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款的收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货款的支付(含答案)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案例]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案例分析: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我国某工艺品公司向法国某公司去电:“报价玉雕一件,1万美元,货款用电汇方式在3日内预付给我公司。
”法国公司复电:“接受,已将1万美元货款汇到你方银行,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美国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推销玉米,A公司发盘列明主要的交易条件,还指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B公司回电“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A公司收到电传后立即备货。
几天后,玉米价格下跌,A公司催促B公司开证,B公司回电:“我方要求的包装条件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开证。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北京某公司向巴黎某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航空挂号信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立即用传真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根据是什么?4.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国公司的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国公司于3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方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国公司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至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5.A国甲公司欲出售一批货物,5月9日向B国乙公司发盘,发盘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并规定5月15日复到有效。
乙公司接到发盘后,于5月11日回复“如降价3%则接受”,5月12日送达甲公司。
后市价上涨,5月14日乙公司又通知甲公司“接受你5月9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请尽快装运”。
甲公司认为合同不成立,5月15日将信用证退回。
乙公司认为,自己在甲公司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接受的表示送达甲公司,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
不久,货物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
根据D/P.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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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支付方式为D/P90天,并未涉及有关D/P.T/R,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
故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我国向M公司向港G商出售货物一批,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
M公司同意G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情看涨,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 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 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 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 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 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 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 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 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 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6、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合同和 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数量为20 公吨,纸箱包装,每箱20公斤,共1000 箱,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卖方可否多交或少交货物,理由何在?
7、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 用牛皮纸包装,但在履约时,卖方没有 找到足够的包装材料,于是用价格较贵 的塑料纸包装,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了 目的地,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暴跌。对 方在检查货物后,以我方违反包装条件 为由,拒收货物。问对方拒收是否合理? 为什么?
3、某公司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数量 12000公吨。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七、 八、九、十月份分批等量装运。七、八 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 交单议付,取得货款,九月份因货未备 妥,延迟至十月装。卖方将十月份签发 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4、我国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米,国外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 方在装运期内分别在大连、天津各装 1000公吨与同一航次的“东方红”号船 上。向银行提交注明了不同装货港及装 船期的提单,银行是否拒收,拒付货款? 为什么?
6、我某公司收到日本富士银行开来信用 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 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 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 10015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 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 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议 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xin21
电汇支付程序
付款人 (进口人) 收款人 (出口人) ( 1. 电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 2. 回单 3. 电汇通知 4. 汇款通知 5. 取款 6. 付讫借记通知
(
1
( 2 )
( 5
4
)
汇款行
)
)
(3) (6)
收款行
信汇支付程序
付款人 (进口人) 收款人 (出口人) ( 1. 信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 2. 回单 3. 邮寄信汇委 托书 4. 汇款通知 5. 取款 6. 付讫借记通知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或指定的人签 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能确定的 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1、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规定, 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写明其“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7)一定金额 (8)付款地点
2、本票的种类
一般本票(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区 别 本 票 汇 票 当事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 人 款人 份 数 一式一份 一式多份
承 兑 无需承兑 需 承 兑 责 任 由出票人负责, 承兑前由出票人负责, 出票人是绝对的 承兑后由承兑人负主 主债务人。 要责任, 出票人负次 要责任。
A在B处存有一笔款项,A与C签订了购货合同, 从C处购买一批商品。交易达成后,A于6月20日签 发了一张以B为付款人的汇票,命令B按照票面金 额见票后30天付款。A将汇票交付给C。C作为收款 人拿到票据后,于6月25日向B作了承兑提示。B于 6月25日见票,当日承兑后将汇票退还C。C因曾向 D借过一笔资金,为了清偿与D之间的借贷关系, 于6月30日将票据转让给D。D因为接受了E提供的 劳务,于7月5日将票据转让给E。E也因为某种对 价关系,于7月8日将票据转让给F。如果F不再转 让票据,则F作为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7月25 日)向B作付款提示。B于7月25日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
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
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
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
(原理同例1)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
(见教材38页)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还直接影响着贸易的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
一、国际贸易货款支付的主要方式(一)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主要有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三种形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 SWIFT 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速度快,是汇付中最常用的方式。
信汇则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速度相对较慢,且费用较低。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托收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汇票委托银行托收。
跟单托收则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仅凭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承兑交单则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
(三)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出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二、各种支付方式的风险与防范(一)汇付的风险在汇付方式中,由于是商业信用,买卖双方依赖的是对方的信誉,因此对于卖方来说,在货物发出后能否及时收到货款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买方来说,在付款后能否按时收到货物也存在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各种支付工具,并能够掌握最常用的几种支付方式、业务流程、汇票和信用证种类以及国际货款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
【教学重点、难点】托收和信用证业务流程;国际货款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汇票与本票等的区别。
【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通融,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所以这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问题。
因此,买卖双方磋商交易时,都力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条件。
我国对外贸易货款的收付,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必须对此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工具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见175页)1、应载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受票人又称付款人。
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银行。
7、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9、出票地点10、出票人签字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二)汇票的种类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贸易实务之国际货款收付
贸易实务之国际货款收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货款收付成为了贸易实务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还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
国际货款收付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付方式又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信汇,速度相对较慢,手续费用较低,如今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相对较少。
电汇则以其快速、高效的特点,成为了较常用的汇付方式。
而票汇则是由汇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汇票,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汇票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用于小额交易、预付款、货到付款等情况。
其优点是手续简便、费用较低,但缺点也较为明显,如风险较大,完全依赖于付款人的商业信用。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多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等小额款项。
跟单托收则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更为广泛,它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意味着进口商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而承兑交单则是进口商只要对汇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相对较大,特别是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
然而,对于进口商来说,托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金占压,有利于资金周转。
信用证则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
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同时也为进口商提供了一定的交易保障,确保其在支付货款后能够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涉及到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出口商)、议付行等多个当事人,其流程相对复杂,包括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议付、付款赎单等环节。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出票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几个基本当事人?
