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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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

浅谈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

浅谈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作者姓名:吴燕、彭晓琦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本文针对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撰写特点,从原料、过程步骤、技术效果等方面探讨了其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为化学领域的审查员和申请人提供借鉴。

关键词制备方法方法发明创造性技术启示技术效果一、引言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基本类型[1],其中方法权利要求包含了制备或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及用途方法权利要求等。

在化学领域,涉及制备工艺的方法权利要求占据了相当大部分的申请量,其限定的技术方案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技术特征:原料、过程步骤和产物。

在实践中,一项化学方法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可以体现在全新制备路线的开发、部分步骤的改进、某些工艺参数的优化、使用了不同的反应原料或者获得了不同的产品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往往又与实际生产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因而,在创造性评判的过程中,哪些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哪些因素又是可以忽略的,审查员往往难以把握。

本文结合化学发明的特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制备工艺的化学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要点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该领域的专利审查员和申请人有所借鉴。

二、化学方法发明创造性的评价要素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比较的参照物是现有技术,包括了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

1. 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于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即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发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水平及其合理预期,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改进现有制备方法而获得发明的技术启示。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滕牧李元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组合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从组合要素之间的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和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以及对发明创造性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多个角度对组合发明进行考量,有助于准确把握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

关键词:组合发明;创造性;简单叠加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50-01作者简介:滕牧(1987-),男,山东人,本科,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法;李元(1984-),男,北京人,硕士,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2010》(简称《审查指南》)依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特点列举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发明,包括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等。

其中,组合发明根据其技术方案的特点,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判断思路。

一、组合发明和简单叠加的概念简单叠加的组合发明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方法或产品依据常规的组合结构或步骤组合在一起,各自独立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并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协同促进作用关系。

二、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一)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功能上相互支持可以理解为功能上相互促进、效果上产生协同促进效应,也就是组合发明的功能和效果产生了“1+1>2”的促进效应,而简单叠加的组合发明仅是“1+1=2”的方案。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确定相互组合的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协同促进效应是评判创造性的关键。

案例一:申请号CN02147922.4的发明专利记载了一种有机电解液的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锂二次电池的有机电解液,包括具有能够吸附在锂金属上的氧化乙烯链的聚合物吸附剂;能够与锂反应形成锂合金的物质,其为选自碘化铝、磷酸铝、硫酸铝、三氟甲磺酸铝、碘化镁、氯化镁、溴化镁、高氯酸镁、六氟磷酸镁和三氟甲磺酸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锂盐;及有机溶剂。

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期末考试答案

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期末考试答案

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1【单选题】(2.5分)眉头一皱,计上心来。

这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D )特征。

A. 对传统的突破性B. 视角上的灵活性C. 内容上的综合性D. 程序上的非逻辑性2【单选题】(2.5分)由此及彼、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指的是(B )。

A. 想象思维B. 联想思维C. 灵感思维D. 直觉思维3【单选题】(2.5分)在学习时,虽然也遇到过稍微复杂的数学问题、物理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是把类似的问题拿来照搬,也因为这样往往缺乏深入思考,导致解题失误。

这属于( C)思维障碍。

A. 权威型B. 习惯性C. 直线型D. 从众型4【单选题】(2.5分)超声波熔接缝纫机利用超声波在两块衣料间振动,摩擦生热并以极高的温度将它们熔接在一起,实现了无针无线,快速美观,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 A)特征。

A. 视角上的灵活性B. 对传统的突破性C. 内容上的综合性D. 程序上的非逻辑性5【单选题】(2.5分)下面不属于收敛思维特点的是(D )。

A. 惟一性B. 逻辑性C. 比较性D. 变通性6【单选题】(2.5分)发散思维是指在创造和解决问题的思考过程中,从已有的信息出发,尽可能地向各个方向扩展,不受已知的或现有的方式、方法、规则的约束,并且从各种扩散、辐射和求异式思维思考中,求得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法,衍生出各种不同的结果。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不属于发散思维的是:(D )。

