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标准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整改阶段。
第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筹备和审批准备等工作。
1. 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计划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3.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阶段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1.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准备验收资料及相关工具。
2. 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如发现问题,需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六条整改阶段包括整改落实、验收意见汇总和确定验收结果等工作。
1. 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
2. 竣工验收小组汇总各方意见,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3. 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到位后才能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各阶段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需要确保整个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认真。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需要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工程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与评定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验收过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验收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工程项目的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验收准备、验收程序、验收人员、验收标准、验收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四条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一致。
第六条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管理紧密结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工程验收过程管理应不断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九条工程验收前,应制定全面的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内容、标准等。
第十条工程验收前,应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前,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达到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前,应准备验收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如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程序包括准备工作、开展验收、整理资料、形成报告、处理结果等环节。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程序应严格按照预定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程序中,需要发现问题和争议时,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找到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程序结束后,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报告,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程序结束后,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章验收人员第十八条工程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验收经验,能够胜任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泄露验收信息,不得接受或索取贿赂。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人员应积极主动,勇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工程验收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验收任务。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标准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一致,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化工部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1983年5月13日以(83)化基字第450号文发布)(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
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
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
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流程,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验收与交付的主体、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的核实、评审和确认过程。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验收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质量水平的评价。
第九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以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验收未通过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工程项目交付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交付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者出让单位的过程。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交付的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确保交付的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交付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交付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
工程竣工交竣工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交竣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工程竣工交接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类、设备安装类、设计类等各类项目。
1.3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各项目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执行。
二、竣工交接流程2.1 工程竣工阶段(1)验收准备:工程完工后,项目部需及时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整理施工资料、清理现场、保养设备等工作。
(2)自检自验:项目部需进行自检自验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
2.2 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部提交申请:项目部需向工程验收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提出竣工验收时间和地点。
(2)验收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工程质量和合规性。
(3)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位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说明工程的合格性和存在的问题。
2.3 交接阶段(1)整理交接资料:项目部需整理工程交接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设备清单等。
(2)召开交接会议:项目部需召开工程交接会议,参与方包括竣工验收单位、业主代表、设计单位等。
(3)签订竣工交接协议:项目部与业主代表需签订竣工交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2.4 竣工交接验收(1)业主验收: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合格后签字。
(2)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责任分工3.1 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竣工阶段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3.2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施工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3.4 工程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5 业主代表:负责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交接协议。
四、竣工管理要点4.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竣工交接的关键,项目部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和整改工作。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流程,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等规定,对工程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客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竣工验收组织,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验收领导小组、验收评委会、验收工作组等部门。
第七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验收过程。
第八条竣工验收评委会由专家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九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由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方案确认、过程检查、验收评审、结果确定等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准备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完成验收组织的建立和人员选拔。
第十三条方案确认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向验收组织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资料、设计图纸等。
第十四条过程检查阶段,验收组织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验收评审阶段,验收组织应当召开评审会议,对工程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结果确定阶段,验收组织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工程的竣工验收结果,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技术规范、安全标准、设计要求等方面。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对工程的结构、装饰、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九条技术规范验收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验收标准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安全标准验收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设计要求验收应当对工程的设计合理性、施工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判定。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模板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模板一、验收准备1. 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变更设计、施工日志、检验记录等。
2. 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情况、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组织验收1. 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2. 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
3. 按照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功能测试等。
三、验收内容1. 结构安全:检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裂缝、倾斜等问题。
2. 功能性能:验证建筑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通风空调等系统的运行情况。
3. 装修质量:检查内外装修的完成情况,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等的装修质量。
4. 环境配套:确认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四、问题整改1.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 整改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检查,确保所有问题均已得到妥善解决。