2个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2. 主要内容
•写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收款人或指定人 •出票人签字、日期、地点 •付款期限、金额、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本票样本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3.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含义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
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本票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当事人 汇票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
和收款人);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3.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续)
责任
本票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 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 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
份数 退票
本票只能开出一张, 汇票可以开出一式两份或一套几张; 外国本票退票时,不需做成拒绝证书, 外国汇票退票时,必须做成拒绝证书。
记名背书 不记名背书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现有一汇票,王志强要把它转让给 刘宝石,应如何书写呢?
不记名背书下: 记名背书下:
(背书人姓名)
王志强 背书人、被 背书人姓名
王志强 刘宝石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 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
光票 (clean bill) 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bill)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
(3) 按付款 时间的 不同
sight draft(即期汇票)
1)at xx days after sight
time bill (远期 汇票)
贸易实务之国际货款收付
贸易实务之国际货款收付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货款收付成为了贸易实务中的关键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还直接影响着贸易的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
国际货款收付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其中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
电汇速度最快,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汇付方式。
比如说,一家中国的进口商要从美国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电汇方式付款。
那么中国进口商就会通过银行向美国出口商的银行账户汇款,美国出口商收到款项后发货。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较低,但风险较大,因为它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
托收则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更为常见。
假设一家中国的企业向英国出口商品,选择跟单托收的方式。
中国企业发货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英国进口商收款。
英国进口商在付款或者承兑汇票后,才能拿到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托收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相对较大,进口商可能会拒绝付款或者承兑。
信用证则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例如,中国的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和指示,向国外的出口商开出信用证,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保证付款。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较高的保障,出口商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能得到货款;进口商也能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后才付款。
但信用证的手续相对复杂,费用也较高。
在选择国际货款收付方式时,买卖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是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如果对方信用良好,汇付或者托收可能是可行的选择;如果信用不确定或者较差,信用证则更为保险。
其次是交易货物的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国际贸易实务(结算)
案例3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 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 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 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 地。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 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 最终追回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 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 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1. 融资性风险 即银行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形成的风险。融资 性承兑汇票是企业为缓解自身资金周转困难, 通过签发虚假贸易合同套取的银 行承兑汇票。
2. 操作风险 即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 由于操作不慎或审查不严, 误将 有瑕疵的汇票或票面要素不全及伪造、变造的票据办理了贴现而造成的风险。
根据下列业务背景写出货款收付流程: 出口商:北京东方贸易公司 往来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进口商:日本JUOLA贸易公司 往来银行:东京三菱银行 支付方式:全部金额以银行汇票付款
北京东方贸易公司与日本JUOLA贸易公司进出口买卖合同, 规定交易金额以银行汇票付款。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向其往来银行东京三菱银行提交票汇申 请书,缴纳汇款手续费及汇款金额,购买票面价值为合同 总金额的银行汇票。
东京三菱银行向日本JUOLA贸易公司开具银行汇票,且向中 国银行北京分行寄出票汇通知书。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向北京贸易公司寄送银行汇票。
北京东方贸易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提示银行汇票。
中国银行向北京东方贸易公司解付汇款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东京三菱银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书。
东京三菱银行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头寸清算。
案例4
某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 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 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 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 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 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 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抵达目的地后, 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 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 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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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另外,木案申交货时间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
