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明等诉李X柱房屋继承纠纷案代理词——王晓声律师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一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李一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已由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共同继承,且已继承完毕,不存在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5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李二及李一已于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公证书编号为:0105号及0106号。
010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陈某所遗留房产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
0106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在建行的存款2924.76元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
后,共同继承的房产证所有人已改为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
另,原告李二也一直在继承的房屋中居住。
根据以上公证书、房产证及原告居住的事实,代理人认为遗产已继承完毕,原告的继承权已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不存在继承纠纷。
二、被继承人李某除上述房屋及存款外并无其他遗产。
家具,电器,保险等所有人并不是李某。
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并无矛盾,且不宜分割。
该房产建成年代已久,马上面临拆迁。
如果出卖已不现实,且出卖的价钱远没有拆迁补偿款多。
另,如果分割该房产,原被告各方都没有资金来给付对方。
拆迁后,原被告共同分割拆迁款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继承人李一对被继承人陈某及李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陈某生病时主要由李一来照顾,金去世后,李一为了对李某及李二的照顾方便,直接搬到李某家中居住。
弟弟李三去世后,李某生病住院的照顾及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全是李一一人承担。
综上,代理人认为李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6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
张某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张某一直独自居住在位于我国某市的房产一套。
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已去世,张某的侄子小王是他的侄子,从小由张某抚养长大。
张某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王,但由于对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无法顺利传承给小王。
二、法律问题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 房屋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 房屋继承中存在哪些特殊情况?三、法律分析1. 房屋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遗赠:即遗嘱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房屋继承的顺序房屋继承的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房屋继承中的特殊情况(1)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四、案例分析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张某的侄子小王作为张某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张某的房产。
2. 遗嘱继承: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在遗嘱中,张某可以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王,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3. 遗赠:张某可以立遗赠,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侄子小王。
五、法律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以下是法律建议:1. 张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侄子小王。
2. 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法律案例及完整的代理词(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19年6月,李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即将开盘,于是前往售楼处咨询。
在销售人员介绍下,李某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住宅的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日期一拖再拖。
2020年12月,李某收到被告的通知,称房屋交付日期将推迟至2021年9月30日。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方作为原告李某的代理人,现就李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违约的事实1. 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日期一拖再拖,直至2021年9月30日才交付。
2.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墙体裂缝、防水层损坏、门窗安装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质量和使用。
3.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能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1. 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未能入住,导致其遭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2. 原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不得不继续租房居住,增加了其生活成本。
3. 原告李某因被告违约,未能按照原计划安排生活,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
三、关于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原告李某因被告违约,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 被告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房屋装修费用:原告在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因被告违约而未能装修房屋,现要求被告赔偿因装修产生的费用。
法律咨询连麦案例剧本(3篇)
角色:- 李律师:资深律师,擅长合同法- 小王:某公司职员,因合同纠纷寻求法律咨询- 小李:小王的同事,一同参与咨询- 小张:小王的朋友,旁观者场景一:办公室场景描述:李律师的办公室内,摆放着整齐的书籍和文件。
小王和小李坐在沙发上,面带焦急之色。
李律师:(微笑着)您好,小王先生,小李先生,我是李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请把您的困扰详细告诉我。
小王:(焦急)李律师,我们公司最近跟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对方一直未按时交付货物,现在公司面临很大的损失。
我们想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场景二:详细咨询场景描述:李律师开始详细询问合同的具体情况,小王和小李逐一回答。
