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当代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策略
当代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策略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
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此项制度开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近期更是燃起问责风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其后,我国加快了建立问责制的步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问责制度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1.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相应的复出机制,有些官员的复出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三、需要改进的工作1.扩大问责范围。
问责要推向“小事”,不仅仅要关注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关注,而且要引入经常机制,日常的行政工作也要纳入问责范围‘2.建立健全的复出机制。
对问题官员,要他们充分的记取教训,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加强对问责官员的监督。
3.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执行过程中缺乏操作性和规范性,导致问责效果 不佳。
制度更新滞后
行政问责制度更新滞后,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和问责环境的变化,影响问责的实施效果 。
行政问责的执行难题
01
执行力度不够
行政问责执行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违规行为
得不到有效遏制。
行政问责的成效评估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包括媒体报道、政府报告、学术研究等来进行。同时还可 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收集公众对问责制度的看法和 意见。
04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行政问责的制度缺陷
制度设计不完善
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范围不清晰,问责程序不 规范,影响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023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 考及建议》
目 录
• 引言 • 行政问责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分析 •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对行政问责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时期,行政问责制 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行 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为 推进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参考。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以期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以及专家访谈等多 种方法进行研究。其中,文献资料调查主要是对国内 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以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 发展历程和现状;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案例进行深 入剖析,以揭示行政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 题;专家访谈则是通过与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交流,以 获取对行政问责制度发展的看法和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以食品行政问责制为例姓名:学号:班级:指导老师:职称:年月日目录摘要 (Ⅱ)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含义 (1)二、行政问责的基本制度 (1)三、食品安全问责的基本框架 (1)四、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运行的现实分析 (2)(一)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 (2)(二)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3)1.问责主体矛盾 (3)2.问责的客体太多 (3)3.问责的标准不统一 (3)4.问责的程序不规范 (4)(三)社会问责文化的缺失 (4)五、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的对策建议 (4)(一)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法律体系 (4)(二)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运行机制 (5)(三)构建全社会性的行政问责文化 (6)参考文献 (7)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以食品行政问责制为例吴馨雅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问责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缺陷。
针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行政问责制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食品问题完善“三鹿问题奶粉”“双汇瘦肉精”“水泥核桃”,“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时常的频发,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随后就引发全国性的行政问责风暴,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
这次的行政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免职。
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含义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制度约束。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落实行政问责的实践与思考
当前落实行政问责的实践与思考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问责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在政府问责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与突出成就,干部工作作风和干部形象得到明显转变和提升。
但在行政问责方面我们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如问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问责程序执行不够规范、问责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等,为深入了解当前落实行政问责的基本情况,我们选取南昌县为例进行调研,以期为更好地抓实当前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些许思路和参考。
一、南昌县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南昌县始终把干部问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给予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下发了《南昌县科级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南昌县创新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多项问责制度,逐步完善了全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体制机制,行政问责日益规范化、常态化。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15年南昌县共有40多起效能问责,问责单位30个,问责干部中乡科级占总人数的44%,股级干部占总人数的29.1%,普通干部占总人数的26.9 %,被问责干部中乡科级占多数。
从问责分布年份看,整体呈现逐步升高再逐步降低趋势。
2012年10起;2013年6起;2014年20起;2015年6起。
随着问责办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广大党员干部重视程度的加强,问责人数在逐年增加后开始明显减少,抓作风建设和落实问责逐步成为自觉和习惯。
从问责情形看,40多起效能问责中监管不到位、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炒股、手机游戏等违反作风建设的情形,其中涉及一岗双责27起,占问责情形的64.2%。
