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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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沪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体现高效、透明、公开、公正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户网站是指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官方网站(包括中文版和外文版),是区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众参与的总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门户网站按照统一规范,统一建设,分布式管理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具体原则:1、分阶段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门户网站在栏目设置和内容更新上需不断完善更新,各责任部门要各尽其责,逐步优化相应栏目及其内容。

2、分布式管理的原则。

门户网站各栏目的内容采取相关部门在线维护和内容整合的方式。

各有关部门逐级负责,确保门户网站有效运行。

3、协调配合,统一管理的原则。

门户网站所涉及的各部门,尤其是共同承担某一栏目的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合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静安区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对门户网站进行建设和管理。

其职责是:1、制定门户网站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门户网站建设、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

3、负责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4、承担门户网站日常内容监控和安全运行。

5、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对网站运行及各责任部门的维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6、负责网站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7、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专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区监委对门户网站的网上信访、网上咨询、网上办事、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各责任部门根据区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维护、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1、各责任部门负责门户网站上相关栏目的信息维护。

2、负责本部门专业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本部门专业网站的管理办法。

3、负责本部门专业网站的安全工作和门户网站信息及维护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栏目及内容维护规范第八条各部门要按照《“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栏目结构和责任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一)和《“上海静安”门户网站英文版栏目结构及责任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相应栏目的日常维护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维护的内容负总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依据政府系统自身运行体系规律,构建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通过目标的制定与分解、执行与监控、评估与反馈等基本环节,激励和引导政府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最终实现政府总体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根本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四条通过科学规范目标的制定程序,以年度为基准确定政府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的执行、监督、评估等各环节的运转机制,全链条加强过程管理和组织领导,增强透明度和开放性,为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而形成一整套闭环的工作机制和系统化的制度安排。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组成《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包括20件正式项目、8件预备项目、24件调研项目及15件立法后评估项目。

在计划项目的选择上,坚持立、改、废并举,科学安排立法工作计划。

围绕本市改革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突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改善民生保障,强化社会治理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根据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等要求,结合规章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及时做好相关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二、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部门要按照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规章草案起草、修改完善等工作,保证立法项目开展进度。

立法后评估项目的实施部门要按照《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此外,对于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机构改革、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政府规章清理等工作,涉及本市政府规章的,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抓紧开展本部门负责起草的相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资源为社会公众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整合资源,强化联动,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城市网格化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对网格中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责任单位有效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管理流程完整闭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格化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本市网格化管理实行分层分级、条块联动、督办分离、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域内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和决策工作机制,并对发现和处置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

上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数字化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县)政府应当设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受理监督中心和指挥处置中心,具体实施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26⽇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1⽉1⽇起施⾏。

市长 应勇2018年9⽉30⽇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2018年9⽉30⽇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章 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推进“⼀⽹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和公共服务⽔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机关以及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个总门户、⼀次登录、全⽹通办,线下只进⼀扇门、最多跑⼀次。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市⼤数据中⼼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管理,组织实施“⼀⽹通办”⼯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和产业发展。

市其他⾏政机关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通办”的相关⼯作。

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府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件制定主体第三章文件内容第四章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文件备案审查第六章文件评估和清理第七章监督和考核第八章附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予以认定。

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部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制定文件应当区别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不宜将内部管理事项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监督、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对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开展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区司法局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并参照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工作考核。

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沪网安办[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网安办[20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开展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协函〔2011〕41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1〕74号)的要求,我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单位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网站安全保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指南(试行)为指导本市各级政府网站开展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高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基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和标准以及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和指南,针对政府网站防篡改、防挂马、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的基本要求,结合行之有效的网站安全最佳实践,从管理机制、技术防护和运行维护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的重点。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网站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各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也可供本市其他信息安全重点单位网站参照执行。

一、管理机制(一)管理责任1.应建立网站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网站分管领导为网站安全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网站安全保障的各项工作。

2.应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3.应保障网站安全经费,落实各项安全保障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沪府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是企业之间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为商品生产、流通提供配套服务的新型经济形态。

为构筑本市产业发展新优势,着力推动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营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环境,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如下:一、增强发展优势(一)做强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

依托国家金融要素市场升级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平台,加强“期现联动”。

增强资源配置、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咨询等配套功能,建立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推动大宗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带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升。

(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二)做大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

鼓励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提升能级、扩大规模,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支持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与制造企业开展专业服务外包合作,全方位服务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供应链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杨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杨府发〔2009〕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若干意见》,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本区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的信息公开。

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

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

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

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

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标和主旨)为了加强和规范当局"大众,"网站扶植,促进电子政务的成长,根据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上海实际,制订本方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当局"大众,"网站是当局机关在互联网上解决行政事务、供给公共办事、公布政务信息、宣布政务消息和接收"大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当局"大众,"网站重要由“中国上海”当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当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大众,"网站(以下简称部分网站)构成。

第三条(有用范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当局(以下简称当局机关)的当局公众网站的扶植、运行和治理,有用本方法。