A. 化学能能产生电能,据此伏特发明了伏打电池;反过来电能也能产生化学能,通过电解,戴维发现了钾、钠等七种元素。

B. 19世纪末法国园艺学家莫尼哀从植物的盘根错节想到了水泥加固。

C. 数学运算过程中的“一题多解”。

D. 理论工作者依据现存的资料归纳出一种结论。

7【单选题】(2.5分)松下电视是400多家技术综合,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 C)特征。

A. 对传统的突破性B. 视角上的灵活性C. 内容上的综合性D. 程序上的非逻辑性8【单选题】(2.5分)下面关于头脑风暴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三)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三)

2000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的91109123.8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1年9月2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虽然对比文献1(GB1567360)和对比文件2(GB1561456)所述方法都不能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但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只要两者的原料和反应条件进行组合就会形成本发明的方法而同时制备出乙酸和乙酐,因此,本申请所述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该方法使甲醇和乙酸甲酯以及(如需要的话)二甲醚的起始混合物于一氧化碳在无水条件下,在反应区的一个催化体系上进行反应,该方法包括:a)在一种催化体系的存在下进行反应,该催化体系包括碘化镍、氯化镍、羰基镍、乙酰丙酮化镍或乙酸镍、碘甲烷,一种作为助催化剂的碱金属化合物、有机化合物或有机铵化合物,如有必要的话,亦包括一种作为共助催化剂的、选自周期表第IV到第VII族的非贵金属化合物;b)采用甲醇和乙酸甲酯以及(如果必要的话)二甲醚作为起始混合物,其摩尔比在10∶1到1∶10之间,而且c)在2.5-20MPa以及150?250℃下进行反应。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提及可以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将现有技术的方法作“简单组合”不能导致本发明的方法;(2)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应对羧酸与羧酸酐的数量比提出特定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仍不具备创造性,其具体理由是:(1)由于制备乙酸与乙酐的反应条件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多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参见CN1039410和EP87869A。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2010-02-06 21:33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强调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

有理有据有节论述;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

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

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

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塑料中。

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 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word可编辑版 202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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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公告第三九一号修正)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3.5.1 审查原则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按照本章第3.5.1 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 的制备实12345【例 2】789N HOn-BuNN OH NNNO NH 2OPON n-BuH(Ⅳa)O申请:(Ⅳb)(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 6-位上以-O-替换了-N H 。

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 (Ⅳb )的【例 5】 现有技术:(Ⅴa)其中 R1=OH, R2=H 且 R3=CH2CH(CH3)2。

申请:(Ⅴb)其中R1当要求保护(Ⅴb)通式化合物时,(Ⅴb)与(Ⅴa)的区别仅10111213141516。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_知识产权专利讲座PPT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_知识产权专利讲座PPT
中央处理装置(10),用于进行数据处理和伞柄内各个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 G P S 导航模块(90),用于对智能雨伞进行定位,并根据使用者提供的目的地位置进行实时导航; 手势识别翻译模块(70),用于翻译手势语言,并将手势语言翻译成人们能识别的语音信息; 语音模块(40),用于发出语音信息;或将手势识别翻译模块翻译出的信息通过语音播放出来; 气象预报模块(80),用于通过网络与当地气象播报站进行信息交互,实时收集天气预报信息; 温湿度检测装置(20),用于检测当前环境的温度状态和湿度状态; 温湿度调节模块(100),用于对伞下空间的温度和湿度进行调节; 去雾霾模块(110),用于对伞下空间的水汽和雾霾进行调节和去除; 无线通信模块(60),用于与外部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 太阳能发电装置(30),用于将光能转换为电能; 电源管理装置(120),用于对太阳能发电装置(30)进行管理; 中央处理装置(10)的信号端分别与上述模块以及太阳能发电装置(30)的信号端相连。
4.2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
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 组合发明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 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 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 组合发明 (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
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 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 ❖ 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 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化学发明的实用性1、菜肴和烹调方法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2、医生处方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化学发明的创造性1、化合物的创造性(1)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审查员可以认为它有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其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2)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的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

