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产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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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第三章投资自由便利第四章财政税收制度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第七章综合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06•【字号】琼国税函[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琼国税函〔2004〕4号)省农业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有关材料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根据我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八款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6号)的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一)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3.16•【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南经济特区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1991年3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4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海南省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商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出资种类包括:(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二)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四)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可以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八条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包括:(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二)开展外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三)参股、购买已有企业;(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六)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九条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包括经营特种行业专题报告)的书面答复;(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五)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外方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外资企业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七)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对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准文件;(八)企业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人选名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05月26日 16时45分 100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民间投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研究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资助、信贷支持和人才鼓励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财产权、收益权。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模式,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投资生产体育、文化用品,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文化体育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发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兴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参与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集设计、加工、制作、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漫影视娱乐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开发包含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高附加值文化艺术产品,扶持民间演艺团体打造精品剧目。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同等享受有关政府对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和借款等优惠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12施行日期2011.04.12文号琼府[2011]23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承接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产业转移的步伐加快,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区位优势,抓住机遇,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要素,有利于优化我省生产力空间布局,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指导我省各地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鼓励承接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六大战略定位为目标,进一步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省产业自我发展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政府投资方式第九条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琼府〔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职责。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理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用海受理有关事项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向社会公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标准申请材料模板。

第七条海域使用申请,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市、县、自治县的海域使用申请,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海南岛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海南岛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海南岛投资环境分析报告课程:投资经济学班级:09投资1班报告人:詹翔,刘云鹏,吴学东,胡仁林檀静,陈继文,杨之欣,徐广现杨齐海南岛投资环境分析报告首先,谢谢各位在接下来这段时间里听我们小组做报告!我们这份《海南岛投资环境分析报告》由小组成员詹翔、刘云鹏、胡仁林、吴学东、杨之欣、檀静、杨齐、陈继文、徐广现共同完成,我们分别负责了报告中的不同部分。

海南岛位于中国最南端,是中国海域面积最大、陆地面积最小的省份。

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国家先后批准海南省成立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保税区、亚龙湾国家级旅游渡假区。

金融危机之后,在中央“四万亿”宏观经济政策的推动下,海南省提出了2009年至2011年的3年规划,重点项目一共有101项,3年计划投资746亿元,除了2009年计划投资173亿元外,2010年及2011年海南将分别投资249亿元和324亿元。

这是海南省积极拉动内需,加强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的结果,巨大的基建投资为海南的投资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政府投资主导的同时,也需要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这为各类相关企业在今后几年里提供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这正是我们选取海南岛做投资环境分析报告的原因。

我们的报告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海南岛投资环境分析,我们将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基本设施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几个宏观方面做分析。

第二个部分为海南岛投资环境评价,我们将采用体制评估法对海南岛投资环境作评价。

一,投资环境分析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是指拟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体制、政局稳定和政策联系性、社会安定性等构成的社会和政治的综合条件。

近来,关于海南旅游政策最火热的无外乎离岛免税政策,所谓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

海口港开展环北部湾公共驳船运输可行性研究

海口港开展环北部湾公共驳船运输可行性研究

环北部湾海域深水条件好,港口资源丰富,聚集了越南的海防港,广西的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广东的湛江港、海安港及海南的海口港、洋浦港和八所港,是名副其实的“港口富集区”。

该区域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我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争夺环北部湾航运中心或经济枢纽对于环北部湾各港口城市来说无疑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海口港地理位置优越,琼州海峡是广西环北部湾港口群进出东南亚与东北亚的必经之路。

基于此,海口港可开展公共驳船运输,开通海口港到环北部湾各港的“集装箱水上巴士”,将自身打造成环北部湾集装箱中心枢纽港。

一、海口港开展公共驳船运输的必要性在环北部湾港口经济迅猛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探索差异化发展策略和模式、提高海口港在环北部湾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打造环北部湾集装箱中心枢纽港,对于加快海口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充分利用海口港资源和区位优势,开展公共驳船运输,是海口港打造环北部湾集装箱中心枢纽港的重要环节。

随着海口港到防城、钦州、北海及湛江等港口公共驳船航线的开通,将会为海口市带来巨大的货物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流和技术流等,在推动海口港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海口市贸易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为海口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因此,海口港有必要开展公共驳船运输,建设和完善中心枢纽港的集疏运网络,为打造环北部湾集装箱中心枢纽港迈出新的一步。

二、海口港开展公共驳船运输的优势分析1.优越的地理位置海口港靠近东南亚、东北亚主航线,与广西北海港、钦州港、防城港、越南海防港以及海南的洋浦港、八所港一衣带水,形成环北部湾港口群。

作为我国沿海主枢纽港之一,海口港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交通和城市依托条件成为海南省客货集散地及对外主要口岸,是海南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是环北部湾地区重要的枢纽港和物流中心。

国发[2007]39号

国发[2007]39号

/cms/whgs03/laws/05/030205/2008010201.html(第 2/4 页)08/12/2008 10:18:01
国发[2007]39号
11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 业所得税率为15%。 行) 《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 12 (〔80〕国函字88号)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 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和 〔1988〕26号) 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 法》第七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 知》(国发〔1992〕46号) 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宁、凭祥、二 连浩特市等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21号、 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函〔1992〕61号、国函〔1992〕62号、国函 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2〕94号) 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 市(县、镇)在具备条件的市(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 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 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1992〕62号) 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 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 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 〔1992〕 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 业所得税。 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 法》第八条第一款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 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 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 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 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国发[1985]142号

