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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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长府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亚泰大街2-1
东四马路至平泉路
5500
2400
辽宁路2-1
西一条至西安大路
5000
2000
长白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Ⅲ级
一类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3-1
工农广场至繁荣路
5500
2400
人民大街3-2
繁荣路至卫星路
4600
1850
人民大街3-3
卫星路至南环路
3800
1450
人民大街3-4
南环路至102国道
长庆街至新民大街
5500
2400
新民大街2-1
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
6300
2700
永春路2-1
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
5500
2400
民康路2-1
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
6700
2900
自由大路2-1
新民广场至岳阳街
6300
2700
上海路2-1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5500
2400
黑水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皓月大路4-3
普阳街至和平大路
2800
860
东盛大街4-3
荣光路至自由大路
2800
860
Ⅴ级
一类
西安大路5-2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皓月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景阳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吉林大路5-1
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
2000
700
自由大路5-2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一、本规则适用范围1、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2、规划调整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补地价评估;3、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则);4、本规则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的委托评估。

二、协议出让土地底价及规划调整补地价评估(一)评估方法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二)评估程序1、由资产中心委托评估,并向估价所提供《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

表1 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2、估价人员与审批外业人员联合现场踏查。

3、估价人员依据《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形成结果报告。

(三)估价所提交的估价结果,由资产中心进行市场指数修正。

(四)估价所只提供单位土地价格,总价款由资产中心核算。

(五)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一至八级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九至十二级工业用地成本价格依据平均征地成本确定,成本价格按135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开发费200元/平方米计算。

土地平均纯收益按49元/平方米计算。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一)净地价格评估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各种用途土地底价评估可选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

1、成本逼近法地价=征地和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其他成本+利息征地成本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其征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税;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

拆迁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建筑物、埋藏物的补偿费用,及因拆迁需要补偿的生产、生活损失、安臵等费用。

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平整土地的费用等。

其他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期规划、测绘、评估、公告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长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恪尽职守,密切配合,扎实高效地推进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统一评估标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调查摸底、费用测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的存储发放工作。

四、各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将相应的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存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账户;各建设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经费额度,将其中的60%存入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此部分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282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Ⅷ级
24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别分用途的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一)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二)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四)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五)对土地利用、流转进行引导。

三、这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长春市区规划区(双阳区除外)、建制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

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临近同用途的土地级别确定。

各类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四、土地定级范围内按商业、居住和工业用途分别划分十二个土地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评定了42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42个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及125个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125个商业用地区段出让金均价,并且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各级(类)别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出让金均价分别见附表1、2、3、4。

五、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这次公布了10个年限的租金标准,任意年限的土地租金标准可按下列公式计算:P n=P N(1-1/(1+R D)n)/ (1-1/(1+R D)N)P n-任意年限的租金;P N-宗地所在级别某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n-租赁年限(n≤10)N-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R D -土地还原利率(8%)各类用途土地一至十年的租金标准分别见附表5、6、7。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是指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是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别商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类)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各级别工业用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是指各级(类)别分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市规划区。

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08年9月1日。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Word)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Word)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7: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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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级(类) 别 一类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311 598 864 1111 1339 1551 1746 1928 2095 2251 163 314 454 583 703 814 917 1012 1100 1182 225 434 627 805 971 1124 1266 1398 1519 1632 109 209 303 389 469 543 611 675 733 788 116 224 324 417 502 582 655 723 786 844 62 120 173 222 268 310 349 386 419 450 78 150 216 278 335 388 437 482 524 563 44 85 123 158 191 221 249 275 299 321 54 105 151 194 234 271 306 337 367 394 30 58 84 108 131 151 170 188 204 219 37 72 104 133 161 186 210 231 251 270 21 40 58 75 90 105 118 130 141 152 18 34 50 64 77 89 100 111 120 129 13 25 37 47 57 66 74 82 89 96 Ⅰ 二类 一类 Ⅱ 二类 一类 Ⅲ 二类 一类 Ⅳ 二类 一类 Ⅴ 二类 一类 Ⅵ 二类 Ⅶ 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税源属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府发[2007]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税源属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府发[2007]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税源属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税源属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府发〔2007〕17号)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避免由于税源划转引起的城区(含开发区)间无序竞争以及影响个别城区的财力和财政收入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现就市区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变更问题做如下通知,请各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的税收征管原则。

属地行使税收管理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合理、有序运行的前提。

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范围,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强化税源管理。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支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属地征收、属地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依法行政。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或变更纳税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主管部门裁定。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