(3)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与所在的领域有关,审查员应当对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以下仅举几个例子。

【例1】现有技术:申请: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它们必须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

以上的(Ib) 与(Ia) 结构不接近,在创造性判断时,不必要求举证(Ib) 与(Ia)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

【例2】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R1 (Ⅱa)申请:H2N-C6H4 -SO2 -NHCONHR1 (Ⅱb)(Ⅱa) 磺胺是抗菌素,(Ⅱb) 磺酰脲是抗糖尿药,结构接近,但药理作用不同,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有创造性。

【例3】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CONHR1 (Ⅲa)申请:H3C-C6H4 -SO2NHCONHR1 (Ⅲb)(Ⅲa) 氨基-磺酰脲与(Ⅲb) 甲基-磺酰脲结构接近,只有NH2 与CH3 之区别,无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无创造性。

合金领域无效案例对申请文件撰写的思考

合金领域无效案例对申请文件撰写的思考

合金领域无效案例对申请文件撰写的思考作者姓名:聂晓雪 徐建锋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要:合金领域由于发展成熟,合金仅依靠组分限定越来越难于得到授权,存在很多的能破坏该组分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在后续程序中也容易被无效。

合金领域无效权利要求运用的条款最多的条款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组合物,越来越多合金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通过对效果的判断和对说明书的理解来判断。

笔者通过对多个无效及法院判决案例的研究,提出了合金领域说明书撰写更应该注重试验过程及效果多角度描述,对发明原理详尽的解释有利于后续无效或者法院进行判决。

关键词:合金无效说明书一、引言合金领域由于发展成熟,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通常是限定该合金的组成元素和含量。

但如今合金仅依靠组分限定越来越难于得到授权。

存在很多的能破坏该组分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而合金组分元素无外乎周期元素表中的112种元素,而且主要的合金元素的作用已被探明,各种版本的金属材料手册都详细记录每种元素在各种合金中的作用。

因此如何撰写能够获得稳定权利要求的申请文件需要重新审视。

在后续程序,如无效中,合金领域被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运用最多的条款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无效过程中以不支持、不清楚为理由的无效请求,经常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可以克服;但以创造性为理由的请求一旦明确,却很难克服。

另外,由于合金领域常见的申请人大都是巨无霸型生产企业,因此,一旦因为权利的不稳定而引起侵权纠纷,将涉及重大经济损失。

在后续的无效程序和法院中,说明书的解释作用、公开的实施例是否能证明其效果等等是对新创性的判断越来越重要。

在三步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时候,《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进行了规定。

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代理师考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创造性与实用性)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创造性与实用性)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创造性与实用性)考题精选及答案1、某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车辆发动机的润滑系统,在判断该项发明的创造性时,下列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长期在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工作的技术专家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在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具有至少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普通技术人员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错误,答案:A,D2、专利法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不具有下列哪个含义?(单选)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真实存在的人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有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正确,答案:C3、以下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多选)A.他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B.他应当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C.他也可以具有创造性能力D.他应当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答案:A,C4、以下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一项发明只有在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才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B.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C.具备创造性的发明一定具备新颖性D.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答案:B,C5、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单选)A.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B.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一定不具备创造性C.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予考虑D.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答案:B6、下列关于发明的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B.发明的某一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应特征有区别,则该发明必然具备创造性C.对创造性的评价无需考虑创立发明的途径D.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则可以说明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答案:A,C,D7、下列关于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B.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其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以认为这种用途具备创造性C.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进行判断D.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不一定具备创造性答案:B,C8、下列关于发明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B.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具有显著的进步,则一定具备创造性C.如果选择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D.如果某项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一定具备创造性答案:B,C9、关于发明的创造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如果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选择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B.判断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内容C.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则应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D.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则说明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答案:A,D10、下列关于创造性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B.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C.如果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D.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反之亦然答案:B,C11、下列对于创造性中有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B.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C.对于转用发明而言,只有所述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转用发明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D.只要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则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答案:A,B12、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包括K、L、M、N四个技术特征,现检索到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三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K、L、M,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K、M、N,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N。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姓名:汪泉,王勤耕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化学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按照该领域方法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改进方向分类探讨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引言随着有机合成技术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工业化生产中有机合成应用的深入,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申请量逐年增长,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类发明专利能否最终得以授权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方面,随着人类对化学反应本质的深入理解和对反应规律的把握运用,根据目标合成物的结构骨架,设计行之有效的合成路线并采用多样化的合成手段实现按需合成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对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合成并得到结构确认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合成工作者往往具有从现有技术中获取类似结构模板合成思路以及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合理设计、改进合成路线的能力,并且基于日益成熟的合成技术研究,对于改进所带来影响的可预见范围也越来越广;另一方面,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有机合成领域的发展毫不例外的需要依赖于大量的实验研究和摸索,而无法仅仅依靠已知技术和理论的结合。