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国发[1985]142号

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国发〔1985〕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的汇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岛是我国最大的一块湿热带宝地,具有发展湿热带经济作物、旅游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的良好条件。

近几年来,海南岛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开发建设海南岛的方针,经济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但由于大量进口倒卖汽车事件的干扰,造成了许多严重后果,加上今年又遇到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当前工作中困难较多。

海南岛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总结“汽车事件”的经验教训,切实抓好“汽车事件”善后工作和当前救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迅速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经济工作、抓“两个文明”建设上来。

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必须真正立足于本岛资源,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

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批转的《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中发〔1983〕 1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的《海南岛问题座谈会纪要》(国发〔1980〕202号文件)和这个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制定好发展规划。

广东省要切实加强对海南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海南岛的开发建设要继续给予支援和帮助。

国务院希望海南岛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振作精种,扎实工作,尽快使海南岛的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继续搞好对外开放和开发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的汇报国务院: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十六日,谷牧同志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的同志去广东,同广东省、海南行政区的同志一起研究海南岛在“汽车事件”之后,如何总结经验教训,振奋精神,继续搞好对外开放和开发建设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01•【文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

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更大的逆风和回头浪。

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是推进高水平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根本要求;是深化市场化改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选择;是支持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财税〔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正文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以下是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武志国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已向社会公布。

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共计176个,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有关法律事项简单粗略整理如下: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获取(1)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审批程序(1)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三、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2)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海南经济特区自由港高质量发展研究

海南经济特区自由港高质量发展研究

海南经济特区自由港高质量发展'究刘伟丽方晓萌!(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济特区依托创造出口和技术基础升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量提速。

然而,面对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多变急变,经济特区亟须改革升级,并从依托出口导向和制造业为主向以内需导向及服务业为主转变&海南经济特区自由港具备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潜力,将成为我国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潜在增长力的重要门户。

因此,海南经济特区自由港应瞄准“十四五”规划深远目标,找准发展定位,积极破除海南经济特区跨越式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与内部差异的约束,推动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消费升级、区域协调等路径实现,将有助于激发海南经济特区自由港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关键词:改革升级高质量发展自由港建设国家赋予了海南经济特区新的发展机遇,建立自由贸易港,开启了新的发*刘伟丽,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深圳大学中国质量经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方晓萌,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126中国经济特区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13辑)展模式,海南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新的窗口有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并发挥作用(如何在新的发展机遇中抓住机会,实现海南经济特区新的突破和升级,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自由贸易港的范本,是海南经济特区最主要的任务。

-海南经济呈现高质量发展的现状近年来,海南省在稳定增长、促进改革、调整结构方面做岀了多项努力,经济总体运行平稳(2019年海南国内生产总值为5308.93亿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大关,其经济增速与2018年持平,维持在5.8%。

人均GDP实现了快速增长(见图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达到26679元。

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多,居民将更关注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的质量,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4月14日)国务院同意《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海南岛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建立经济管理新体制,把海南岛建设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是贯彻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具有深远的意义。

海南岛的开发建设,中央要给予特殊政策,但更重要的是靠海南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致,艰苦创业。

特别是在开发初期,条件很差,困难很多,更需要有严格的纪律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开发建设海南岛,要大力吸收外商投资,也要鼓励内地的企业去投资开发。

开发工作要有规划、有步骤一片一片地进行,先搞二、三块地方,决不可把摊子铺得太大。

要严格控制没有效益的楼堂馆所的建设。

办各项事业都要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198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至十一日在海口举行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

国务院十六个部门、海南建省筹备组及广东省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新华社香港分社及香港中资集团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海南岛地处南海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是我国的宝岛,又是著名的老革命根据地,有黎、苗等兄弟民族的聚居区。

把这里的经济和文教科技事业尽快搞上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深远的意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0.23施行日期2013.10.23文号琼府[2013]6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产品品质不高、基础和服务设施不配套、市场监管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

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我省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

指导各市县严格按规划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

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9.26•【文号】中发[1987]23号•【施行日期】1987.09.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中发[1987]23号1987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海南岛是我国第二大岛,面积34000平方公里,人口605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96万。

海南地处热带、亚热带,海域广阔,资源丰富,雨量充足,发展潜力很大。

海南各族人民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海南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经过各族人民长期艰苦的努力,都有了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项工作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许多新的成就。

但是,同全国许多地区相比,海南还有较大的差距,其优势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为了加快海南的开发建设,改善海南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国务院提议把海南行政区从广东省划出来,成立海南省。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赞成这一提议,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着手进行海南建省的筹备工作。

据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南建省后,其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要从海南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改革的要求。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中间层,应予撤销,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成立民族自治县或民族乡,把位于自治州管辖范围内的三亚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建立省直接领导市县的地方行政体制。

这样做,适应建设经济特区的需要,也理顺了关系,减少了层次,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节省行政开支,有利于统一规划,加快开发建设,同时也不影响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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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投产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法规类别】海南经济特区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05.04
【实施日期】198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1988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

第三条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一)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

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四)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海南岛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七条海南岛的矿藏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

国家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开采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矿藏资源开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允许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勘探开采。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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