五、验收结论1. 根据验收结果,验收小组应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明确指出工程的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 如果工程符合所有要求,验收小组将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标志着工程正式交付使用。
六、交接手续1. 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包括施工图纸、竣工图、验收记录等。
2. 签署交接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过渡到运维阶段。
七、后续服务1. 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对于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
2.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
XX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1、竣工验收管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承包合同执行是否达到约定要求的重要环节。
项目部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过程的各项工作。
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严格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积极配合业主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程序包括:❖竣工验收准备;❖编制竣工验收计划;❖组织现场验收;❖移交竣工资料;❖办理交工手续。
1.1竣工验收准备➢组织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督促各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督促和配合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评价,整理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书、土地、规划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工程概(决)算书、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提出交工报告。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对工程的收尾、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理、场地清扫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确保竣工收尾工作满足有关要求。
➢完成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将按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的规定先内部组织预验收,邀请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参加,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到了验收的要求,对各项文件、资料认真审查,通过初步验收,找出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并分析、汇总验收结论及资料。
1.2组织现场竣工验收➢在内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业主会同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本项目各单体的验收工作。
对于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进行分阶段竣工验收。
➢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质量等情况核查合格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参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施工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确认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明确验收标准。
2. 制定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 准备验收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等。
4. 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在验收前进行必要的清洁和维护。
五、施工验收的程序1. 首次验收在工程项目的初次施工完成后,进行首次验收,检查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
2. 阶段验收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完成后,进行阶段性验收,检查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终结验收在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完成后,进行终结验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六、验收标准1.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检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 施工进度验收人员应根据施工计划和进度表,检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3. 施工安全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4. 施工环保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七、验收结果处理1. 如果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通过验收。
2. 如果工程项目存在问题,验收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与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及公共设施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竣工结算1. 竣工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结算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 双方应协商一致解决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工程验收1. 工程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预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 预验收应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3.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4. 正式验收时,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参加,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5.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五、质量保证金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用于处理竣工后的质量问题。
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保修期满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条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模板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模板一、总则1.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保障工程质量,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涉及到的人员、材料、设备、工艺、程序等具体操作规范,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竣工验收交接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和验收人员共同查验,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2.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过程及结果书面撰写成报告,报送相关领导。
3.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验收对象、验收标准、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等,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4.验收报告经相关领导审核通过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归档存档,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交接手续。
三、竣工验收内容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和核实,确保项目各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验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结构、设备设施、工程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验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竣工验收标准1.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相关要求制定,确保验收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2.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对工程项目的结构、设备、材料等方面设置具体要求,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五、验收标准执行1.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并完善验收标准执行档案,确保验收标准的负责人、执行日期、标准内容、验收结果等信息真实有效。
2.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标准的执行工作,确保验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
六、竣工验收交接手续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应书面形式进行,确保交接过程真实有效。
2.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应包括:交接清单、交接标准、交接日期、接收人签名等要素,确保交接过程完整准确。
3.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全程监督,并确保交接手续的真实有效性。
七、竣工验收的结果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验收结果有效。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建设工程的验收交接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交付使用单位的过程。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工程竣工图审查合格;(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四)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六)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七)建设单位对验收交接问题进行整改;(八)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四、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申报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3、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
4、建设单位整改验收交接中存在的问题。
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6、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
7、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五、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责任1、建设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竣工资料;(二)整改验收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三)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2、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出具监理报告。
3、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二)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4、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工作;(二)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六、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监督1、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相关监督机构对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使用单位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行监督。
七、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如果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制定,旨在统一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验收流程进行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
2. 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准备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准备好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
