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理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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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租理论
பைடு நூலகம்
40年代末到50年代,台湾也施行了土地改革,这其中一个重大过渡性举措,就是“把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从平均估计数的56.8%减少到统一的法定最高比例37.5%。”(第5页)1949年的实施办法,有:“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其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160至161页)
在提出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地租理论后,张五常又去研究了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事实上,这部分内容也是《佃农理论》这本书依然有人阅读的主要原因。
二、对地租理论的数学分析
但是,在对有关于交易成本这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前,我们还是要再仔细解读一下他的地租理论。
张五常的地租理论,其实还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就是,土地的潜力没有全部利用,地主在划分土地前后土地的产量都没有达到极限。否则,他的理论就完全失效了。
随后张五常给了一个数学表达,这个表达是建立在文字说明的基础上的,与文字说明实质上完全一致。他只是证明,在他的逻辑下,存在这样一个点,这个点是地租与佃农收入的均衡点,这个点能够达到地租的最大化。有关的数学内容,在下一节分析。
当然,这些对其逻辑和方法的质疑并不能表明张五常由此得出的结论本身也是不正确的。其实从张五常的这些分析中,只有一个结论性的东西,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果地主追求财富最大化,显然分成地租制比固定地租制要合理。其实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这是非常明白的事。当然对于主流经济学来说,马克思主义不但不是主流,而且简直要把它驱逐出经济学去。
从这四个前提条件来看,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与台湾的现实相悖的基础上的。首先,对第1个条件来说,台湾当时绝对不是自由市场,甚至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然经济中。(白先勇回忆1960年的台北:“大概那时台北还是农业社会——清晨牛车满街,南京东路还有许多稻田,夜总会是一个神秘而又邪恶的名词,好象只有一两家。”《白先勇自选集》,花城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336页。)对于中国传统的地主和农民来说,除了经济关系,还有相当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伦理道德体系,简言之,对于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来说,对财富的追求是相当有限的。对第2个条件,很明显,这里所说的“资源”并不包括劳动,而似乎是专指土地。劳动的特殊性质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能力无法转让给其它人,这往往决定了劳动者在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而且,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农民恐怕也不能自由的流动,他也没有太多的就业机会可供选择。对于第3个条件,同样,和约当事人不可能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对于没有积蓄的农民来说,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契约,往往意味着生存的窘境。就是对发达市场经济来说,自从凯恩斯的《通论》发表以来,人们也已经意识到了,传统的不承认非自愿失业存在的理论是多么的错误。特别是,对于张五常自己的佃农理论而言,地主可以提高地租比例、把土地划分为许多小块出租给农民,这本身就是与这一假设直接对立的。对第4个条件,我们可以认为,在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是非常大,而佃农又来自于在同一地区(村庄等)生活的农民中,签定契约成本为零的假设是合理的。
在随后的分析中,张五常发现,很多时候佃农的效率要比自耕农更高。其实,对于当时的亚洲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单从这一点上并不能说明分成承租意味着高效率。因为,在当时(50年代的台湾),以及张五常所引用的资料研究的年代(20、30年代的中国),市场经济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自耕农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中,他不需要从市场上去寻求什么,因此也不需要向市场提供什么,所以,对自耕农来说,效率的低下是非常正常的,这意味着他可以用更多的时间用来休息。如果有人在现在的台湾再做一个统计的话,我敢断言,如果还存在自耕农的话,自耕农和佃农的这种效率的差别即使依然存在,也一定小得可以忽略了。因为在现代的经济中,已经没有任何人可以独立在市场之外了。而且,也没有确凿的资料能够证明,自耕农拥有的土地与地主拥有的土地在肥力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相比有无劣势。
我在上边已经说明,这种假设至少对当时的台湾是不适合的,这应该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现象。这里暂且不论这个,就单单说,张五常为什么这样推理他的地租理论。
这是为了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他做了这样的假设后,就可以对地主的收入函数提供一个约束条件,用张五常自己的公式表达是(第24页):
I(1-r)>I-A,
得,
rI<A,即,
I<A/r。也就是说,如果由固定租金制改革到分成制,总产量不会超过A/r这个点,否则农民的收入将不升反降。或者,两边同除以I,得,1<A/(rI)。由于没有充分的资料,所以我们无法确定A,也不知道改革前后产量分别为多少。但是,张五常提供了一个数据,改革前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的平均估计数为56.8%(第5页)。即,A/I平均为0.568。0.568/0.375大于1,也就是说,年收成在A/r这个限定点内。可见,但从这种土地改革本身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就是在减轻农民负担,所以,产量有了大幅度增加是合情合理的,谈不上符合还是不符合“传统观点”。
张五常的地租理论,其实可以用语言描述如下:
对于农民来说,其收入=土地产出-地租。除了从事农业活动外,他还有其它的经济来源。“如果佃农的耕作收入与他在其他方面可选择的收入一样高或更高,只要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大于零,而且除土地之外所有的耕作投入保持不变,那么佃农就会继续从事农业耕作,并尽可能的利用他所承租的土地。”(第20至21页)
