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持证上岗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诚信守法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不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不违法违规收 费。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真实性
评价文件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完整性
评价文件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等 完整内容。
科学性
评价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进行编制,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 保护措施并实施。
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相关 信息,包括资质、业绩、人员构成 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06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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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京水务法〔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94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水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并经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8月1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一)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并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二)中央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且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到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实行审批、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参照《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HB-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某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抽查各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履行工作,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公示及报送等相关工作,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执行。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管理要求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各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包括行业(国民经济代码)、生产工艺}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具体类别。
第八条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以登录“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技术单位信息及信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条各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管控,保证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地区规划、地方“三线一单”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保证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的以新带老措施。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核准制项目流程
备案制项目流程图
•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
– 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E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 釆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简本的链接;
–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2008年 国家海洋局 (隶属于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
•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操作流程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中环评类别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且无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填写纸质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二、现场申报。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到相应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即时办理。
区政务服务大厅应即时受理,当场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向建设单位返回带有备案编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四、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纳入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统一、高效的备案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现场检查,配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填报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指南》的要求,详细填写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权限按照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章备案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填报、纸质申报等方式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在线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备案系统进行提交,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
第七章备案系统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实现备案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备案效率。
第十三条备案系统应当具备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共享等功能,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众提供便利。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评审批和验收
二、环评分级审批及我市简化工作 --项目应报哪级环保部门审批
项目分级审批的依据:
❖ 1.《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 保护部公告2015年 第17号)
二、环评分级审批及我市简化工作 --项目应报哪级环保部门审批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
第四条 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 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 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有资质环评机构名单可到环保部网站查询。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环评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环评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环评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内容提纲
1
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2
环评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4
环评审批验收办理时限及申报材料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开展环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具体分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名录对50大类192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做了 详细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环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2001年2月21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其中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项目还应另附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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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日起施行。
11月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陈吉宁环境保护部部长日月16112016年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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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
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
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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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
范围。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三)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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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日起施行。
11月本办法自2017年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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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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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填表人应当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知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3.建设单位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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