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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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构成)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名称)

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

(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第七条(域名)

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和。

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x 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

(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

(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

(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

(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情况。

(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

(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

(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办听证会。

(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内容的保密)

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无偿查询)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查询政府公众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是无偿的(不包括获取途径)。

第十二条(电子信箱)

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开设统一规范的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门户网站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页面形式)

政府公众网站的页面形式应当统一,具体要求包括:

(一)在网站首页的正上方标明本市市徽和网站名称。

(二)每个主要页面上应标注“更新日期”的信息。

(三)标注版权和最佳浏览方式。

部门网站页面形式还应当做到:

(一)统一标识,在部门网站首页左上角统一放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志,并在其下方标明门户网站的域名。

(二)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网站主办单位,在其下方标明部门网站域名。

第十四条(链接)

门户网站应当与部门网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应当在主页“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识处建立与门户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社会公益事业网站和商业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链接到其它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第十五条(语言)

政府公众网站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和繁体版本,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一种以上国外语种的版本。

第十六条(特殊群体利益保护)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通过社区便民服务点提供各类服务,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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