2. 监理单位需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4. 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5. 验收小组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工程质量,并填写验收记录。
6.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 整改后,验收小组重新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验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执行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3.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对设计变更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4.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间交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三章中间交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第七十二条工程中间交接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的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必要程序,它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3.工艺、动力管线试压、吹扫、清洗、严密性试验完;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6.电气、仪表调试合格;7.装置区的临设已拆除,竖向工程施工完,防腐、保温基本完;8.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尾项处理完,其它未完项目完成时间已明确,责任已落实;9.施工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七十四条工程中间交接的主要内容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2.工程质量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交审与验证;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4.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七十五条工程中间交接的组织工程中间交接,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由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承建单位向项目经理部生产管理部门交接。
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中间交接会议,签署《中间交接证书》,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
1.限上项目工程中间交接,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或视具体情况委托项目单位组织),由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承建单位向生产管理部门交接,召开中间交接会议,签署《中间交接证书》,项目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备案;第七十六条工程中间交接的程序工程施工达到中间交接条件后,由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单位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报《工程中间交接申请》,经公司组织确认后方可组织工程中间交接。
1.限上项目工程中间交接,公司工程管理部核验《工程中间交接申请》,组织公司规划发展处、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造价部等部门,并会同质量监督站现场确认,满足工程中间交接条件后,召开工程中间交接会议,履行签字手续;第七十七条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工程中间交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参加,及时办理交工技术文件移交、存档,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按照预定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完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
2. 验收小组负责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竣工资料。
2. 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提交必要的工程文件和记录。
3. 初步验收: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整改复查:施工单位根据初步验收的反馈进行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
5. 正式验收:验收小组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6. 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明确是否通过验收及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必须完整无缺,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无明显缺陷和安全隐患。
3. 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符合环保要求。
4. 所有施工材料、设备应有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交接流程1. 签署交接文件: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与接收方签署工程交接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交付使用:工程正式交付给使用方,使用方开始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
3. 保修期约定: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负责修复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缺陷。
六、后续监督1. 建立工程竣工档案,定期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相关主体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现项目的最终验收和交接。
建立健全的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项目顺利交付、提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竣工验收工作合法合规。
2. 客观公正。
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评定。
3. 严谨细致。
认真细致地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合作共赢。
建立合作共赢的思维模式,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5. 诚实守信。
遵守合同精神,诚实守信,确保工程实现按时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的主要内容1.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立项阶段:确定竣工验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筹备阶段: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建立工程验收组织机构,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
(3)实施阶段: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工程进行评定。
2. 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工程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
(2)工程安全验收:检查工程的安全设施和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达标。
(3)竣工图管理交底:对竣工图纸进行管理和交底,确保施工单位对竣工图纸的理解和使用。
(4)工程文件归档:对工程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等文件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3)验收组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合格、合格附条件和不合格的评定意见。
(4)根据验收情况,对工程进行整改和修复,并重新进行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附件:(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CECA GC9-201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CECA/GC 9—2013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3]00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要求、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格式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成果的质量,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编号为CECA/GC 9—2013,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质量和档案管理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时应认真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本规程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编单位: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灿杰张期华周慧艳何亚峰王国明王和义陈光云杨剑涛冉浩朱宝瑞冯忠万奇见杨军主要审查人:吴佐民周和生袁天祥唐依文王怀庭张允明藤惠芳张琼李江帆徐小峥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7)3.1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一般原则 (7)3.2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的组成 (8)4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 (10)4.1 编制依据 (10)4.2 编制要求 (11)4.3 编制程序 (12)4.4 编制方法 (12)4.5 成果文件的内容、形式 (17)5 质量和档案管理 (20)5.1 质量管理 (20)5.2 档案管理 (20)附录A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报告参考格式 (2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8)附表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29)附表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1)附表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33)附表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34)附表五应付款明细表 (35)附表六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 (36)附表七待摊投资明细表 (39)附表八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 (40)附表九转出投资明细表 (41)附表十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42)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要求、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格式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成果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内容一、验收准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同时,应当对工程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二、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评价。
三、验收程序1. 验收小组首先会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对照工程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逐项核对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
3. 对于发现的问题,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完成的期限。
4.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以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为准,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要求。
验收过程中,任何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都应进行整改,直至达标。
五、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验收过程、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交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这包括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签署交接文件等。
双方应确保交接手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后续服务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如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等。
建设单位也应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长期稳定使用。
