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渔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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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毗邻本地区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 侧海域。
②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陆水域渔业。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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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渔业法》的主要规定 1.《渔业法》适用的效力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的历史发展
一 古代的渔业限制 根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除了有一些渔业限制
外,还设立了渔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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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真正开始渔业立法是在辛亥革命以后。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渔业法是1929年民国政府颁
布的《渔业法》。 除了《渔业法》外,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
的渔业法规。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没有认 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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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渔业法规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
段:1949-1966;1967-1978;1979 1949-1966: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1967-1978:渔业立法停顿时期 1979-:加强渔业法制时期
《渔业法》适用的效力是指渔业法生效的范围, 即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时间及适用于什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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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江河、
湖泊等内陆水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海域。 (4)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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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 《渔业法》的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
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 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特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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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 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 2.发展人工养殖 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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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管理原则 1.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
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各有侧重的方针。” 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是根据我国渔业生产 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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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渔业法》明确了养殖业的发展方针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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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 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 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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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11条规定了防止水面、滩涂荒芜 的措施。领取了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 由使水面、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 用证的单位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 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使用 权的水面、滩涂无正当理由未被用于养殖生产, 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 60%的,都被视为荒芜。
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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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 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 20日通过,并于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三十四号令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 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87年10月20 日由农牧渔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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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业
《渔业法》明确规定了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 水面、滩涂的使用权。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 以确定给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 凡从事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的单位,必须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 用权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水面、滩涂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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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我国的渔业监督管理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 “统一领导”是指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进行
统筹考虑,统一安排。 “分级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应对所管辖水域的
渔业监督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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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 政府的管理范围。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 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①“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我国管 辖海域的渔业。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 ③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业。 ④重要的、洄游性的共同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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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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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法》第35条的规定,《渔业法》的 生效时间为1986年7月1日。
根据《渔业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渔业 法》适用于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 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外国人、外国渔 业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 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并受《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约束,但与我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 条约、协定办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 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养殖业的发展方针是根据我国养殖业的现实情 况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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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 《渔业法》确定了“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
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 量”的捕捞业发展方针,并且规定对外海、远 洋捕捞业“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 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 捕捞业的发展方针是根据我国捕捞业面临的问 题和矛盾以及我国渔业的基本条件确定的。
②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陆水域渔业。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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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渔业法》的主要规定 1.《渔业法》适用的效力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的历史发展
一 古代的渔业限制 根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除了有一些渔业限制
外,还设立了渔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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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真正开始渔业立法是在辛亥革命以后。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渔业法是1929年民国政府颁
布的《渔业法》。 除了《渔业法》外,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
的渔业法规。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没有认 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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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渔业法规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
段:1949-1966;1967-1978;1979 1949-1966: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1967-1978:渔业立法停顿时期 1979-:加强渔业法制时期
《渔业法》适用的效力是指渔业法生效的范围, 即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时间及适用于什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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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江河、
湖泊等内陆水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海域。 (4)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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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 《渔业法》的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
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 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特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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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 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 2.发展人工养殖 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8页/共111页
二《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管理原则 1.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
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各有侧重的方针。” 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是根据我国渔业生产 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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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渔业法》明确了养殖业的发展方针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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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 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 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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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11条规定了防止水面、滩涂荒芜 的措施。领取了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 由使水面、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 用证的单位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 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使用 权的水面、滩涂无正当理由未被用于养殖生产, 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 60%的,都被视为荒芜。
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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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 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 20日通过,并于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三十四号令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 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87年10月20 日由农牧渔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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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业
《渔业法》明确规定了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 水面、滩涂的使用权。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 以确定给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 凡从事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的单位,必须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 用权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水面、滩涂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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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我国的渔业监督管理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 “统一领导”是指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进行
统筹考虑,统一安排。 “分级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应对所管辖水域的
渔业监督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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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 政府的管理范围。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 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①“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我国管 辖海域的渔业。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 ③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业。 ④重要的、洄游性的共同渔业资源。
第13页/共111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管理:
第16页/共111页
根据《渔业法》第35条的规定,《渔业法》的 生效时间为1986年7月1日。
根据《渔业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渔业 法》适用于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 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外国人、外国渔 业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 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并受《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约束,但与我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 条约、协定办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 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养殖业的发展方针是根据我国养殖业的现实情 况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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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 《渔业法》确定了“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
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 量”的捕捞业发展方针,并且规定对外海、远 洋捕捞业“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 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 捕捞业的发展方针是根据我国捕捞业面临的问 题和矛盾以及我国渔业的基本条件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