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阴阳合同,行政处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深常发[1993]05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1.18【实施日期】199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修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通知(深常发(1993)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并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1993年1月18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9月18日经市政府二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公安机关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屋治安管理。
劳动、工商、税务、城管、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必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出租人、受委托管理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五条出租屋应当悬挂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出租屋标牌。
第六条出租人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人员居住;(三)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于签订治安责任书时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提交登记表;(四)向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宣传有关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五)督促、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六)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并如实将治安隐患向公安派出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七)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规定为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提供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拟在近期提请废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住宅)登记或者备案时,应核查出租人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对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doc
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我收集的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第七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关系的确立和履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签订阴阳合同。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隐瞒事实等目的,在形式上签订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按照另一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进行交易的行为。
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称为阳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二、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1.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阴阳合同中阳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目的,那么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受到质疑,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无效,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有效,因为其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阴合同的法律效力。
3. 违约责任在阴阳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阴阳合同中存在虚假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违约责任的认定:由于阴阳合同中存在虚假约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可能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过轻或过重。
(2)违约金的支付:阴阳合同中可能存在高额违约金条款,但由于合同无效,违约金的支付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损害赔偿在阴阳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阴阳合同中存在虚假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难以确定,甚至可能导致双方对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房屋租赁 阴阳合同
房屋租赁阴阳合同房屋租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进行房屋租赁时,租赁双方通常会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称为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存在着虚假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出现在一方或双方有意规避部分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伪装真实合同内容,达到违法牟利的目的。
阴阳合同在房屋租赁市场中非常有害,容易给租户和房东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阴阳合同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些贪婪和不诚信行为所致。
在一些热门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竞争激烈,租金水平高企,这就给了不法分子操纵市场的机会。
一些房东和中介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租金收益,会采取一些手段伪装出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合同中的内容与双方约定的并不一致。
租户在签订阴阳合同时,常常会忽略对合同的仔细阅读,或者是因为事先沟通不足导致对合同内容有所误解。
当租赁期满或发生纠纷时,租户才会发现阴阳合同中的问题。
而此时,租户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维权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
阴阳合同给租户带来的最明显的问题是房租偏高。
房东通过虚构合同内容,将租金抬高到超过市场价的水平,从而非法获得额外的利润。
作为租户,他们可能会被迫接受这种高额租金,或者是出于对市场行情的误判而同意高租金的支付。
此外,阴阳合同还可能存在虚假的装修和设施信息。
房东可能会夸大房屋的装修水平和设施配备,吸引租户支付更高的租金。
而当租户入住后,才意识到装修和设施并不如合同中所描述的那样。
这不仅浪费了租户的经济资源,还给他们的居住体验带来了不便。
为了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租户在租赁房屋之前应该保持警惕,并加强对合同的审查。
首先,租户应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阅读,特别是租金、租赁期限、装修和设施等方面,并注意与房东之前的沟通是否一致。
其次,租户可以借助第三方的意见,如律师或熟悉租赁市场的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评估,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聚集在城市中,对城市人口数量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人们在城市中生活、工作需要居住,在这种需求背景下,房屋租赁市场逐渐兴起。
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例如房屋中介乱收费、抵押房屋租赁等。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深圳市政府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了《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为房屋租赁提供了更好的监管机制。
与此同时,也制定了《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用来更具体地规范市场秩序。
细则内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主要包括了该条例适用范围、定义等一些基本规定。
其中,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深圳市内的房屋租赁市场,如对整栋房屋或者房间出租等。
第二章房屋租赁中介管理第二章主要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对中介机构的营业行为、中介服务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该条例规定,中介机构可以向租赁方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服务费用,并且费用不得超过月租金额的百分之二。
同时,该条例还指出,中介机构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并且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第三章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规定,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租金支付等。