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对质量、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
(二)我方要谨慎选择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
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
案例2 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案情]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分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
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国际商报》2001年12月9日)案例3 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案情]今年5月份D公司开始与一美商开展贸易活动,并在6月份成交一笔生意;美商进口一个20’柜的台面板,条款为L/C at sight;现在美商对该期货物质量反映良好,并发函预定另一20’柜台板,条件为D/P at sight,原因是做D/P比做L/C省钱。
D公司因历来没做过D/P at sight,怕有风险,现求助于您:有哪些预防措施可防患于未然?[分析]一、几个要注意的问题(刘清)D/P AT SIGHT与L/C AT SIGHT相比,缺少了银行信用的重要保证,银行虽参与其间,只是提供服务,并无非收妥不可的保证,这对委托人而言,是致命的弱点,因此在D/P AT SIGHT结算方式中,付款人的信誉是最重要的。
只有对付款认作充分调查,认可付款人的信誉的基础上,才能以D/P AT SIGHT结算。
在结算过程中,委托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负责等条款必须清楚注明。
(2)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至银行,也不能作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
根据URC522(托收同意规则),倘若货物直接发至银行,或者作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然后由银行凭以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而没有事先征得该银行的同意,则银行没有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1)委托人到银行办理托收视,在托收申请书上必须清楚的表明付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地址,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代收行找不到付款人的现象。
(2)委托人可以在托收委托书上标明如遇拒付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例如要求做成拒绝证书、货物抵港时要求代收行办理存仓保险等工作。
如果国外银行为声明不办理,那么当委托人遭拒付时,代收行就应设法代办,并将办妥结果告知托收行。
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吕真健)对出口商而言,做D/P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呢?那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
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将货物退运回来。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出现聚首货物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台面板是个通用产品,市场变化应该不会起伏很大,因此此案例的最大风险时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当然,我的分析时基于遇到不良商人的。
如果考虑再三,要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那只能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了,如可以要求客人先T/T部分货款,余额作D/P,这样一来,即可以节下银行费用,用可以降低风险。
因为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客人一般是不会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三、在细节上的把握(张川)1.选择较有信誉的客户。
2.在出B/L时一定要出:TO SHIPER’S ORDER; 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 为抬头的B/L。
3.在B/L的NOTIFY PART栏也已通知代付行为佳。
4.千万不要在市价走低时采用。
5.考虑在CIF 或CIP成交时,投保“买方出口收汇险”,增加风险防范手段。
6.同时,在为收款期间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一旦市场走低,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出货。
(摘自《国际商报》2001年12月9日)案例4 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一)[案情]1999年春交会,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广东公司)与埃及HUSSEIN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HUSSEIN公司向广东公司订购了近3万美元的货物,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初次合作较为愉快,广东公司及时地收获了货款。
之后,HUSSEIN公司继续向广东定购货物,货物总值达26万美元。
这次,HUSSEIN公司提出了D/A60天的付款方式,要求广东接受。
广东公司急于开发市场,接受了HUSSEIN公司的付款要求。
货物发出后,广东公司及时议付单据,HUSSEIN公司承兑了汇票并接受了货物,可是,汇票到期之日,该公司前奏付款。
广东公司在自行催收一年之后,HUSSEIN公司期货物质量有问题,不符和当地市场需求,货物仍未售出等为由,坚决拒付货款。
广东公司在货权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委托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以下简称东方中心)向埃及HUSSEIN公司追讨。
开始,该公司的态度极为强硬。
坚持说货物尚未卖出,不能付款。
为了把所是降到最低点,东方中心向他们提出退单、退货的要求。
在强大的追讨压力下,该公司承认,他们早已售完广东公司的货物,并把货款用到了其他生意上。
由于该笔生意的失败,加上公司的经营及管理不善,导致该公司亏损严重,已近关门倒闭的边缘,根本无法偿还广东公司的欠款。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东方中心发现这家公司还有一些库存商品可以变卖。
最后,广东公司追回了4万美金。
[分析]这个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1.中东市场需求大,对买方来说,固然是一件好事。
不过,卖放应对买方的销售能力商业信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有和全面的了解,切不可为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需求而盲目发货。
2.中东市场环境复杂,贸易纠纷多。
如果货值较高,全额采用D/A支付方式,卖方的风险太高。
最好按一定百分比采用预付款、L/C和跟单托收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降低卖方的风险,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3.拖欠发生后,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催收。
否则,对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生恶化,欠款便很难收回。
4.承兑交单(D/A)下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不亚于赊销方式,我国进出口企业慎重采用承兑交单支付方式。
(桑滨洁《国际商报》2001年10月9日)案例5 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二)[案情]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
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
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60天到D/A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
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180天的信用条件。
1999年1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
2002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
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