本市其它国度机关、中心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干事处、乡镇当局、以及其他具有行政治理本能机能、供给公共办事的组织的"大众," 网站,能够参照有用本方法。

第四条(原则)当局"大众,"网站的扶植、运行和治理应当遵守公布、便平易近、效力和安稳的原则。

当局"大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精确、及时。

第五条(治理部分)上海市人平易近当局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当局办公厅)是本市当局 "大众,"网站的主管部分,负责全市当局"大众,"网站的扶植,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分实施本方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当局"大众," 网站扶植的总体筹划,并会同上海市技巧监督局研究和推广当局公众网站的技巧标准。

上海市信息收集安稳调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当局"大众,"网站安稳扶植和运行治理的组织调和、指导监监工作。

市公安、国度安稳、国度保密、消息、通信治理局等部分依法实施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当局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宣布和运行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分网站的具体营业指导和组织调和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去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2011年本市政府网站测评工作的通知》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组织开展了网站测评和优秀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测评范围包括全市17个区县和47个市政府部门网站(以下称“各子网站”),共89位专家和近3500人次公众参加测评。

测评方式包括部门自查、日常工作考查、专家测评、公众测评等。

具体测评内容和结果如下:一、2011年政府网站重点工作测评。

主要是考查政府网站围绕推进政府重点工作所开展的情况;“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政民互动”四大核心板块的建设;网站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直属单位网站(内容)和区县、街道、乡镇网站管理和网站外文版建设。

该指标分四大项11小项,测评结果显示,2011年,各子网站积极配合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网站建设,持续推进政府网站四大核心板块建设,着力构筑网站安全管理体系,并较好地统筹兼顾开展下属子网站管理等工作。

其中,部门网站在围绕行业特色开展便民服务、多角度加强政民互动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较好,但在对下属网站管理方面则略显不足。

16个区县网站开设英文版,部分区县网站还设有日语、法语、西班牙语、韩语等版本;31个部门网站开设英文版或英文专栏。

该项内容测评指标优良率:区县网站80.57%,部门网站73.81%。

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重点是考查各子网站向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和维护相关栏目、纠错等情况。

主要指标:区县网站7项,部门网站8项,包括新闻动态信息报送、内容更新与链接纠错、办事要素提供、网站日志访问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5月2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6月5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6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清理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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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第七条(域名)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和。

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x 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

(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

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

(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

(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

(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情况。

(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

(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

(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办听证会。

(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内容的保密)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无偿查询)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查询政府公众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是无偿的(不包括获取途径)。

第十二条(电子信箱)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开设统一规范的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门户网站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页面形式)政府公众网站的页面形式应当统一,具体要求包括:(一)在网站首页的正上方标明本市市徽和网站名称。

(二)每个主要页面上应标注“更新日期”的信息。

(三)标注版权和最佳浏览方式。

部门网站页面形式还应当做到:(一)统一标识,在部门网站首页左上角统一放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志,并在其下方标明门户网站的域名。

(二)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网站主办单位,在其下方标明部门网站域名。

第十四条(链接)门户网站应当与部门网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应当在主页“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识处建立与门户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社会公益事业网站和商业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链接到其它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第十五条(语言)政府公众网站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和繁体版本,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一种以上国外语种的版本。

第十六条(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政府公众网站应当通过社区便民服务点提供各类服务,尽可能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站,并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建设工作。

任何非政府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建立政府公众网站。

第十八条(运行和维护)各政府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和维护。

各政府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质量进行分析,对用户数据和网络资源、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软件更新、版本升级。

第十九条(委托)经专家评议,政府公众网站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可以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承担。

委托其他单位建立、运行和维护政府公众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以及服务建立承诺制度,保证网上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报送)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本系统、本地区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政务公开、政务新闻等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政府网站直接报送:(一)属于市政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应当及时通知门户网站及时予以发布。

(二)属于向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政府部门在报送有关新闻单位的同时应当报送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备案制度)对于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的内容,部门网站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更新)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自其正式实施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反馈)具有行政事务办理功能的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办理状态查询功能,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真实的办理情况。

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的便民项目,或者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就有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内容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政府公众网站的承诺期限办理。

没有具体承诺期限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民通过政府公众网站行使复议、申诉等权利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费用安排)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政府机关对其建立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当包括:机房建设、Web安全发布系统、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具体标准由市网安办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要求)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中国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确保系统的先进、稳定和可靠。

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如下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工作制度:(一)对政府公众网站的数据应当作定期备份。

(二)为重要设备和系统设立密码并定期更新。

(三)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

(四)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及时对病毒防治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升级。

(五)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应急方案;进行定期演练,并报市网安办备案。

(六)在发生安全突发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市网安办报告。

第三十条(托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政府公众网站采用托管方式的,应当向托管服务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三十一条(考核和奖惩)政府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快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

市政府办公厅依据《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对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推进政府公众网站工作进行考核,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对成绩显著的市级政府机关、区县政府和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网站内容,以及网上办事无理由未履行承诺或者拖延履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对有关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以及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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