张五常所说的“传统观点”,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固定租金条件下,农民上缴一定数额之后,全部剩余都归自己所有;而分成租金条件下,农民所有的劳动产出都要分出一部分上缴给地主,这会打击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假设土地一年的产出为I,固定租金为A,分成比例为r,则固定资金条件下农民的剩余为I-A,而分成制下为I(1-r),如果分成制下农民所得超过固定租金制度下所得,即:
L=m·r·q(h,t)-λ·[Wt-(1-r)·q(h,t)]
求解,得均衡状态下,rq/h = Зq/Зh ,也就是每单位耕地面积的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第25页)。然后张五常又算出了Зq/Зt=W,也就是说“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品等于工资率”(第25页),这很可笑,因为张五常本来就是把Wt=(1-r)·q(h,t)作为约束条件的。所以他又一本正经的补上一句,“这一条件是与工资合约下的条件相一致的”(第25页)。最后张五常得到r=(q-Wt)/q。也就是说,土地产品,除了弥补佃农的劳动之外,剩余全部以地租形式归地主所有。这就是微观经济学惯用的方法,好像很科学,很严谨,数学公式一大堆,其实都是循环论证。既然你已经把Wt=(1-r)·q(h,t)作为约束条件了,那当然弥补佃农的劳动之外的剩余全部归地主了,否则就不是约束条件了。
当然这只能说明依照传统的观点也可以解释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但却并不能否定张五常的理论本身。事实上,这种所谓的传统观点也没什么意义。很明显,只有在刚刚由定额地租向分成制改革的头几年,这样的对比才有意义,多年之后,人们将无从量化对比固定租金与分成地租,而且,固定租金条件下的A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产量持续上升,A也必然将水涨船高。所以,张五常所说的传统观点,是缺乏起码的想像能力的表现。也就是说,他所说的传统观点根本就是难以成立的。
但是,虽然土地的边际产出上升了,但是由于佃农承租土地的面积减少了,每块土地的产出会减少,所以地租必须降低每一小块土地的地租比例,也意味着归地主所有的土地的边际产出的比例在减少。划分得越多,比例越小。这样,“这种减少将导致从每一个佃农获得的地租的减少,而且,如果每一个佃农获得的土地面积继续减少的话,地租的比例最终会变得很低,以至于土地的地租总额将下降。因此,解释可以明确的定义为:在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与佃农对土地的投入成本给定的情况下,地主的财富要最大化,就得同时决定每个佃农所租种的土地面积和地租所占的比例。”(第22至23页)
Wt=(1-r)· q(h,t)
其中,“W是佃农劳动t的市场工资率”(第24页),也就是佃农如果不从事租赁土地耕种而从事其它工作的劳动报酬率。假设土地总面积为H,平均分割成m份,则每份面积为h=H/m。佃农投入的劳动为t,土地产出为q,q=q(h,t)。地租率为r,则地主的地租收入函数为(第24页)R=m·r·q(h,t)。佃农收入为(1-r)·q(h,t)。假设市场上工资率为W,则有约束条件Wt=(1-r)·q(h,t)。求max.R=m·r·q(h,t),依照拉格朗日表达式,转变为求最大化
下面,我来分析一下张五常独到的地租理论。
在确认了土地改革前,台湾的农业资源是“私人产权体制下的资源”(第18页)后,张五常以这样4个前提假设开始了他的佃农理论,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分成合约下的资源配制理论”(第19页)。这4个前提建设是:1、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2、资源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3、合约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通过协商达成的分成合约条款;4、除非特别说明,假设签定合约成本为零。(第19页)
张五常说,“传统的观点是,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本书将证明,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第2至3页)
可见,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状态,或者说,比较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完全适用于类似台湾土地改革这样的情况。另外,除了前边我所分析的那些情况之外,从叙述中可以看出,张五常完全是占在地主这一边考虑的,而且这个地主是资本化了的地主。但是,张五常的佃农却不是。当他的地主在盘算如何收入最大化时,而他的佃农却只满足于农业活动的收入不低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张五常完全忽略了分成制下的佃农已经不完全是单纯的农民,他还是一个经营者,一个小资本家。他除了满足于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还要追求更多、更高的东西。
对于地主来说,他有两个方法可以控制自己的收入。一个是提高地租比例,“直到佃农的耕作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为止。”(第21页)另一个,就是把土地划分成几块分别租给几个佃农。此时,相对于把整块土地出租给一个佃农,每小块土地的边际产出会变大,同样,此时,地主对每个农民收取的地租,要保证每个农民从事农业耕作的收入“不会高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第22页,原文如此。考虑到这句上一句非常匪夷所思很可能翻译或者排版错误,这句也存疑。不过,这一句也说得过去,只不过“不会低于”更合理一些。)
而且,他的佃农对耕种土地投入的成本是一定的。显然,当张五常这么说的时候,他把劳动的投入并没有算作成本。否则,就无法解释,当佃农耕种面积较小些的土地时,土地的边际产量怎么会上升。对佃农来说,按比例来说,他租种较大面积的土地所投入的成本要比租种较小面积的土地成本小。至少,他会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付出更多的劳动来保证其收入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假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佃农可以租种面积较大的土地,面积为S,也可以租种较小的土地面积为s,租种面积为S的土地时其机会成本为A,劳作时间为T,租种面积为s的土地时其机会成本为a,劳作时间为t,那么,显然,t/T>s/S。对佃农来说,只有a/A<s/S时,租种较小面积的土地才是合算的。也就是说,a/A<t/T。可是,对于机会成本a来说,a/A<t/T,是“不可能”的,是违背劳动产出边际递减规律的。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佃农租种较小面积的土地,无论如何是不合算的。因此,张五常所谓佃农对土地的投入的成本是一定的,这个假设,是绝对错误的。这样,他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经济同样至少是不完全适用的。
这其实是一个比较无关紧要的东西。我在上边已经说明,其第3个前提假设存在很大问题,而且,在他构造他的地租理论的时候,一个很关键的内容,就是佃农租种土地的收入大于至少是不少于从事其他工作的收入。这样,张五常的佃农租种土地就是一种有选择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由于被束缚在土地上、缺乏生产资料、没有其它就业机会、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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