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组成,造成法庭审判中断的三项制度(延期,中止,终止),判决、裁定、决定、自诉一审程序,和公诉的不同之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无上诉,无死刑则直接生效;有死刑,经历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方式,期间;全面审查原则(如三个人,二个人上诉,第三人如何?);哪些开庭,哪些不开庭?上诉不加刑原则;非死刑案件,两审终结,死刑案件引起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分配,一个规则,两个例外:所有案件为最高法院,例外;杀人等,核准程序-如何报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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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篇一:自考刑法精简背诵笔记1、刑法分类:1)广义、狭义(法典)2)普通(法典)、特别(单行、附加)3)形式、实质2、刑法性质:1)特定性2)不完整性3)最严厉性4)补充性3、刑法任务:保护法益;方法:禁止惩罚犯罪4、刑法机能:行为规则;法益保护;自由保障5、刑法体系:组成结构6、刑法解释:对真实含义的说明。
方法:文理;论理(扩大、缩小、当然、历史、反对、补正、体系、比较)二、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为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内容:1)法律主义;2)禁止事后法;3)禁止类推;4)禁止不确定刑期;5)明确性;6)禁止处罚不当;7)禁止不均衡残酷刑罚。
3、罪刑法定实现:1)树法治观;2)建合理司法体制;3)合理解释刑法;4)正确定罪量刑。
4、平等适用刑罚: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平等原则内容:平等保护;平等认定;平等载量;平等执行6、罪刑相适应:罪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责任相适应。
源于因果报应观念,朴素公平意识。
三、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有效。
2、空间效力原则:A国内:属地原则;B国外:1)属人主义;2)保护主义;3)普遍主义;3、对外国人犯罪的承认:A.积极承认:将外国判决移至本国,执行外国原判;B.消极承认:不管外国判与否,仍对同一行为审判,已经执行的予以考虑。
4、时间效力:何时起,何时止有效;(生效;失效;朔及力;限时效力)四、犯罪概说1、特征:A.传统:危害性、违法性、受罚性;B.当前中国: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2、犯罪分类:A.理论:重刑、轻刑犯;自然犯(明显违反道德)、法定犯;间隔、非间隔犯(隔时、隔地犯);B.法定分类:国事犯、普通犯;单位犯、自然人犯;身份犯、非身份犯;亲告、非亲告犯;基本、加重、减轻犯;五、犯罪构成1、构成要素分类:客、主;记述、规范;积极、消极(表述反正反面);共同、非共同;成文、非成文;2、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所侵犯的利益。
分为:一般(一切行为所侵犯)、同类、直接(简单、复杂:一行为数利益)3、客观要件: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刑法上因果4、不作为:1)负有法律义务:a.明文规定、b.法律行为、c.职业业务、d.先前行为;2)能履行;3)不履行;5、对象与客体区别:1)外部特征与内在联系;2)某些犯罪要件、一切犯罪要件;3)对象并非任何犯罪中都存在;4)对象不是犯罪分类依据;6、结果形态与犯罪分类:1)侵害犯、危险犯(具体:明确规定危险为构成要素、抽象);2)行为、结果、结果加重;3)即成、状态犯、继续犯;7、结果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犯罪形态;3)影响量刑。
8、因果关系:必然说、偶然说、条件说; 9、主体:实施犯罪并承担责任的人、单位。
10、主观要件:犯罪必备的心理态度,“认识、意志” 11、具体认识错误:事实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1)对象;2)打击错误;3)因果关系错误:结果不按行为预想过程实现a.事前故意(以为已实现)b.提前实现(以为未实现)12、抽象认识错:事实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重罪不处罚未遂,重罪与轻罪同质,重合犯围内轻罪既遂;重罪处罚未遂,重罪未遂重于轻罪既遂,以重罪未遂定罪。
13、过失:应当而疏忽,已经而轻信可以避免;14、故意:明知而希望,或放任六、排除犯罪事由1、正当防卫: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人才财产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失的方法。
1)存在现实危险;2)侵害正在进行;3)对侵害人本人;4)没超必要限度。
2、特殊正当防卫:对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造成伤亡的不认为防卫过当; 3、紧急避险:不得已给加一个较小或等同的法益造成损害:1)而临现实危险,来自自然、动物、疾病;2)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4)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4、其它事由: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3)被害人承诺(有处分权、真实意志、理解能力、最迟发生时、承诺范围、法律接受);4)自救行为:依法或国家不可能或难已挽回依自己力量救济(已受害,不可能挽回;适当);5)业务冲突:两个不相容业务冲突,为履行一个放弃其它七、犯罪形态1、概念: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呈现的形态2、预备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原因没着手实施。
1)主观为了犯罪2)客观实施3)未能着手4)意志外原因;可以从、减、免3、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
1)着手实施2)未得逞3)意志外原因(抑制行为、结果、意志)可以从、减时间性2)自动性3)客观性4)有效性;应免;应减八、共同犯罪:1. 概念:二以人上故意犯罪2. 成立本件:1)主体2人以上2)主观有其同故意a.明知危害性质结果b.沟通联络3)客观共同行为(作为、不作为、作与不作为)3. 片面共犯:1)片面实行犯2)片面教唆3)片面帮助4. 不成立共犯:过失;过失与故意;同时;先后;超出共同故意;事前无通谋的窝、包5. 任意共犯:一人可单独完成的,由二人以上完成。
6. 必要共犯:法定必须由二个以上共同故意实施:1)对向犯a.处罚一方b.处罚两方不同罪c.处罚两方同罪;2)多众犯:多数人目标相同行为a.聚众犯b.集团犯7. 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犯:先实施事后加入的共同犯叫做承继犯,处罚:1)之后行为是共犯;2)之前行为区分情况8.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A简:两人以上共同犯罪都是正犯的a.部份实行全部负责b.区别对待罪责自负。