八、法律责任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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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规程第一节 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一、验收条件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即可尽早向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交工的意向。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办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
二、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格式当合同段工程符合上述条件后,就可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的内容和格式如下:1)交工验收申请的范围;2)自检评定结果;3)工程量清单(合同段费用汇总表、合同段工程量及费用明细表、合同段单位工程投资一览表);4)尾留工程计划;5)竣工文件完成情况;6)附件: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合同段竣工文件目录(案卷目录)。
三、初验检查内容及方法合同段工程初验由监理办负责组织。
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员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施工管理部、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其中路面承包人主要参与路基、桥梁宽度、高程、横坡等联合测量)。
1、审查的内容及方法(1)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根据交工验收申请所附的工程量清单,逐项核查现场完成情况,核实工程量,计算出工程费用。
如有少量工程剩余,需在缺陷责任期内实施时,应保证不影响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行车安全。
(2)现场检查①工程实体的检查,主要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出详细描述和记录。
②需要恢复的项目的检查,包括沿线的临时用地、取弃土场、堆料场的恢复、绿化或复耕;沿线路容、路貌的整理。
③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④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⑤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遗留问题。
⑥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是否得到当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
⑦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3)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评定在中间交工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汇总计算,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评定,形成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4)资料的检查根据各项目制定的竣工资料整理办法,以及交通部和档案主管部门相关竣工文件整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进行检查。
2、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对与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可不予接受,写明审查意见(应明确需完善的内容)及时予以退回。
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接受,但必须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对同意通过审查的,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必须是书面的,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提交申请的过程,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结果;(2)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3)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4)核实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明细表;(5)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并与承包人所保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的监理计划。
对于已通过审查的合同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审查结果,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的意见连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和合同段监理单位竣工文件目录(案卷目录)一并报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的审查方法及审查同意验收后需做的工作1、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查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查应是在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基础上进行的,确定合同段是否满足质量鉴定检测的条件,是否可以进行交工验收。
审核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令)进行,重点放在审查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评定上。
检查评定资料打分方法是否正确,逐项汇总计算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抽取一些分项工程检查打分的宽严程度,初步判断监理工程师质量打分的客观性,并根据工程质量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初步结论;如不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问题,项目法人可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善,视其为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2、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合同段交工验收前的检测对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初步评定合格,竣工文件已按要求整理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的书面申请。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在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时应明确检测工作是否完成,指出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可不进行评定打分和进一步评价。
六、成立验收小组合同段交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处负责。
整个交工验收在收到承包人申请交工报告之日起7天内完成。
其中合同段交工验收外业测量工作应在日常和初验过程中完成。
1、成立验收小组及主要工作项目管理处根据验收的内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管理处施工管理部经理担任。
(1)交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监理办2—3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施工管理部1—2人;合约部1—2人;技管部1-2人;行政事务部1人。
(2)成立各检查小组根据工程内容可成立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组、各实体检查组(如路基组、桥涵组、排水防护组、路面工程组、路面排水工程组、零星工程组)、内业资料检查组等专业检查小组。
2、主要工作及具体要求a、合同执行情况检查。
同时检查监理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设计单位设计效果,为后面的对参建单位打分提供依据。
b、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c、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d、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七、交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法人根据各检查组汇报的情况,对合同段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对于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3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合同段,书面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需要完善的内容,限期整改。
再次组织验收程序可简化。
八、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签发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是承包人办理交工计量和交工支付的必要条件,如果经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工程质量合格,项目管理处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交表1),证书中应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汇编、整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交工证书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管理处审查、签发。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不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在交工验收阶段对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6表格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互相初步打分,由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对于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小型工程项目验收也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检查表格可根据设备供应商的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需专项验收的项目(如消防、供配电)在项目管理处验收前,事先由监理办、承包人组织,完成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
Y Y YSZEW/EM/B-113-1-B0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时间: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 号 工程名称: 合同段名称及编号: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本合同段价款 原合同 实际本合同段工期 原合同 实际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施工单位的意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设计单位的意见)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项目法人的意见)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项目交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当本项目开工的所有合同段完成工程交工验收以后,即可进行项目交工验收,只有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以后,建成的公路工程才可以通车运行。
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以下工作:1、工程交工资料的提交: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以后,由项目管理处行政事务部负责将所有的交工资料送达质量监督部门并由其进行审查、评定。
2、项目交工验收总结报告: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报告的撰写由项目总经理牵头完成,承包人、监理办、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处协助完成相关部份的内容。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有以下四部分组成:(a)工程项目执行报告(b)工程设计总结(c)工程监理工作总结(d)工程施工技术总结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公司可考虑策划并安排通车典礼仪式,并有计划的展开相关工作。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对整个项目的全面检查,也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建设程序、工程内容实施情况的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车试运营期满(路基、桥涵、隧道、排水防护、绿化、房建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路面及其排水、交通、机电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8个月);(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各合同段经过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均为合格以上的工程;(4)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已编制完成全部竣工文件;(5)对需要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按规定编制好竣工结算;(7)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写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二、竣工验收申请程序(一)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在试运营期满后,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交工验收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全部得到处理、完善和解决,各参建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已经完成,由公司工程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