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涉及区级税收收入时,属于正常变动的,由转入区向市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转出区同意。

其中税收基数超100万元的,同时划转税收基数。

具体确定划转基数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前3年纳税情况(税种和入库金额)予以确定。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4月1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平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规划、房地、公安、市容环卫、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行政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并不得转包。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长府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二、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区片综合地价为:一类区160万元/公顷;二类区120万元/公顷;三类区100万元/公顷;四类区80万元/公顷;五类区70万元/公顷;六类区65万元/公顷;七类区50万元/公顷。

四、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16]8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吉市政发〔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精神,我市更新后的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决定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以2015年10月8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出让最高年期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即在国有土地上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开发而未进行宗地内拆迁平整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主要是为了体现商服用地优地优用、优地优价的原则。

路线价主要分布在商服用地较为集中的街路两侧,依据用地效益按区段划分,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和年租金执行同一区段相应标准。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长府办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核查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拟征地通知书》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

房屋等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及畜禽养殖设施,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内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苗木、经济作物等。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证照,审批、备案、建档时间,建设、养殖、种植时间,位置、用途、面积、结构、种类和数量,所有权人以及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明等。

二、补偿安置办法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
级(类) 别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类 311 598 864 1111 1339 1551 1746 1928 2095 2251 Ⅰ 二类 163 314 454 583 703 814 917 1012 1100 1182 一类 225 434 627 805 971 1124 1266 1398 1519 1632 Ⅱ 二类 109 209 303 389 469 543 611 675 733 788 一类 116 224 324 417 502 582 655 723 786 844 Ⅲ 二类 62 120 173 222 268 310 349 386 419 450 一类 78 150 216 278 335 388 437 482 524 563 Ⅳ 二类 44 85 123 158 191 221 249 275 299 321 一类 54 105 151 194 234 271 306 337 367 394 Ⅴ 二类 30 58 84 108 131 151 170 188 204 219 一类 37 72 104 133 161 186 210 231 251 270 Ⅵ 二类 21 40 58 75 90 105 118 130 141 152 18 34 50 64 77 89 100 111 120 129 13 25 37 47 57 66 74 82 89 96 Ⅶ Ⅷ
3800
1450
3800
1450
3300 4200 4200 4600 4600 3300 3300 4600 3800 2900 2900 2900 2900
1330 1650 1650 1850 1850 1330 1330 1850 1450 1200 1200 1200 1200

长春市双阳区区医院B地块

长春市双阳区区医院B地块

长春市双阳区区医院B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长双府〔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双阳区医院B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恒山路,西至长山路,南至双阳大街,北至东华路。

占地面积123011平方米,其中有照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居民113户。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8年6月18日至8月18日。

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

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113户,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

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以自然道路划分若干区域,以国有土地性质为一个征收单位,签约率达到90%的实施征收,未达到90%的不予征收。

四、征收补偿资金估算金额为8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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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
位于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各村
汽开区
位于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各村
三类区
100
朝阳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四环路之间各村
南关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各村
宽城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四环路之间各村
二道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四环路之间各村
绿园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四环路之间各村
经开区
杨家村、黎明村、三道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高新区
一间村、隆北村、太平村、兴华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
净月区
新湖镇所辖各村
高新区
拉洛村、富强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
净月区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净月街道办事处、永兴街道办事处、玉潭镇、新立城镇所辖各村
七类区
50
朝阳区
永春镇的农丰村、平安村、长岭子村,乐山镇所辖各村
二道区
英俊镇的四合村、赵家村、岗子村、泉眼村、胡家村、劝农山镇辖各村、四家乡辖各村
经开区
毛家村、隆东村、新农村、朝阳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
附件
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地价标准
区位
区 片 范 围
一类区
160
南关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各村
宽城区
位于三环路以内各村
二道区
位于三环路以内各村
绿园区
位于三环路以内各村
高新区
幸福乡八一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二类区
120
宽城区
位于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各村
绿园区
位于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各村
高新区
耿家油坊村民事务服务中心、万顺村、拉洛村、富强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净月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各村
汽开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四环路之间各村
四类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80
宽城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各村
汽开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各村
五类区
70
经开区
金钱村、分水村、安龙村、毛家村、隆东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高新区
兴华村、一间村、太平村、隆西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六类区
65
朝阳区
富锋镇的迎新村、宋家村、双山村、范家村,永春镇的向阳村、义和村、柳家村、长春堡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
二道区
香水村、和平村、街道村、卫星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
绿园区
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各村
经开区
三道村、杨家村、黎明村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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