李律师:(认真记录)请问,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货物交付的具体条款?比如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小王:(查阅合同)有的,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付货物,并且如果延迟交付,每延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点头)很好,那你们已经尝试过与对方协商解决了吗?小李:(摇头)没有,我们尝试过多次,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场景三:法律分析场景描述:李律师开始分析合同条款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李律师:(分析)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明确的。
首先,你们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小王:(点头)明白了。
李律师:(继续)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义务,你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你们的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小李:(疑问)那如果对方根本不承认违约怎么办?李律师:(沉吟)如果对方不承认违约,你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沟通记录、货物交付的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条款和证据来判断对方的违约行为。
场景四:诉讼策略场景描述:李律师进一步为小王和小李制定了诉讼策略。
李律师:(策略)在准备诉讼之前,我建议你们做好以下几件事:1. 收集和整理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2. 尽快与对方进行最后一次书面沟通,记录下沟通内容。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房产继承纠纷代理词
房产继承纠纷代理词XX区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XX诉张建成、张XX、杨XX继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XX市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XXX律师代理此案,现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1、涉诉房屋为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单独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从以上最高法院的复函可以得出:如果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要使该房屋成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死亡一方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第二: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
而本案,李XX的丈夫张XX去世至今,其遗产并没有继承,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李XX因无工作无工龄,也不可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涉诉房屋,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涉诉房屋并非李氏的个人财产,而是李XX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XX无权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2、任何形式的遗嘱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李XX的公证遗嘱违法因此无效。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合法有效。
在同时立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多种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且这些遗嘱都为有效遗嘱时,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较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并不是公证遗嘱一律有效,任何形式的遗嘱当然包括公证遗嘱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内容违法的公证遗嘱当然无效,一份无效的公证遗嘱也谈不上效力的高低。
本案中,李XX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因其内容违法即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办理。
3、关于李XX的生活来源及被告张XX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张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继承该房产。
然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也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
2.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张某某的父亲与王某某、李某某的母亲所生。
4.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
5. 在处理丧事过程中,王某某、李某某表示,他们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6. 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2. 王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法院判决1. 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
2. 王某某、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法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依法行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知名房屋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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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打房产官司律师解析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专打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李四和张三是夫妻关系,两人生有李世明、李宗和李特乐三个儿子。
李拉登是李世明的儿子,李特乐在1987年去世,死时17岁。
李世明在2002年5月17日去世,李四在2012年9月11日去世,生前和张三共有房产一套,即本案位于顺义区的诉争房屋。
李四、张三在2012年6月4日曾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李四、张三名下的所有财产、房产、汽车,以及应当由李四、张三继承李世明的财产、房产部分,全部由李宗继承。
”该遗嘱上张三以及代书人张顺东、证明人张拉拉、杜慧慧在遗嘱上签名。
其中立遗嘱人李四签名处加盖的是李四的人名章。
李四去世后,李宗、张三于2013年1月17日将李拉登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继承人李四在2012年6月4日的代书遗嘱有效。
庭审过程:庭审中,李宗、张三提交了上述遗嘱,李宗和张三主张立此遗嘱时,李四患有帕加森症,手抖无法签字。
代书人和证明人在出庭作证时对李宗和张三的上述陈述表示认可。
李拉登认为,李四在2012年6月4日前后因病已经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遗嘱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主张李四因患有精神类疾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李宗和张三所提交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为证明其主张,李拉登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调取李四在安定医院和协和医院的诊疗病历。
协和医院病历显示,李四在2011年8月2日因肺癌入院,2012年9月5日死亡,实际住院400天。
入院初步诊断……帕金森症、肿瘤晚期……既往病史显示为:“2年前在安定医院诊断为器质性幻觉症”病历陈述者可靠程度:患者本人,可靠。
2012年6月1日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显示,患者精神尚可……2012年6月4日,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显示,精神尚可……安定医院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经医院查询,患者李四在2010年8月14日建过一张就诊卡,基本信息显示了姓名、身份证等相应信息,当天曾经挂号老年科,但没有显示医生诊断,之后该病人并没有到医院就诊。