有机合成反应机理的发掘和反应手段的多样化在提高反应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方法工艺选择、组合、优化的复杂性,往往使得合成工作者需要更多的实验尝试来明确改进方向,预期工艺改进效果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作为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的审查员,有必要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技术发展特点,对具体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合理判断。

以下笔者根据有机合成领域专利审查实践中的积累,按照合成方法改进的不同方向分类讨论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二、不同改进方向的有机化学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通过发明专利公开文本的初步阅读,审查员可以简单地获知一些发明背景信息,从申请人角度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概况和发明改进的基本思路。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一、 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细则2.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 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 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 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 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 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1.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比较的基准)
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即现有技术( 细则30)。
公开方式 出版物 公知公用
时间界限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
地域界限 全世界范围 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一、 创造性的概念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 找出“区别特征” 。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 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 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 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 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2)组合的难易程度 组合发明将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方法或组合 方式也是组合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组合的方法本身也 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所在,这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的关 键在于确定组合手段是否是常规组合方式,是否具有组合难度。 (3)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组合发明仅是发明中的一个类型,《审查指南 2010》中给出 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也适用于组合发明。除 了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外,还包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 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原审查部门认为,虽然对比文献 1(GB1 567 360)和对比文 件 2(GB1 561 456)所述方法都不能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但在 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只要两者的原料和反应条件进行 组合就会形成本发明的方法而同时制备出乙酸和乙酐,因此本 申请所述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刘佳音,汪玲玲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80)
摘 要 :组合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本文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的特殊性出发,指出常规的“三步法”在进行组合发明
创造性评判时的局限性,从组合要素之间的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等三个方
面阐述了组合发明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 并结合复审案例,详细分析了在实践中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 1 和 2 均没有提及可以同时 制备乙酸和乙酐,将现有技术的方法作“简单组合”不能导致本 发明的方法 ;(2)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应对羧酸与羧酸酐的数 量比提出特定要求。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认为,基于驳回 决定所述理由,修改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基于创造性标准是一个高度抽象、在操作中需要将其具体化且难以准确把握的标准,为了便于人们掌握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审查指南将发明进行了分类,并从分类后的特征来分析其创造性的构成特点:1、开拓性发明。

指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的发明,如历史上蒸气机、白炽灯、雷达等发明即是。

最近传出英国发明一种利用激光“打印”出的尼龙材料,达到钢铁一样坚硬,但重量比传统机械制造物品轻65%。

该种新型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就属于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进步,开拓性发明应当是具有创造性的标志。

2、组合发明。

如果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就没有创造性,如将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上,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有创造性,如历史上第一辆汽车的发明,汽车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

3、选择发明。

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如选出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如从某一现有技术范围内通过大量的试验,发现某一特定数值具有特殊的效果,该数值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具有创造性,选择发明通常见于化学领域内的发明。

4、转用发明。

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通常来讲,转用的技术领域越近、难度越小、创造性的几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如将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转用的领域太近,难度小,不应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将降落伞的原理转用在坑道内用来阻挡瓦斯爆炸后产生的气体。

基于转用的领域远、难度大、效果好,则应当具有创造性。

5、用途发明。

即已知产品新的用途发明,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技术领域的远近,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强调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