从问责处理结果看,被问责的党员干部中被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扣减绩效工资的占大多数,占问责处理人数的67.1%;解聘、免职、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党内警告处分等,占问责处理人数的20.1%。
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扣减绩效工资占处理结果的绝大多数。
二、落实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从南昌县问责基本情况及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党委主体责任意识淡漠,只挂帅不出征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党委(党组)思想认识不到位。
关于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几点思考魏雷顺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
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各地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问责制建设也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经过调研,作了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于“责任政府”有这样的描述:“在这种政府体制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
当社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
”责任政府应当是负有责任并能够被追究责任的政府。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保证政府实现的责任控制制度,这套控制制度就是对政府履行责任的保障激励与不履行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政府问责制。
实施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早已有之,历史上,凡事故或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始于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并逐步走上探索制度化、规范化之路,在中央政府强势的问责行动和民间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行政问责办法、规定。
行政问责的实施,在推动“责任政府”构建的同时,也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赢得了群众的好评。
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区、市)启动了行政问责制的相关办法。
----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
规定8种情形应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行政咨询责的进展现状考虑及建议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把推行行政咨询责制度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究。
我国行政咨询责进展现状。
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和大多数中央部门别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咨询责工作。
特别是20xx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别断推进行政咨询责向纵深进展,咨询责对象从行政首长向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咨询责方式由“上级咨询责”向“制度咨询责”转变,咨询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行政咨询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别断增强,实效性、妨碍力逐步加大。
当前行政咨询责存在的要紧咨询题。
一是行政责任别明。
行政咨询责的一具重要政治基础,算是关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咨询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
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存在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别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峻,责任划分含糊,这向来是行政治理中的一大咨询题。
二是行政咨询责乏力。
从目前事情看,行政咨询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同体咨询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自上而下的咨询责为主。
这使得一些地点行政咨询责并别能真正降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不过流于表面。
三是异体咨询责,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咨询责机制还有待实践探究。
四是行政咨询责法律缺失。
目前各地尽管相继出台了一些对于咨询责的方法和规章,但全国性的法律特别是咨询责程序法仍处在缺失状态。
从全国范围看,中国已有的行政咨询责制度不过中央政策而别是法律。
从法的形式看,中国已有的特意的行政咨询责制度不过地点性的政府规章而别是全国性的法律。
五是行政咨询责文化滞后。
一方面,存在少数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公民的咨询责意识也比较淡薄。
传统的“官本位”意识惯性使得官员和公民均缺乏咨询责意识。
另外,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存在缺陷。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其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行政效率和效果期望的程度接受各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世纪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香港的高官问责。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实施高官问责制,为行政当局的负责官员引入一个新的聘用制度,使他们与经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进退。
2003年的“非典”事件则拉开了我国大陆地区行政问责的帷幕,一些失职渎职官员陆续被问责、免职。
随着政府改革进程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制度,使其成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还面临众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度之困境分析(一)行政问责主体缺位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要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应该包含同体和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且应该包含人大、民主党派、媒体和公众等外部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问责权主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监督机关等内部机构行驶,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拥有宪法赋予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中却出现了“话语缺失”的现象,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被架空,沦为“橡皮图章”。
而发生在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因为无法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而无法证明内部问责的合法性。
另外,问责主体缺位还体现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权难以保障,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建立起公众参与问责的制度规范。
这就导致在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对象往往也是问责主体,自己成为了审判自己的法官,其中的弊端不可避免。
(二)行政问责客体不明行政问责客体是指行政问责所涉及的对象,即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尚待完善,造成在发生了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情况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
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定稿)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1
