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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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XXX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

XXX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

XXX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一、受理制度第一条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要说明委托事项,明确鉴定要求,并介绍案情概况,提供客观、详细的鉴定文件资料以及鉴定有关的检材等。

委托书中不能要求鉴定人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日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的用途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五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所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提交本所司法鉴定人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被申请人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终止鉴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审判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论,因此,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原则法律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鉴定。

公开原则:鉴定机构应主动公开鉴定结果和相关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客观原则: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受个人意志和利益干扰。

有序原则:鉴定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有序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可查性。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鉴定档案的建立鉴定申请书:包括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信息、鉴定对象和问题等基本信息。

鉴定报告: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技术依据和鉴定结论。

鉴定仪器设备信息:记录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检定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鉴定人员信息:记录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信息。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取证记录、鉴定费用等。

3.2 鉴定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安全性原则:鉴定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场所,防止丢失和损毁。

保密性原则:鉴定档案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有效性原则:鉴定档案应保持完整和可读性,防止信息的遗漏或损毁。

时限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档案的保管时间应满足法定要求,过期的档案应及时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3.3 鉴定档案的利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鉴定档案信息。

同时,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工作,总结鉴定经验,提高鉴定水平。

在利用鉴定档案信息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泄露。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收集、归档及管理第七条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鉴定人负责收集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归档;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22.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试行模本)

22.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试行模本)

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
(试行)
1.司法鉴定案卷封面
2.司法鉴定案卷内容目录
3.司法鉴定委托书(附:办案机关的委托书、审批表、介绍信、聘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或被鉴定主体证明文件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底稿应手写,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有增加及修改部分必须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确认)
7.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8.相关文书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回避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中止鉴定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和出庭通知书等
9.司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及说明材料,包括:简要案情、检查检验检测核查记录、调查笔录及听证会座谈会记录、专家意见、咨询专家意见、检验实验检测记录的照片、视频、图表等,鉴定过程的所有材料须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确认
10.司法鉴定分析讨论记录
11.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登记审批表
12.送检材料交接、登记、使用及退还记录单
13.鉴定材料,包括:送检的案情案卷材料、相关资料、检材物品样本复印件或照片,电子材料的打印件、原鉴定材料复印件及鉴定流程材料、专业方面材料等
14.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15.收费合法票据(给交款人的票据)复印件
16.送达回证记录单
17.质量跟踪表
18.卷内备考表
19.案卷封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最新司法鉴定标准新规有哪些内容

最新司法鉴定标准新规有哪些内容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标准新规有哪些内容它的主要鉴定的内容包括文书鉴定,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等等。

其实包括的内容是比较多的,这里只是简单的介绍一点,这也是因为司法鉴定在诉讼案件过程中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我们在打官司的时候,都要涉及到司法鉴定这一环节,司法鉴定的相关部门是独立的。

司法鉴定主要是运用专业的技术对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作出客观的专业性判定,在诉讼的整个过程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司法鉴定标准新规有哪些内容?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机构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3. 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文件、资料等。

4. 司法鉴定机构购置、维修、报废等固定资产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3. 司法鉴定人应按照规定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归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

4. 档案保管:采用适宜的保管设施和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档案借阅:严格借阅制度,对借阅档案实行登记、审批手续。

6. 档案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3. 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清理、维护,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六、监督检查1. 机构档案管理员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机构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法医学、物证学、技术鉴定等科学方法,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档案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可追溯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鉴定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包括案件信息、鉴定人员信息、鉴定过程记录、鉴定结论等。

合理、规范的档案管理有利于保护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为司法机关、当事人及相关方提供可信的证据和依据。

3.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与要求4.1 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的收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档案的整理应按照统一的分类和编号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易查找性和可追溯性。

4.2 档案保存与保管档案的保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保存时间、保存介质和保存环境等。

档案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3 档案查询与使用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只允许有权人员进行查询和使用。

4.4 档案销毁与归档档案的销毁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销毁程序、销毁时间和销毁记录等。

档案的归档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5.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全体参与者的知晓和理解。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应由监督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档案管理办法
一、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二、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30年以下。

三、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

四、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
4、委托合同;
5、收费票据复印件;
6、回避告知书;
7、鉴定方案;
8、检查(勘察)记录;
9、讨论记录;
10、鉴定文书签发稿;
11、鉴定文书副本;
12、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3、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
14、反馈记录单;
15、备查表;
16、卷底。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指导意见一、引言司法鉴定业务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良好的档案管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保障和基础。

准确、全面、规范的档案记录不仅有助于司法鉴定人员回顾已有案例和经验,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鉴定质量,并为司法机关、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依据。

三、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3.1完整性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案件鉴定时,做到案件相关材料的完整汇总和记录。

对于每个案件,应当包括案件登记表、申请书、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时间顺序建档保存。

3.2有序性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编号,并将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柜子或储物盒中,确保档案有序、易于查找。