遗产继承权纠纷代理词范文
遗产继承权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次遗产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他/她应得的权益。
我得说,这就像一场家庭版的寻宝游戏,只不过宝藏是亲人留下的遗产,而大家对寻宝规则有点争议,这才来到了咱们这儿。
一、案件事实阐述。
咱们得捋一捋这事儿的来龙去脉。
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和本案其他相关方都是[逝者姓名]的亲属,[逝者姓名]生前辛苦积攒下了一定的财产,这就像他/她在人生旅程中收集的宝贝。
现在[逝者姓名]走了,按照常理,这些宝贝应该合理地分配给亲人们。
可是呢,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
在遗产分配这件事儿上,出现了分歧。
比如说,那处大家都眼馋的房子,[当事人与其他继承人的争议点,如一方认为应该完全由自己继承,而我方当事人认为应该按比例分配等情况]。
这就像几个小伙伴在分糖果,都觉得自己该多得点儿,结果就闹起了别扭。
二、关于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而且,在遗嘱这个特殊的“遗产分配指南”方面,如果有遗嘱,那得遵循遗嘱的规定。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阐述遗嘱情况,如果没有遗嘱则强调法定继承的适用;如果遗嘱存在争议则指出争议点,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所以说,咱们现在就得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好好地掰扯掰扯这遗产该怎么分。
三、我方当事人应得权益的合理性。
我的当事人在[逝者姓名]生前可没少付出。
就拿照顾老人来说吧,那真的是尽心尽力,就像守护宝藏的忠诚卫士。
在[逝者姓名]生病期间,[当事人为照顾逝者所做的具体事情,如日夜陪伴、支付医疗费用等],这些付出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这就好比在一场共同投资中,我的当事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在收获的时候,自然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再说说家庭关系中的情感纽带。
我的当事人和[逝者姓名]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但在遗产分配的时候,也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__长沙辩护律师网
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__长沙辩护律师网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16:24:39 星期四设为主页收藏本站网站首页 | 律师风采 | 热点聚焦 | 刑事判例 | 承办案例 | 法律文书 | 刑事法规 | 罪名详解 | 律师委托 | 民事代理法学研究 | 法律顾问 | 律师见证 | 原创论文 | 法律课堂 | 来访路线 | 司法资料 | 律师博客 | 民商案例 | 刑事程序English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承办案例 >> 民事类 >> 文章正文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朱珍华律师来源: 阅读: 3633作者注:该案湖南农场户口的被害人其家属获赔30多万元…..审判长、审判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冯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许某应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就这个观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诚请法庭采信。
一、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予以严惩代理人不认同起诉书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起诉,而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理由为:1、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该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区别二罪的关键,就是两种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的故意只是要损害他人的身体,行为人对造成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2、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结果的。
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去设法阻止,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完全放任。
李X明等诉李X柱房屋继承纠纷案代理词——王晓声律师
李X明等诉李X柱房屋继承案代理词一、本案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法庭调查业已查明本案房屋来源于1880年和1982年李XX夫妻先后购买的两所房屋,后经1985年以李XX夫妻为代表的李家全体家庭成员(长子李X文、长女李X珍除外)共同参与翻建所得,上述家庭成员对该房共同劳动、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债务,因此该房依法应予认定为李XX、黄XX、李X义、李X柱、李X兵、李X明六人的家庭共有财产。
上述事实有1980年的卖方冯XX法庭证言、村委会证实予以证明;另有1985年XX乡XX分场《账簿使用登记表》可资查证:当年该房翻建所用砖款来源于XX 分场的借款。
被上诉人当庭主张买房款来源于他个人独自向亲朋借款,他当年仅有15岁!被上诉人又向法庭声称1985年翻建六间房屋的全部资金也都来源于他个人投入,当年他只有21岁!被上诉人又辩驳声称3755.38元砖款虽然记在李X 义账户上,却是由他个人独自偿还的,并称相关证人都已经死亡,因其不能够提供任何其它相关证据,法庭应不予采信。
法庭业已查明本案房屋是在原来购买的两所房屋基础上翻建的,用的是原有宅基地,并且部分建材来源于旧房物料。
二、本案房产登记不能排除共有我国从古代时候即有大家族聚族而居的传统,直至1980年中国又开始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包产到“户”,而不是包产到“人”。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XX乡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李XX一家除长子李X 文、李X珍以外,六口人的责任田、口粮田划分在一起,因李XX从事个体劳动,李家以次子李X义名义承包经营,《账簿使用登记表》可资查证,该账簿显示被上诉人李X柱并没有独立的账户,长子李X文有独立的账户。
李X柱账户所代表的六名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债务,对于1985年翻建的房屋依法应予认定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物权法》施行以前,我国农村房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家庭共有的房产基本上都是以父亲名义登记。
遗产继承诉讼律师代理词范文
遗赠继承诉讼律师代理词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曲延波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
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
”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
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理由如下: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茅XX做为赵XX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其它成年子女也未与其发生过争议。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ⅹⅹ律师事务所接受李ⅹⅹ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对本案做了相关的调查了解,又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李ⅹⅹ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原告李ⅹ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经ⅹⅹ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该宅基地位于北窑村107号,面积为272.3㎡,四至为:东为空地、西为巷道、北至公路、南临王凤德。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在未被依法确认违法或被撤销之前应认定其合法效力,李ⅹⅹ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使用权证》是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
