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外部投资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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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同益信息
业务负责人:刘宇梅律师
电话:
传真:
: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富力盈隆广场楼
: :
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提供本条所列法律服务,乙方
同意接受委托并依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刘宇梅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
负责律师,协调乙方其他律师组成团队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如该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具备同等业务水平和执业经验的律师代替负责律师。
1.3乙方受甲方委托,就甲方引入外部投资者或就甲方股权转让的相
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代表甲方对潜在外部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甲方交易目的拟定交易方案,并在选定外部投资者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方案草案;
.制作与潜在外部投资者的前期保密协议;
.参与甲方同潜在外部投资者的接洽、前期谈判;
.为甲方最终外部投资者的选择决策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设计甲方认可的最具效率、最低成本、最有法律保障之交易模式;
.设计外部投资者进入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以最大程度保障甲方现有股东权益;
.设计外部投资者进入公司后的重大制度原则;
.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交易模式、新公司治理结构及重大制度原则,制作交易合同文本;并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
险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方案;
.对交易合同的签署提供律师鉴证;
.根据交易的法律性质,应有关监管部门之要求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报批文件。
.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甲方更换其它投资者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除上述约定之法律服务外,甲方的其他法律事务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费用标准另议。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因本合同项下委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及付款方
式如下:
法律服务费总额:陆拾万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首期费用叁拾万元人民币;
.乙方向甲方提供获得甲方认可的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文本之日起三日之内支付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完成交易后三日内支付
剩余费用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2.2甲方应将上述费用汇至乙方的下列帐户:
乙方户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帐号:
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翻译、资料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3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赴广州以外地区
的交通及食宿费由甲方另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义务
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
关资料、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
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3.5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
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
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安排。
3.6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
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
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3.7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
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目的。
第四条乙方义务
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
甲方委托之事项。
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约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
合法有效的交易方案及法律意见或建议。
4.4乙方应对处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4.5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本次交易中不得接受同一交易中除甲方之
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4.6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
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天,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其应付费用。
5.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
用范围内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甲、乙双方因理解、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性质的
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