毕业论文中文题目:____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姓名_____ _____ _学号_____ ___专业班级_____ _____指导教师___ ___提交日期__ ____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摘要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和实践,开始于西方,而在我国起步则比较晚,自从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中国行政问责制逐渐形成。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和标准等方面。
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相关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应主要从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加大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三个方面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对策目录前言 11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 11.1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11.2行政问责制的特征11.3行政问责制的作用21.3.1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 21.3.2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21.3.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2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 22.1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22.2行政问责制当前的发展现状33 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3.1问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43.1.1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43.1.2异体问责效能有待提高和缺乏支撑体系 43.1.3行政问责文化滞后 43.2问责客体界定不全面 43.3问责内容相对狭隘53.4问责程序操作性不强 53.5问责方式不清晰、标准不完善 54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思考 64.1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 64.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64.2.1 加强异体问责 64.2.2明确问责客体 64.2.3扩大问责内容范围 64.2.4完善行政问责程序74.2.5明确问责方式和标准74.3加大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7 结语8致谢9参考文献10前言行政问责制源于近代西方的民主政治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存在相一致的地方。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和社会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违法失职、枉法从事、滥用职权等行为所进行的检查、审查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督的形式之一,它是行政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
《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等,为行政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监察、审计、纪检等多种形式,这些都为行政问责提供了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触犯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要求等行为,但其行为并未被及时正确地问责,这给社会信仰的建立和政府形象的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行政问责虽然有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明确、问责流程繁琐以及问责效果不佳等问题,这增加了问责工作的难度和提供有效问责的成本。
二、建议行政问责的发展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这也为相关部门和各界人士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制定更为明确的行政法规和标准,为行政问责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2、加强问责制度建设。
要完善问责程序和标准,建立科学的问责流程,确保问责的规范有效执行,同时,也要加强问责力度,增强问责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
3、加强专业问责队伍建设。
要重视问责机构和问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让他们能够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问责工作。
4、顺应社会需求,促进问责信息公开。
行政问责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责任追究,而社会监督则是问责的重要来源。
因此,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切实履行行政问责的公开透明要求,让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问责情况和进展,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实施行政问责制既是推进民主政治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又是政府实现高效廉洁的必要基础,更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本文综合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对策,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实现途径, 从而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以推动我国政治经济建设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行政问责;监督主体;行政透明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在我国,自从2002年,香港颁布实施高官问责制以来,行政问责制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2003年我国“非典”事件的出现进一步推动着行政问责的发展,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政府机关中开始向常态化运行。
2003年5月12日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质询、询问、罢免或撤换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民主决策,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行政问责是一项重要的治理措施,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问责也越来越受到了重视。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公众意见和监督进行负责任的回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管理,推进公共管理现代化,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国。
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对官员进行重大决策时常常会召开廷议,以听取群臣的意见,这就是最早的行政问责制度的雏形。
现代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始于1982年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此后,行政问责制度在宪法、行政法和监察法等法律中得以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以下是主要存在的问题:1.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行政机关往往缺乏主动公开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导致公众无法充分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此外,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虽然违法或者不当,但并没有受到问责的惩罚。
2.问责力度不够强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问题,问责力度不足以达到起到对行政机关的自我警醒和整改的目的。
例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无为,致使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却没有受到及时问责。