3.3保密性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严格保守鉴定案件的相关信息,确保案件信息不外泄、不被非授权人员查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4.1尽早建立鉴定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开展档案建设工作,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建档,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2档案编目和编号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统一的档案编目和编号规范,对案件进行分类编目,并为每个档案设置唯一的编号,以便于案件的查找和管理。

4.3档案保管和妥善保存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保存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妥善保存。

应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采取防火、防潮、防尘等措施,以防止档案遭到损坏或丢失。

4.4档案检索和利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检索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快速检索和查询。

可以利用电子化系统对案件档案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4.5档案销毁和淘汰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对已经过期或无效的档案进行销毁和淘汰,防止占用过多的存储空间,减轻档案管理的负担。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本中心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图像等档案。

2. 本中心内部管理文件、资料、数据、图像等档案。

3. 本中心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合作、交流、委托等形成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归档。

3.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档案分类,及时、准确地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特点,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3. 档案编号:档案管理员应给每份档案赋予唯一编号,确保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

2.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需填写复制申请单,经档案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复制。

4. 档案销毁:档案销毁需填写销毁申请单,经档案管理员和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员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2.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查询、检索、统计、备份等功能。

3.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司法鉴定人在接收鉴定材料和实施鉴定过程中应遵守的记录要求

司法鉴定人在接收鉴定材料和实施鉴定过程中应遵守的记录要求

司法鉴定人在接收鉴定材料和实施鉴定过程中应遵守的记录要求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进行的科学、客观、独立的事实调查和技术分析,以解决法律争议或提供专门技术意见的活动。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记录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是司法鉴定过程中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基础。

本文将围绕司法鉴定人在接收鉴定材料和实施鉴定过程中应遵守的记录要求展开探讨。

二、接收鉴定材料时的记录要求1.登记材料信息司法鉴定人在接收到需要进行鉴定的材料时,首先应当对每份材料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名称、案号、委托单位、委托人信息、送检日期等。

2.建立案卷档案司法鉴定人应当为每个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建立相应的案卷档案,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案卷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委托函、鉴定请求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3.记录材料收受情况司法鉴定人在接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及时记录材料的收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日期、送交人员、接收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应该检查材料完整性,并在记录中进行备注。

4.制作鉴定材料目录司法鉴定人应当对接收到的鉴定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制作相应的鉴定材料目录。

目录内容应当详细明确,方便后续查询和使用。

三、实施鉴定过程中的记录要求1.制订实施方案在开始实施鉴定之前,司法鉴定人需要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方法选择、实验步骤安排、数据采集方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人需要详细记录这些信息,并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2.记录实施过程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每一个环节的操作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样品处理方式、数据采集过程等。

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以确保后续的结果分析和论证的可靠性。

3.保存鉴定数据司法鉴定人需要将实施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复查。

保存数据的形式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但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司法鉴定档案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档案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水平,保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档案管理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档案管理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纪律。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司法鉴定业务中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收集与鉴定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对同一案件的档案材料应合并立卷。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筛选,确定档案的类别和保管期限;(二)对档案材料进行编号、装订,编制目录;(三)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三)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规定执行,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加强保密。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定进行;(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不得擅自涂改、删改、销毁档案;(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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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卷宗
鉴定意
见编号
鉴定
对象
鉴定
意见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委托方委托性质司法鉴定事项
收案日期结案日期
年月日归档保管日期
本卷共鉴定人
机构许
可证号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米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米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
司法鉴定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方关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司法鉴定委托,经审查,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的受理范围,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 (编号:居左排列)
说明:1.文内为5号宋体
2.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将□涂黑
拟定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鉴定过程实时记录
主要证据听证记录
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专家会鉴意见
新乡XX法鉴定所司法会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
XX司鉴所[200 X ]会鉴字第X号、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受理日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定材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定日期:年月日鉴定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在场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鉴定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检案摘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检验过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检验结果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五、分析说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六、鉴定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七、拟稿人签名:(两人签字)
二OOX年X月X日
鉴定文书签发单
新乡XXXX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声明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
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
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地址:x 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000000 )
共页第页
新乡X X X X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
司法鉴定意见书
XX司鉴所[200 X ]会鉴字第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受理日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定材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定日期:年月日
鉴定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在场人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检案摘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检验过程
**************************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 (被鉴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处理的一般方法
及习惯等)
四、分析说明
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 断的过程。

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五、鉴定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二OOX 年X 月X 日
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附件:
司法鉴定补充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鉴定程序
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收费凭据
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各种现场检查结果、照片、录像、依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退领单
司法鉴定案件结案审批表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构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填写说明:
1、本监督卡适用于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法律援助
和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

2、本监督卡由承办人员办结后请委托人填写,存于卷宗的最后一页。

3、请委托人在同意的档次内打“V”,只能同意一个档次,多打无效。

不填视为不满意。

4、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司法鉴定质量督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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