有理有据有节论述;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

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

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

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塑料中。

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

2020年16期技术创新科技创新与应用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张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武汉430073)1概述《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1]中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可见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通常适用《指南》中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那么若通过上述两种不同的判断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此时应该如何认定发明的创造性呢;尤其是在化学领域的组合物发明,其技术效果的预测性低,如何对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量。

2以实际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案例1:本发明涉及一种粉体涂料组合物,现有技术中存在涂装PE/HAA 系的粉体涂料而烧结的涂膜在涂装具有螺丝部的部件的情况,因此本发明通过在现有粉末涂料组合物的基础上加入诺伊堡硅土以提高涂膜硬度和螺丝拧紧性;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实验数据证明了加入诺伊堡硅土后的涂层硬度和螺丝拧紧性都得到了提升。

发明权利要求1为:粉体涂料组合物,其含有组分A 和B ,以及诺伊堡硅土(C ),其中相对于A 和B 的固体成分合计100质量份,含有1-50质量份的C 。

审查员通过检索,给出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固性粉体涂料组合物,其含有A 和B 。

还检索到一篇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诺伊堡硅土硬度高,可作为涂料添加剂。

在此基础上,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审查员基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涂料的硬度。

之后在对该区别进行评述的过程中,引入上述公知常识证据进行说理,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涂料的硬度,有动机选择加入组分(C )。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2022-02-0621:33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强调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

有理有据有节论述;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

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

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

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塑料中。

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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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04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名称为“抗龋齿口腔用组合物”的第97196996.5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3月4日,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3月5日。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 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452818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US4154813(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含有钙、氨基酸衍生物、止龋阴离子的防龋齿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口腔组合物中抑制龋齿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故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遂于2003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其中所述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钙的量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肌醇六磷酸钠促进总的可溶性氟的滞留,该肌醇六磷酸钠是一种很容易与钙结合的螯合剂,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钙含量很低(40ppm),游离的钠和肌醇六磷酸将改变牙齿表面的平衡并将钙从牙釉中汲取出来,脱钙作用与本申请抗龋齿的目的恰恰相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人体抗龋能力的方法,包括提供一种含精氨酸的肽,对比文件2从未公开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更没有提到这样的组合物会对防止龋齿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相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组合物中的成分不足以抑制龋齿形成,还可能对牙齿健康有副作用。

说明书实施例已描述了本发明组合物的抗龋效果,此外,本申请制备的复合物还能够使得钙化合物占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的比例提高,钙化合物使得牙釉质再矿物质化。

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经审理后查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口腔组合物,该组合物除载体外还包括三种必要的组分: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组分的含量为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并且其中钙的含量要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修改后的上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仅增加了对钙含量的限定。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Miller将龋齿的形成过程划分为两步进程,第一步,口腔细菌将发酵性碳水化合物代谢为酸;第二步,所生成的酸将牙齿脱矿质,本申请是为了同时对抗Miller所述的两步式牙齿龋化过程而提供的上述口腔用组合物。

其中精氨酸的加入是为了促进齿斑菌生成碱以及在齿斑内生成碱的微生物系统的繁殖,产自精氨酸的碱性化合物中和了多种齿斑菌生成的酸,从而拮抗Miller过程的第一阶段;钙的加入用以拮抗Miller过程的第二阶段;而止龋阴离子的加入同时作用于上述两个阶段,止龋阴离子的典型实例为肌醇六磷酸盐;并且,上述钙、精氨酸和防龋阴离子可以相互作用成为抗龋复合物,例如肌醇六磷酸精氨酸钙复合物。