3.问责效果不够明显目前问责制度对普通民众来说效果并不够明显,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问责常常只是形式化的过程。
另外,问责的程序过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缺乏及时性,不能解决紧迫的问题。
在问责过程中还存在利益的博弈甚至是权力斗争,从而影响了其问责的实际效果。
四、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为了解决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与完善在制度层面上,需要加强建设完善,强化行政问责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对策分1
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对策分析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上下接连发生伤害公共利益的事件。
首先是山西临汾襄汾县发生的重大溃坝事故,不久是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导致婴儿结石事件,紧接着是造成43 人死亡的深圳“9·20”特大火灾,以及登封市“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相继发生。
由此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
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高到部级,低到县处级,或被免职或引咎辞职,问责涉及的范围之广、官位之高都前所未有。
在这场风暴中,人们看到了党中央将人民的安危冷暖放在首位和严惩失职官员的决心。
但更重要的是,能否以此为契机,使问责制度在我国能够实现法制化、透明化和普及化,并贯穿到日常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当中去,以进一步健全我国政府职责体系,促进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问责在我国第一次走进公众的视野是在2003 年非典期间,当时全国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的官员达上千名,成为建国以来我国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大规模、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举措。
此后,2003 年下半年,我国长沙、重庆、天津、海南、浙江、深圳、河北、北京、福建、广西和甘肃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行政问责的规章制度。
在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同时,中央也开始加快推行问责的制度化,在2004 年2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3 月 5 日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4 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都对行政问责制作了相关规定。
2005 年4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健全我国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提供了法制保障。
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现状和建议
在少 数地方 已步人了误区。 纵观 近年来的 问责案 例, 引咎辞 职者多数是 在保
职 无望的状态 下做出的无奈选择 , 些人把 “ 一 引咎辞职 ” 作为逃 避行政处 罚 和法律 制裁的护 身符 , 风头过后又 “ 东山再起” 这就 歪曲了引咎辞 职的原本 , 目的, 因此要对引咎辞职进行制度化的规 范, 避免产生新的误区 。
经过党 和 政府 的共 同努力 , 国行 政问 责制 的发 展呈 现出 了良好 的 我
( 行政 问责 制法律 依据不 足 三) 目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使 用的法 规 、 我 条例虽 多, 但缺 乏一个科 学性 、 规 范性 , 作性 都很 强的 问责法律 体系作为支 撑。 操 1我国 目 关于行政 问责的法律 散 见于 各种 政策文件 中, . 前 这些 规 定在
会导 致一 系列的问题 。 政 府 的 权 力是 公 众 授 予 的 , 根 本上 说 , 重 要 的 问责 主体 是 公 从 最
形式 将 问责 的控制 权放在 了上级机关 , 上级 对下级 的行政 活动进 行监控 , 并有 权直 接追 究下级责 任 。 一问责 形式对 上级各方面综 合要求 很高 , 这- 过
强, 行政 问责初见成 效 。
同, 导致问责 行为不规 范、 操作标 准不统 一。 对于 同一 行为, 不同地方 的处 理结果 各不相同 ; 于同一行为 , 同时 间有不 同的处理 结果 。 对 不 因此, 需要
以立法 的形式 , 形成一部全 国统 一的 问责法 规 , 问责有 可 依。 使
【 关键 词】: 行政 问责制; 发展现状; 发展建议
长具 有 对其所 辖公共 事务 的 自由裁 量权和 最后决 定权 , 按规 定 , 而 重大决
策 必须 遵循 民主集 中的原 则、 取合议制 的方 式 , 样 , 政首脑 既是行 采 这 行 中被广泛采用, 并成为政府的重要管理手段, 取得 ^ 的成就。 瞩目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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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把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
我国行政问责发展现状。
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和大多数中央部门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问责工作。
特别是20xx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向纵深发展,问责对象从行政首长向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断增强,实效性、影响力逐步加大。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行政责任不明。
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
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存在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这一直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问题。
二是行政问责乏力。
从目前情况看,行政问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同体问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自上而下的问责为主。
这使得一些地方行政问责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
三是异体问责,特别是立法机关的问责机制还有待实践探索。
四是行政问责法律缺失。
目前各地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问责的办法和规章,但全国性的法律特别是问责程序法仍处在缺失状态。
从全国范围看,中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
从法的形式看,中国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五是行政问责文化滞后。
一方面,存在少数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公民的问责意识也比较淡薄。
传统的“官本位”意识惯性使得官员和公民均缺乏问责意识。
另外,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存在缺陷。
包括评估考察上存在着困难,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明确行政责任。
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体系。
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加强权力机关问责。
当务之急是要把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具体化。
三是要加强司法机关问责。
要建立
检察机关与党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
四是要加强新闻媒体问责。
要通过加强新闻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批评权、报道权和调查权以及侵权责任等,为新闻媒体问责提供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法律保障。
五是要加强社会公众问责。
必须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
建立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解决公民如何问责的问题。
六是要培育新型行政问责文化。
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有公务员的问责教育,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安排相关的课程和实践。
其次,要加强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从更高更广的角度着眼于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