只有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
被告在未依法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也无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该宅基地建房,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告认为宅基地争议的双方是原告和李ⅹ,与被告无关。
因为原告之父李ⅹⅹⅹⅹ已于1990年将本案争议宅基地转让给了李ⅹ,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是李ⅹ,且房屋是李ⅹ建盖的。
本代理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1、被告向法庭提交《ⅹⅹ三义居委会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证明》和《ⅹⅹ三义居委会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说明》,认为原告之父李ⅹⅹⅹⅹ已于1990年将本案争议宅基地转让给了李ⅹ,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是李ⅹ。
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
xxxxXX诉爷爷xxXX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们做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调查,我们注意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与被上诉人其孙女王XX平均分割继承遗产。
我们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状称“王XX与王XX系同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遗产的一半,且王XX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王XX的法定监护人也有能力抚养、照顾其今后的学习与生活。
”要求平均分割遗产。
原审法院认为,“因王XX有固定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而王XX尚年幼,生活,学习费用的实际需求仅靠其母郭俊英的退休金支付,明显不足,故对王XX 应当给予照顾,可适当多分得遗产。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继承开始时,王XX年仅十一岁,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特定身份,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的实体判决部分,我们认为,根据继承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并无不当。
原审实体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正如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有固定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生活有穏定的国家保障。
根据我们调查和走访,上诉人还有自己购买的房改房居住,至今仍居住在自己的家里,并非具有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在遗产房屋居住的实际情况”的事实。
上诉状称上诉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
上诉人的确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但据我们所知,上诉人仍有成年的子女王忠礼,坐在上诉人代理席位的王忠伟先生就是上诉人的儿子。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法定的义务,上诉人生活的照顾义务应由其健在的子女承担。
法律援助案件庭审笔录(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法援民初字第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1234。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时间:2021年8月20日上午9:00地点: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庭审开始)审判员: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李律师:尊敬的审判员、陪审员,首先感谢法院能够受理本案,今天我代表原告张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王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被告王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被告王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事实1. 原告张三于2019年8月1日与被告王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王四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
2. 在租赁期间,被告王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导致原告张三无法正常居住。
3. 被告王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给原告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王四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
2. 被告王四的行为给原告张三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原告张三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均已达到一定程度,依法应予赔偿。
被告代理人刘律师:尊敬的审判员、陪审员,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 原告张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我方对此不予认可。
李某、吴某吴彬凤诉李耀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李某、吴某吴彬凤诉李耀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桂08民终7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31 12:55:35
李某、吴某吴彬凤诉李耀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桂08民终789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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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房屋继承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李明、李华、李强因房屋继承权问题产生纠纷。
李明认为自己是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应享有房屋的继承权;李华和李强则认为,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中指定房屋由李华继承。
三方就房屋继承权问题争执不下,遂寻求法律咨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生前是否立有遗嘱?2. 遗嘱的有效性如何认定?3. 房屋继承权的分配问题。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一)遗嘱人在遗嘱设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被篡改或者被伪造;(三)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遗嘱的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符。
”根据此规定,若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1)张先生在遗嘱设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未被篡改或伪造;(3)遗嘱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遗嘱的内容与张先生的真实意愿相符。
