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篮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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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篮球协会章程
**县篮球协会章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会定名为**县篮球协会,简称**篮协。
第二条:**篮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由我县广大篮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县参加县级之上的篮球比赛的唯壹合法组织。
第三条:**篮协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积极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团结全县篮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份子,努力发展我县的篮球运动,推动篮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和各市、县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和市、县篮联的联系和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县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于**中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壹)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县、市级篮球竞赛;
(二)协助组织全县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三)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宣传和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进和各县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和市、县篮联的联系和合作;(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各项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六)根据县体育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县队教练员、运动员、协助组织县篮球队集训和参加市级篮球比赛;
(七)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本协会入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壹)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篮球运动,熟悉篮球业务;
(四)思想进步端正,身体健康。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壹)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之上人员同意;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壹)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壹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壹)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且交会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方案和财务方案;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的会
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且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于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壹)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方案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壹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壹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于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壹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于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篮球运动,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且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俩届]因特殊情况须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之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且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壹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且于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壹)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