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诉军人离婚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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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女,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身份证号:37021419881129xxxx,联系电话:1325687xxxx

被告:高xx,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青岛市市南区xx路xx号青岛海军xxx干休所,身份证号:37028219860330xxxx,士兵证:海字第2316xxx,联系电话,1325687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儿高x琪由原告抚养,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

抚养费12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因原告哥哥有智力障碍,原告父母欲找养老女婿。2011年x月x 日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x月xx日原告与被告在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xx日生育一女高x琪。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品行不端,有诸多恶习,不过日子、偷拿、硬抢原告及原告父母财物,游戏成瘾,对原告母亲、嫂子等女性亲属有流氓行为。

原告与被告婚内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在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没法继续一起生活,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xx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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