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驻矿施工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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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施工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为保护和改善矿区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对施工单位环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维护矿区环保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在矿区范围内,从事项目工程建设工作而进行施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环保岗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要将管辖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行为负责。

2、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负责施工过程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4、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作业场所和可能发生环境事故的地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

5、积极配合环保科以及上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种环保检查。

(二)建设单位:

1、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环境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2、加强项目实施中的环境保护,要将环境保护条款纳入施工合同中,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

3、加强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

4、配合环保科或上级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并对现场存在的环保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三)监管单位:

1、环保科是分公司井田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推动单位,负责矿区范围内工业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综合治理及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的监督管理。

2、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前、中、后全方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3、监督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和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对矿区环境的影响。

4、定期对项目建设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水污染防治

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需沉淀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2、禁止向矿区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矿区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

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1、确需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工艺、设备,必须采取除尘措施,达排放标准后外排。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排放标准后外排。

3、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达排放标准后外排。

4、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居民区受到污染。

5、矿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必须排放、倾倒在规定的地点;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3、对于放射性物质或危险废物,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必须按照环保要求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否

则责任自负。

(四)噪声污染防治

1、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

2、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3、机动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应尽量少鸣笛,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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