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十六章假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六章假释

第01讲假释

一、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

(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7条规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四)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事项: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第二,酌定减轻处罚;第三,突破法定期限的假释。

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事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常经过20年不再追诉。特殊情况下,经过20年仍然可以追诉,但须经最高人检察院核准。

(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撤销

(一)考验期内的撤销,事由类似于缓刑:(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违规,都应当撤销。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1.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