其中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租金、租期、缴费方式、退还租金等基本条款。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租赁双方必须遵循的规定,例如双方必须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提供真实信息等。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第四章主要对租赁期间的管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包括租赁期间的维修、装修等问题,以及对于违约问题的处理。
该条例规定,租赁方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出租方的房屋结构,并且如有损坏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方涉及强制拆除等问题的,租赁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主要是对该条例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对于违规机构和个人的惩罚措施。
例如该条例规定,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房屋租赁手续将被视为无效,属于违规机构的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阴阳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阴阳合同的处罚是什么简介阴阳合同又称为“一纸空文”,是指在合同中虚构、隐藏或者扭曲事实的合同。
而阴阳合同的处罚是指对于使用阴阳合同的行为进行法律惩罚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以阴阳合同的处罚作为主题,探讨其在法律上的定义、种类以及法律风险。
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一种违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通常是指通过合同虚构或歪曲事实,以达到欺骗他人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阴阳合同可能存在于各种商业和民事合同中,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贷合同等。
阴阳合同的种类1. 虚构事实阴阳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是虚构事实。
通过虚构事实来误导对方达成合同,实际上达到了欺诈的目的。
例如,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其存在结构性问题的情况,以获得更高的卖价。
2. 隐藏事实另一种常见的阴阳合同方式是隐藏事实。
隐藏事实是指故意隐瞒某些关键信息,以误导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
例如,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养宠物,但出租方却在合同中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导致租客签约后不得不面临被终止租赁合同的风险。
3. 扭曲事实阴阳合同的另一种方式是扭曲事实。
扭曲事实是指通过歪曲或曲解事实,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通过虚构业绩数据,误导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使用阴阳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阴阳合同一旦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将无法保护违约方的权益。
合同的无效将导致违约方无法获得约定的利益,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因为使用阴阳合同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要求违约方进行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
3. 行政处罚使用阴阳合同的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违约方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罚款、暂停业务经营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4.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阴阳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深圳市房屋租赁住宅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房屋信息编码卡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深圳市区,租赁形式:□整套出租/□部分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房屋编码:。
1.2 房屋权属状况:不动产权利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
1.3 房屋装修情况:(装修具体情况可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补充列明)。
1.4 房屋内附属设施情况:□房屋内无任何设施设备,是空房。
□房屋内安装有设施设备,详见《房屋交付确认书》(附件三)。
第二条租赁期限乙方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三条租金3.1 租赁房屋月租金标准: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当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甲方在收取乙方租金时,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3.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前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其他方式将租金交付于甲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深府[2005]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2005年4月7日深府[2005]59号)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在此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结束——。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2013修正)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九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修正)(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第七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阴阳合同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一份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合法合规,而在实际内容上却隐藏着非法或不正当的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阴阳合同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阴阳合同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与表现形式1. 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意图,以虚假的合同形式掩盖真实合同内容,以达到规避法律、逃避税收、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表面合同与实际合同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表面上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习惯签订合法的合同,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按照另一份不合法的合同内容进行操作。
(2)合同内容虚假:合同中涉及的标的、价格、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与实际不符,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
(3)合同形式不规范:合同文本不规范,缺乏必要条款,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愿。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阴阳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容易导致合同无效。
2. 损害他人利益:当事人一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可能损害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合作伙伴、债权人等。
3. 财税风险:签订阴阳合同可能导致逃避税收、漏税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财税风险。
4. 法律责任:当事人因签订阴阳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2. 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签订阴阳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签订阴阳合同而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当事人因签订阴阳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深圳市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应用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市政府对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环保、税务、工商、人口计生、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依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组织街道出租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深圳住宅租赁法律文件2024年版