2. 遗嘱的有效性如何认定?若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需进一步核实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在遗嘱设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遗嘱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有效。
3. 房屋继承权的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李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李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当事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代理律师/律所】陈兴国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兴国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兴国杜永红【代理律所】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规定,1985年李某3夫妇出资修建涉诉房屋时,李某1退伍补助费也用于其中,应认定李某3、李生芳、李某1、李某4、李某5为涉诉房屋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性质应为共同共有,上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与上诉人李某2的民事行为无效,上诉人所提“一审法院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认定有误;涉诉房屋所有权属于上诉人李某2,并非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财产继承纠纷代理词
财产继承纠纷代理词(总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王×丰诉被告王×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到庭参加讼诉活动。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得到贵院的支持。
为此,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对于本案诉争房屋,原告有法定继承权。
原告与被告均是本案诉争三间砖房的被继承人的儿子,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原告应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三间砖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原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原告应继承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的份额。
原告对生母及生父尽了赡养的义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生母及生父在世时,原告一直平均每月都给父母寄生活费,根据当时乌兰市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平均每月需要30元生活费,而原告就负担了15元即一半的生活费。
而且,生父在退休之后还有一些零星收入,所以被告每月负担的生活费可能不足一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原告应当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法定继承份额。
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继承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父母过世后,原告一直没有与被告商议继承房屋之事是由于当时父母刚过世,而且被告一家生活有些困难,所以对继承的三间砖房并没有进行分割,即是原告应当是三间砖房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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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明等诉李X柱房屋继承案代理词
一、本案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法庭调查业已查明本案房屋来源于1880年和1982年李XX夫妻先后购买的两所房屋,后经1985年以李XX夫妻为代表的李家全体家庭成员(长子李X文、长女李X珍除外)共同参与翻建所得,上述家庭成员对该房共同劳动、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债务,因此该房依法应予认定为李XX、黄XX、李X义、李X柱、李X兵、李X明六人的家庭共有财产。
上述事实有1980年的卖方冯XX法庭证言、村委会证实予以证明;另有1985年XX乡XX分场《账簿使用登记表》可资查证:当年该房翻建所用砖款来源于XX 分场的借款。
被上诉人当庭主张买房款来源于他个人独自向亲朋借款,他当年仅有15岁!被上诉人又向法庭声称1985年翻建六间房屋的全部资金也都来源于他个人投入,当年他只有21岁!被上诉人又辩驳声称3755.38元砖款虽然记在李X 义账户上,却是由他个人独自偿还的,并称相关证人都已经死亡,因其不能够提供任何其它相关证据,法庭应不予采信。
法庭业已查明本案房屋是在原来购买的两所房屋基础上翻建的,用的是原有宅基地,并且部分建材来源于旧房物料。
二、本案房产登记不能排除共有
我国从古代时候即有大家族聚族而居的传统,直至1980年中国又开始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包产到“户”,而不是包产到“人”。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XX乡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李XX一家除长子李X 文、李X珍以外,六口人的责任田、口粮田划分在一起,因李XX从事个体劳动,李家以次子李X义名义承包经营,《账簿使用登记表》可资查证,该账簿显示被上诉人李X柱并没有独立的账户,长子李X文有独立的账户。
李X柱账户所代表的六名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债务,对于1985年翻建的房屋依法应予认定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物权法》施行以前,我国农村房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家庭共有的房产基本上都是以父亲名义登记。
本案房产原本以李XX名义登记,1989年李XX病逝。
被上诉人当庭自认:1996年仅凭个人身份证便完成了房产登记,此登记行为未经任何共有人口头或书面同意,可见当年不健全的房产登记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又被大打折扣。
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本身即已明确要求乡、镇政府应签署意见,并由房产登记机关签署审批意见,此表未
经这两个机关审批。
此外,该表要求证明人一栏应有主要亲属两人签名证明,该表没有任何亲属签名证明,由此表明其他共有人从来没有放弃过房产共有权。
被上诉人辩称依照《物权法》房产权属应以登记为准,主张本案房产为其个人独有。
然而《物权法》的规定不能排除其他人的共有权,人民法院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共有关系,对此问题人民法院拥有司法最终裁量权。
被上诉人为了证明自己当年是李家唯一具有购房和翻建能力的人,一审庭审时欺骗法庭:声称1980年买房时父亲身患癌症;贬损二哥李X义“自己挣钱都自己花,不管老人”;并称李X兵、李X明还在上学。
李XX于1988年才身患鼻咽癌并与1989年去世,当年医疗技术之下,一位农民假若身患癌症,不可能生存近10年之久。
被上诉人一审开庭审理时自称本案房屋为其翻建所得,并向法庭陈述“1985年翻建房屋时二哥李X义不务正业,李X兵、李X明还在上学”,事实上李X义自1975年起即已经是主要劳动力;李X明1985年也参加部分劳动。
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为了排斥李学明为房屋共有人,又不惜声称李X明1985年翻建房屋时已经入狱(一审庭审时说李学明1985年还在上学)。
三、本案共有房屋应依照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进行依法分割
本案房屋应该先确定李XX、黄XX应当享有的份额,作为父母,鉴于夫妻二人对此房屋付出最大,应予适当考虑。
李XX的共有份额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由黄XX、李X义、李X柱、李X兵、李X明、李X珍及代位继承人李X亮依法继承;黄XX的共有份额加上继承于李XX的遗产,1.5间部分应由遗嘱继承人李X明继承,剩余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上诉人李X义、李X明、李X兵和被上诉人李X柱长期在此房居住,户籍也都在XX村,他们四人对本案房屋具有一定依赖关系,分割遗产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附表:
上诉人代理律师:王晓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