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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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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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乙方委托甲方处理器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名词解释

1.特种货物: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及交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或需要

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物。

2.贵重物品:指毛重每公斤运输声明价值国际货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货币、国

内货超过2000人民币的货物,以及含有下列物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货物:

a.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

b.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

c.珍贵文物(包括书、古玩、字画等);

d.现钞、有价证券。

3.鲜活易腐货物:是指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湿度、温度、气压的变化或地面运

输时间等原因易死亡或变质的物品。

4.活体动物:指活的家禽、家畜、鱼介、野生动物(包括鸟类)、试验用动物和

昆虫等。

5.危险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环

境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

第二条信用担保

1.为安全、完整、顺利地执行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1.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2指定与甲方日常操作对接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并附亲笔

签名,加盖公司公章;

1.3指定与甲方联络的邮箱地址,日常操作电话,并加盖公司公章。

2.根据乙方货运量、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乙方须向甲方交纳_______元人民

币的货物运输担保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发运的货物无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违禁物品、禁止

运输物品、未获相应批准的限制运输物品,无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无隐瞒、匿报危险物品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等)。乙方须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提前告知甲方运输计划的责任,乙方委托甲方承运的货物须符合国

家相关运输规定及包装要求(具体包装要求见第四条货物包装及计费要求)。

对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货物包装进行改善。乙方委托甲方包装时,甲方收取相应包装费用。

3.对于乙方向甲方交运的货物,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清点并在相应的单

证上签字确认。

4.乙方发运货物必须填制《货物托运书》,并对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加防有审核乙方退运输和要求乙方补充完善托运书的权利。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安全正常的货运服务,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出现损失,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乙方委托甲方运贵重物品时,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

意后方可发运。

7.乙方须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祝福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未按本合同

约定期限付款,经甲方催付后仍未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对乙方货物行使留置权。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计费要求

1.货物包装应当满足航空运输标准要求,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

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运输设备或其他物品。

2.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标贴和标签,货箱上

应注明收货人姓名、目的站等信息。

3.货物尺寸及重量要求:

3.1尺寸要求: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单边长度不小于

5厘米。

3.2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不超过

40*60*100厘米;

3.3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不超过

100*100*140厘米;

3.4超过以上限制的,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由甲方根据机型及装卸设备条

件确定能否收运;

3.5货物计重:货物运输前,甲方对货物毛重和泡重(即体积重量)分别称

重和计算,两者取最大值作为最终计费重量。具体计算方式见下列条款:

3.5.1货物毛重:普通货物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

入;贵重货物的毛重按实际毛重计算,精确到0.1公斤。计费重

量以0.5公斤为计量单位。0.5公斤以下按0.5公斤计算,0.5

公斤以上进升为整数。

3.5.2空运泡重: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计算公式:1公

斤=长*宽*高/6000;

第五条保险及赔偿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并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和对货物价值

的真实性负责。经甲乙双方协调确定的保险费率为________%保险费收取标准:保险费=声明价值*保险费率)

2.乙方应按时交纳相应保险费。货物出险后,甲方合作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2.1货物出险后,甲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合作的保险公司,乙方应积极配合出

具理赔所需相关材料,最终由甲方合作的保险公司按定损金额向乙方赔

付。

2.2货物出险后,每次事故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

两者取其高者;对于易碎物品,每次事故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

或投保金额的5%,两者取其高者。

2.3旧品货物运输发生的损失,甲方合作的保险公司只对货物的丢失并按照

折旧定损金额予以赔付。

3.因甲方合作的保险公司要求甲方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短少、

丢失等损失后须在24小时内报案,因此为确保理赔手续能顺利办理,乙方所托运货物发生上述情况时,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口头报案并须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超过期限乙方未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a.货物明显损坏或部分丢失的,发现后立即提出,最迟应自收到货物之

日起14日内提出;

b.其他货物损失,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c.收货人提不到货的,应自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4.对于乙方委托甲方运输的鲜活易腐货物及活体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非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变质或死亡,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未向甲方声明货物价值并购买航空运输险,如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

生中发生破损、短少、丢失等损失,甲方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短少、丢失等损失时,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承担赔偿责任。

6.对于乙方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因货物的自然性质、质量缺陷以及货物的

合理损耗,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7.乙方自行包装,因包装或容器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甲方

不予承担责任;

8.乙方自行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甲方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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