B复杂: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助等分工 9.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A一般:没以组织a.二人即可不存在组织、没首要份了不存在众人可随时参与 b.首要分子组织策划,众人实施的聚众共犯。
B特殊共犯:三人以上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较为固定的)a.人数多b.较固定c.目的明确10. 正犯:犯罪事实支配者共同犯罪核心角色11. 共犯人分类:1)分工或行为:正犯(直接、间接、共同)、教唆犯、帮助犯2)作用:主犯、从犯12. 间接正犯:利用非正犯身份他人实施犯罪:1)未达刑事责任年龄2)无故意的人3)无意识或受制行为4)正当行为5)被害人行业5有故意工具:缺身份犯身份或目的犯的目的 13.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犯罪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4. 主犯与首要分子(集团、聚众):1)集团犯中主犯不一定是首要份子;2)聚众犯中首要分子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如不构成共犯)15. 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应从、减、免16. 教唆犯:授意、怂勇、劝说、利诱或其它方式故意唆使他人犯罪。
1)对象:无刑能力2)行为3)故意 17. 间接教唆:教唆教唆者18. 教唆犯处罚:1)教唆不满18岁的从重2)教唆人没被教唆罪,可从轻、减轻、九、罪数次评价2)能否包含对另一行为评价3)是否对一个法益先损害4)持续、连续性2、实质一罪A继续犯:行为从着手到终止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行为与状态同时2)一定时间不间断持续3)同一法益受损4)一个罪过;B相象竞合犯:一个行为犯数个罪名,从重;C法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构成:1)不相同法律普遍与特殊的,特优普;2)相同法律普通与特殊的a.一般特优普b.如没无明文规定,在按特不能为到罪刑相适的按重优轻3、法定的一罪:A结合犯:原本独立数个犯罪,分则明文规定为一罪;B集合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a.常习犯:有常习行为反复多次实施,我国未定;b.职业犯:作为职业业务实施;c,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4、营业犯与职业犯异同:1)主观上都是多次实施反复行为;2)行为为一种职业或业务3)不要求不间断性4)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5、处断的一罪:A连续犯:以同一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1)同一故意2)数个行为3)连续性4)同一罪名(同法条不等于同罪名)B吸收犯:事实上存在数个行业其中一行为吸收其它行为1)数个独立犯罪行为2)不同罪名3)吸收关系,一行为是他行为必经阶段,必然结果4)大重高吸小轻低 C牵连犯:数个行为,手段或结果与目的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1)一个犯罪目的2)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3)手段或结果犯一罪,目的或原因犯一罪;4)分则无明文规定从重罪,或从重罪从重处罚。
6、徐行犯:数个行为单独为罪,行为总和构成犯罪。
7、事后不可罚:状态犯中,结果行为单独来看可以独立构成犯罪,但综合评价之后认为没有必要定罪。
十、刑罚概论1、刑罚:为防止犯罪侵害法益,规定由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上的严历制裁。
2、刑罚特点:1)惩罚性2)法定性 3、目的:预防犯罪4、罚权: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分为一般、个别刑罚权;依据是:实现社会正义、保护法益 5、刑罚目的的内容:A特殊预防:已犯罪的重新犯罪(死刑、刑罚)B一般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1)受过罚的2)受害者3)容易犯的人(方法:警戒抑制;号召防止抵制) 6、刑罚功能: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
A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功能a.个别威慑b.限制消除犯条件c.教育感化;B赖以实现一般预防的:a.一般威摄b.法制教育c.安抚补偿d.强制规范意识1、体系:选择刑种和实行分类,依其轻重排序:A主刑(本、基、单)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B附加刑(从刑)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C.非刑罚方法2、管制:不强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群众监督改造 a.遵守b.报告以.c.离开d.会客e.言版游集;同工同酬;3月至2年,最高不超3年,先拘一日抵两日;3、拘投: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
1月至6月,最高不超1年,拘1天抵1天。
每月回家2、3天,酌量报酬不算)7、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色会组织犯罪,任何时候再犯都以累犯论1)前后都复是三罪2)必须执实完或赦免8、一般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1)犯罪后主动投案(未发觉或发觉后未讯问或强制);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9、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在服刑的,如实供述尚未被撑握的本人的其它犯罪10、自首与坦白区别:1)罪行是否被搅控2)法定从宽、附条件提前释放。
条件:1)前提有、无2)执行期经1/2,13年;3)实质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危害没有再犯可能4)消极条件:累犯、杀人、抢、强、爆、绑、放火、投危险物组织暴力犯罪10年以上的不可;考验期限:有期为剩余,无期为十年 5、假释撤销:1)新罪2)漏罪3)违规十四、刑罚消灭 1、消灭:由法定事实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罚。
1)超追诉期2)特赦3)告诉才处理4)死亡5)其它 9、选择性法定刑:相对的一种,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10、注意性规定:在法定刑己作出规定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1)不改相关内容2)只具提示性11、法律规制:将原来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业也按该项规定处理附加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原则:特别优于普通;两4、有期:剥夺限制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实现强迫实行劳酌定2、追诉时效: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