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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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协议
甲方:
住宅地:、邮箱:315300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宅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本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建立宁波吉盛炉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向甲方供应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合同物资”,物资的具体名称、价格、规格由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于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35号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本协议予以约定。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
只有在甲乙双方采纳书面协议的形式做出后方为有效。
第一条标的物
1、买卖标的物: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物资的具体名称、价格、规格由本
合同的附件约定。
第二条“预测采购打算单”和“交货通知”
1、甲方向乙方发出零部件和材料“预测采购打算单”,旨在预测性确定
甲方在指定的月份所需的合同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大致日期:该“预测采购打算单”仅具有预测性;乙方最终应向甲方交付的数量,应以甲方“交货通知单”中所确定的数量为准。乙方通过“预测采购打算单”可对甲方以后生产进行预测,提早进行供货预备,以确保在收到“交货通知单”后能适时、保质、适量地履行交货义务;但甲方的采购需求可依照实际的情况变动,“预测采购打算单”对甲方无法律约束力。
2、“交货通知单”是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单据,旨在确定乙方应当向甲方实际交付的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时刻等。
3、乙方应在收到“交货通知单”之时起24个小时内(若甲方在“交货
通知单”上另行指定有其他时限,则乙方应遵循“交货通知单”上所明确要求的时限)内确认或做出书面反馈意见;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确认“交货通知单”或做出书面反馈,则甲方能够认为乙方差不多同意同意甲方所发出的交货通知,该交货通知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甲方所发出的交货通知;若乙方决
定拒绝履行甲方发出的“交货通知”时,乙方必须当即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做出声明、详细讲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能够佐证的文件。乙方无
正当理由拒绝按“交货通知”的要求履行交货义务或拖延履行交货义务时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供货与检验
1、乙方应严格按照交货通知向甲方供应合同物资,如发生拖延交货的
情况应适用本协议第九条第1款。
2、假如乙方预期将会发生交货拖延,乙方应本着减少损失的原则,在
缘故产生之时产即书面通知甲方、详细讲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能够佐证的文件。
3、乙方应按交货通知的要求将合同物资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以交
付给甲方;乙方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收货入库的日期或收到承运部门提货通知日期为准。
4、乙方应负担合同物资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本协议约定的合同物资
由乙方运送至甲方住宅地仓库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其它地点。
5、乙方在物资出厂前的检验
5.1对拟交付给甲方的合同物资,乙方应在物资出厂前进行检验。
5.2乙方对合同物资的检验应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见本协议附件A《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见本协议附件B《技术协议》或双方确认的《零部件规格书》进行。乙方交付的合同物资应当条例这些文件的要求。
5.3如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物资提出附带《质保单》要求的,则乙方应附上《质保单》;
5.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证明合同物资(包括二次配套厂的零部件)的材料和工艺符合甲方技术资料的规定。
6、甲方入库时检验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合同物资后半个月内,应对物资进行抽样检验或全检(具体采纳何种方式检验由甲方确定)。检验标准为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见本协议附件A《质量协议》、技术协议(见本协议附件B《技术协议》或双方确认的《零部件规格书》等文件。抽样检验或全检的结果仅对本次交验品有效,乙方通过甲方上述抽样检验或全检的产品,并不意味着甲方对合同物资品质的最终完全的认可;若乙方交付的合同物资存在不易发觉的内在质量缺陷,甲方将有权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4款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
7、乙方交付的物资必须符合双方确定的各项标准;关于不合格的合同物资,甲方有权拒绝同意。
8、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有缺陷的合同物资转让给第三方。
9、乙方要免费提供1%的产品给予甲方到市场上进行维修。
10、乙方应承担在甲方仓库的规定安全库存数量,具体数量详见本协议附件三。
11、乙方每批送货到甲方的产品,都必须附带原材料(钢材类)的进货材料发票复印件及质保书。
12、乙方的原材料供货单位都必须锁定,同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进行管控。乙方要求更换原材料的供货单位,都必须要通过甲方的确认,否则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进行承担。
第四条价格与货款结算
1、产品的价格由本协议附件三确定;若价格需加以调整,则双方协商
后甲方应以价格公函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价格保持不变,价格公函乙方应确认回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价格是同期国内最低价格、是具有竞争力
的,即乙方就其出售给甲方的物资所猎取的净利润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毛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乙方如违反此顼约定,则甲方有权解
除本合同。
3、降价:合同期内依照甲方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乙方批量供应的规
模以及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逐步降低产品供应价格,每次降价的幅度和产品种类等由及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向甲方提供合同物资的《成本构成清单》;
《成本构成清单》应清晰、明白、准确、详尽地列示合同物资的成本构成情况。
5、货款结算:乙方以甲方确认入账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货款结算
依据。其它所有的单据不能作为结算物资的依据,对甲方无任何约束。
甲方应在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入帐当月后隔3个月(一般为25日或26日)支付货款。如甲方收到发票日晚于甲方规定的(一般要求每月20日前),甲方有权相应顺延合同物资的付款期限。甲方需支付货款的结算数量以男方检验入库单上实际认可的入库数量为准。
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名称和实际银行帐户。如乙方名称和银行账户
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名称和银行账户发生变更而乙方未向甲方发送变更通知的,则甲方有权退回增值税发票,并有权相应顺延合同物资的付款期限。
7、甲方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或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合同物资的价
款。
8、就乙方因质量或数量等缘故应该支付给甲方的赔款、违约金等,甲
方有权自行决定从到期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但甲方应告知乙方扣款的缘故、金额。
9、甲方应按协议及时支付货款,如逾期付款,应按中国工商银行的当
时银行活期利息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适用于协议第四条第7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