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十六章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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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假释
第01讲假释
一、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
(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7条规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四)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事项: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第二,酌定减轻处罚;第三,突破法定期限的假释。
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事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常经过20年不再追诉。
特殊情况下,经过20年仍然可以追诉,但须经最高人检察院核准。
(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撤销
(一)考验期内的撤销,事由类似于缓刑:(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违规,都应当撤销。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1.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
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