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遵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各发起人协商,决定设立“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第一条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暂定)。
第三条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143号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办公大楼一楼。
第四条注册资本5000万元。
第三章发起人
第五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
2、云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3、云南裕农工业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
4、云南棉麻有限公司;
5、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
6、云南今邦日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7、云南副食果品集团有限公司;
8、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科学研究所;
9、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10、全省供销系统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发起人名单详见附表)。
第四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使公司不断发展,全体发起人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农村金融服务、农产品仓储、加工、展示展销、现代物流、电子商务。
第五章股权结构
第八条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省社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全省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等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人民币1万元,每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凭证。
第六章认股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款汇入账户
第十二条发起人认购股份金额: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认购股份2550万元;
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30万元;
3、全省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10万元;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1万元;
5、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出资时间
发起人应于2011年7月25日以前,将自己认购股份的股款足额汇入筹备领导小组指定账户(详见发起人认股书)。
缴款时间以汇出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全体发起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七章发起人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发起人履行下列义务
1、按本协议和‘发起人认股书’认购股份和缴纳出资;
2、制定公司章程;
3、参与创立大会并按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4、除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5、公司筹备领导小组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创立大会审议后列入公司成本;
6、公司不能成立时,按所持股份比例承担对设立行为所有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按所持股份比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召开创立大会,并按认购股份行使表决权;
2、公司未能设立时返还出资和利息的权利;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第八章筹备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八条筹备领导小组组长:和润培,副组长:谢晖。下设办公室,主任:谢晖,副主任:周庆渝,朱华国。其它成员:由办公室、合作指导处、财会处、农产品流通协会抽调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筹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名称预核准;
4、组织发起人出资;
5、聘请律师及验资机构验资;
6、向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7、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8、负责联系各发起人,听取发起人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发起人大会提出议案,以公正合理的选举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二十条筹备领导小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发起人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领导小组即自行解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任何发起人不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所认购股份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履行地为云南省供销社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除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暂定名,正式名称为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确定的名称为准外,其余条款未经本协议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外不作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任何一个发起人均可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生效。一式伍份,除用于公司登记外,其余的公司成立后归档。
发起人名单附后:
发起人名单
(昆明市)
提示:1、发起人单位名称以本企业营业执照载明为准,不得简写或缩写;2、发起人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发起人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其负责人在下列表格内代表本发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