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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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遵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各发起人协商,决定设立“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第一条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暂定)。

第三条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143号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办公大楼一楼。

第四条注册资本5000万元。

第三章发起人

第五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

2、云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3、云南裕农工业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

4、云南棉麻有限公司;

5、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

6、云南今邦日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7、云南副食果品集团有限公司;

8、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科学研究所;

9、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10、全省供销系统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发起人名单详见附表)。

第四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使公司不断发展,全体发起人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农村金融服务、农产品仓储、加工、展示展销、现代物流、电子商务。

第五章股权结构

第八条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省社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全省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等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人民币1万元,每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凭证。

第六章认股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款汇入账户

第十二条发起人认购股份金额: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认购股份2550万元;

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30万元;

3、全省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10万元;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1万元;

5、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出资时间

发起人应于2011年7月25日以前,将自己认购股份的股款足额汇入筹备领导小组指定账户(详见发起人认股书)。

缴款时间以汇出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全体发起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七章发起人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发起人履行下列义务

1、按本协议和‘发起人认股书’认购股份和缴纳出资;

2、制定公司章程;

3、参与创立大会并按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4、除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5、公司筹备领导小组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创立大会审议后列入公司成本;

6、公司不能成立时,按所持股份比例承担对设立行为所有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按所持股份比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召开创立大会,并按认购股份行使表决权;

2、公司未能设立时返还出资和利息的权利;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第八章筹备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八条筹备领导小组组长:和润培,副组长:谢晖。下设办公室,主任:谢晖,副主任:周庆渝,朱华国。其它成员:由办公室、合作指导处、财会处、农产品流通协会抽调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筹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名称预核准;

4、组织发起人出资;

5、聘请律师及验资机构验资;

6、向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7、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8、负责联系各发起人,听取发起人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发起人大会提出议案,以公正合理的选举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二十条筹备领导小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发起人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领导小组即自行解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任何发起人不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所认购股份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履行地为云南省供销社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除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暂定名,正式名称为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确定的名称为准外,其余条款未经本协议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外不作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任何一个发起人均可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生效。一式伍份,除用于公司登记外,其余的公司成立后归档。

发起人名单附后:

发起人名单

(昆明市)

提示:1、发起人单位名称以本企业营业执照载明为准,不得简写或缩写;2、发起人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发起人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其负责人在下列表格内代表本发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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