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钙、精氨酸和肌醇六磷酸盐形成的复合物、精氨酸和肌醇六磷酸盐形成的复合物与单纯使用肌醇六磷酸盐或精氨酸对照进行的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结果显示了肌醇六磷酸盐、精氨酸和钙形成的复合物以及肌醇六磷酸盐和精氨酸形成的复合物可以显著抑制酸性条件下钙和磷酸盐的溶解(单独使用精氨酸则无此效果),且相对于空白试验和单独使用精氨酸或肌醇六磷酸盐能够显著有效地抑制和延缓牙釉质脱矿化,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给出了同时作用于Miller所述的两步式牙齿龋化过程的上述组分形成的复合物产生的抗龋效果相对于这些组分的单独使用明显增强的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膏,该牙膏含有肌醇六磷酸钠、钙和酰胺化合物,其中酰胺化合物的酰基部分来自饱和高级脂肪酸,酰胺的胺基部分来自饱和低级脂肪单羧酸化合物,氨基酸部分来自饱和低级脂肪族的单氨基羧酸化合物,优选的酰胺化合物是在酰基上带有约12到16个碳的氨基乙酸、肌氨酸、丙氨酸、3-氨基丙酸和缬氨酸的脂肪酸氨基化合物,加入酰胺化合物目的是将其作为表面活性剂。

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的明显区别在于:本申请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必要组分精氨酸未在对比文件1的牙膏组合物中公开,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牙膏组合物中使用了酰胺化合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促进体内抗龋齿的方法,该方法为了提供有效量的防龋齿pH升高因子而使用含有2到4个氨基酸残基的多肽,且上述氨基酸残基中至少其中之一是精氨酸。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合议组对原驳回决定进行复审。

针对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本案焦点问题,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完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上述含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而非公开了精氨酸,即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教导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之间的在组分上存在的区别。

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曾描述过选用氨基酸参与制备表面活性剂,但是该表面活性剂显然并不是精氨酸,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含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与对比文件1中教导的带有氨基的表面活性剂,无论是在化合物结构上,还是性能用途方面,也均没有相同之处,故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所述含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作为表面活性剂加入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信息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用所公开的带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更加不会因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肽上带有精氨酸残基就想到要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

此外,通过上述对于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分析还可以看到,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没有给出,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组合物能够对防止龋齿产生上述意想不到的作用这样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单独从对比文件1
或2还是将对比文件1、2相结合,都不会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组合物权利要求是化学领域产品权利要求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一项化学领域的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应当以组分或者组分及其含量配比特征来表征其保护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中还同时包含用途、性能以及方法特征。

其中,由已知组分形成的组合物的发明点在于对组分及其含量配比的选择,对于此类组合物权利要求,由于构成技术方案的组分均为已知的,故其创造性取决于所述组分和/或含量配比的选择是否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选择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抗龋齿成分:精氨酸、以肌醇六磷酸盐为例的抗龋阴离子和钙形成的组合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无法预见的,故该组合物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的组合物添加了一种抗龋活性成分精氨酸,使其与原有抗龋活性成分肌醇六磷酸盐和钙共同作用于Miller所述的两步式牙齿龋化
过程并产生显著增强的抗龋效果;而非以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作为表面活性剂使用的酰胺化合物。

针对驳回决定的审查引申出的思考包括,判断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主张以多个现有技术相结合破坏一项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则该主张是否成立并不一定取决于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该组合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有组分及其含量配比;尽管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所有组分以及含量配比,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该组分加入该组合物的动因,抑或将该组分加入组合物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组合物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仍具有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假设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三种关键组分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但要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还需要考虑在两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三个组分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的动因以及结合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效果等因素。

也就是说,即使对比文件2公开的就是精氨酸,而非上述含有2到4个氨基酸残基的多肽,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针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要将精氨酸加入对比文件1所述组合物,或者如上所述加入精氨酸后组合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抗龋效果,则仍不能据此撼动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争辩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存在的另一重要区别是钙的含量明显高于对比文件1,并由此产生了有益效果,相反对比文件1因钙含量低而存在缺陷。

但是,由于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限定的方式来定义钙的浓度,在说明书对此作出的解释中也未涉及具体数值范围,而请求人也未能证实该权利要求中采用的功能限定所对应的数值含义的情况下,合议组将本申请功能限定的钙含量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数值进行比较后尚不能将其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故请求人在此基础上所主张的效果同样不应被考虑,尽管作为本申请优选范围出现的钙浓度数值高于对比文件1中数值。

(知识产权报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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