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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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建设标〔2006〕82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2007-1-23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切实改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4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15、4—21、4—23、4—28~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02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5%。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doc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也应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条件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五条我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设为三部分计价,即: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附表1)
基本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需投入的基本费用。
现场考评费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指承包方创建省、市文明工地称号后,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现场安全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算制度。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未经考评、测算的工程不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加商务标评分。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附表1)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在工程造价结算以及审核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对造价进行调整。
第九条招标评标时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不按规定足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视其为不当竞标行为予以拒绝。
第十条发、承包双方,可对地点特殊,安全文明防护标准要求高的工程,依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规定的标准之外另增加特殊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约定,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特殊约定项目。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中单独列项,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70%基本费,其余部分完工后结清。
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进行70%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和市级以上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申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情况表》(附表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后,向申报人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附表3),作为发包单位支付专项资金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奖励费用,获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全额奖励,市级按70%奖励,县(区)级按50%奖励。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核算,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基本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并单独核算;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分并单独核算。采用综合计价的工程,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项费用,在施工措施费下单独列项,只计税金(原“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调整。
第十七条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编入预算文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时,应当工程按照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确定的费率,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招标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发包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授权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