深圳住宅租赁法律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人的基本信息1.2 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的基本信息2.2 房屋的使用范围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时间第五条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的退还第六条房屋维修责任6.1 出租人的维修责任6.2 承租人的维修责任第七条房屋保险7.1 保险的购买7.2 保险的理赔第八条房屋转租8.1 转租的条件8.2 转租的通知第九条合同的解除9.1 解除合同的条件9.2 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争议的解决机构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修改14.3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人的基本信息出租人姓名/公司名称: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1381.2 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5678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X栋X单元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户型:室厅卫2.2 房屋的使用范围房屋使用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学习、工作、娱乐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X月X日3.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X月X日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等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3 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应在每个租赁周期开始日前支付当期租金。
民法典中租赁房屋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租赁房屋阴阳合同如何处理在现实⽣活中很多⼈在签订合同时,会签订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是为了应付监督检查⽽签订的,并不是真实意思表⽰。
例如近期某⼥明星拍摄电视剧时,签订的阴阳合同逃税案件,那么民法典中租赁房屋阴阳合同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租赁房屋阴阳合同如何处理租赁房屋时,签订的阳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其中阳合同不是当事⼈真实意思表⽰,⽬的是为了逃避税务。
⽽阴合同才具有法律效⼒,是当事⼈真实意思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签订阴阳合同合法吗⼀般来说,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的真实意思⽽不发⽣效⼒,⽽“阴合同”是当事⼈的真实意思表⽰⽽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如果利⽤“阴阳合同”实施违法⾏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效。
因此,对“阴阳合同”还是要区分情况对待的。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签订“阴阳合同”的⾏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般偷税⾏为,⾏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复杂的是当签订阴阳合同之后,⼀⽅反悔所带来的纠纷,最后合同的法律效⼒会随着阴阳合同的差价、是否恶意串通、调解成功与否等不同情况⽽不同,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合法与违法的深圳租房区别与判定
合法与违法的深圳租房区别与判定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导致租房市场的火爆。
然而,在租房市场上,合法与违法的区别常常让人感到困惑。
本文将从租房合同、租房主体、租房权益等方面来探讨合法与违法的深圳租房区别与判定。
一、租房合同的规范在深圳租房市场上,合法租房的首要条件是签订规范的租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房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素:1. 准确明确的双方当事人信息:合法的租房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明确的租房物件:合法的租房合同应具备明确的租房物件描述,包括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详细信息,以确保租房双方的权益。
3. 合理的租金约定:租房合同中应准确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确保租金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4. 明确的租期约定:合法的租房合同应特别注明租期的起止时间,避免引发租期纠纷。
5. 合理的租赁条款:合法的租房合同应包含租赁期间的权益与义务,如租房期限续签、租房物维修责任、水电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租房合同才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租房主体的合法身份除了合法的租房合同外,深圳租房的合法与违法还涉及租房主体的身份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关键因素:1. 合法房东:合法房东应具备正当的产权背景,即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房屋产权。
在深圳,只有取得房产证的个人或单位才能成为合法的房东。
2. 合法中介:在租房过程中租户可能需要借助中介机构,以确保合法的租房交易。
合法中介应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 承租人合法身份:承租人也要具备合法身份,如身份证明、居住许可等证明文件。
三、租房权益的保障合法租房还需要保障承租人的租房权益,特别是以下几点:1. 合理租金:合法租房应确保租金合理,并且不涉及任何额外费用的强制性支付。
2. 房屋质量保证:合法的租房应确保房屋质量无瑕疵,并配备合格的设备和家具。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怎么处罚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实施阴阳合同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法律上的严厉处罚。
以下是针对建筑工程阴阳合同可能面临的处罚范本:
1. 行政处罚:如果发现建筑企业或个人签订阴阳合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
一旦证实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对企业或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业务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 纳税调整:税务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税的阴阳合同进行调整,要求补缴逃税的金额
及滞纳金,并可能加收相应的罚款。
3. 刑事责任:若阴阳合同涉及的情节较为严重,如涉嫌诈骗银行贷款、偷税漏税达到一定
数额,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罚金和监禁等刑事处罚。
4. 信用记录:参与签订阴阳合同的企业和个人将会被记入信用不良记录,严重影响其在金
融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资格和信誉。
5. 民事责任:如果因阴阳合同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6. 行业禁入:对于情节严重的建筑企业,除了上述处罚外,还会面临行业内的禁入,失去
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
7. 公示制度:相关部门还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对阴阳合同案件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阴阳合同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给当事方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建筑
行业的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杜绝阴阳合同现象,共同维护健康
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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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阴阳合同,行政处罚篇一:深圳市房产租赁合同范本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路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每季度第个月日前;□每半年第个月日前;□每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取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它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1、 2、 3、□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篇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及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合同登记(备案)号: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计算,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每季度第个月日前;□每半年第个月日前;□每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1、2、3、□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1、2、3、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篇三: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月人民币元(大写: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2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 (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