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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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年月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依据本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第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担任人资格如下:(一)公司行政领导一人;
(二)公司工会代表;
(三)公司员工代表。
员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从委员中推选,负责管理有关事务。
第三条员工福利委员会应据下列规定制定规章:
(一)名称;
(二)会址;
(三)内部组织及事务处理规定;
(四)会议规定;
(五)福利基金的提取、保管及动用规定;
(六)福利设施规定等。
第四条员工福利委员会应将下列各项事宜报主管机关备查:
(一)办理员工福利的各种规章;
(二)委员及重要员工名册;
(三)会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上述各项如有变更,需及时呈报备査。
第五条员工福利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有关员工福利事宜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宜;
(二)有关员工福利基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宜;
(三)有关福利基金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宜;
(四)其他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条员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结束,在12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连同预算书送主管机关备查,并于新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上报备査。第七条员工福利委员会视需要及经费状况开办以下业务:
(一)食堂;
(二)宿舍或住宅;
(三)补习学校和子弟学校;
(四)理发室及浴室;
(五)托儿所或幼儿园;
(六)洗衣房;
(七)图书室;
(八)康乐室;
(九)体育场;
(十)日用品供应处;
(十一)服务设施;
(十二)其他有关福利业务。
第八条本规程由参加福利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后,由主任委员颁布。
第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司员工福利社组织规则
(年月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员工福利社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利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员工福利社或工会附设福利社所需经费,依规定自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按公司经营利润的1%;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第三条福利社的经费由管委会负责经营使用。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员工福利社根据需要和经费状况,开办以下项目:
(一)食堂;
(二)宿舍或住宅;
(三)医院或任务所;
(四)浴室和理发室;
(五)补习学校或子弟学校;
(六)托儿所或幼儿园;
(七)职业介绍所;
(八)洗衣室和缝纫服务;
(九)图书室;
(十)俱乐部;
(十一)体育设施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