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的风险与防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执业的风险与防范

引言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还很不成熟,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加上各利益主体诉求多元化,社会诚信度降低,使得公证制度在现实中国遇到了种种挑战,面临着多重风险甚至危机。本文试就公证执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与防范措施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表现形态

这里公证执业风险不仅包括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不实材料等因素引起的审查核实风险(即真实性风险),也包括公证机构有义务判断公证事项合法性和依法定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所面临的风险(即合法性风险)。公证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态有如下方面:(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是公证书证据效力和其他法定效力的基础和源泉。真实性包括:申

办公证当事人身份及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对象即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1、当事人身份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真实性风险

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的重要程度自不待言,尤其是在一些处分重要财产的公证事项中,确认权利人的身份成为首等重要的事务。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一般只载明权利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上只有权利人的姓名和住址,均没有权利人的照片,一旦不法分子采用变造、伪造身份证(如采用权利人的身份资料、更换权利人的照片)申办处分上述财产的公证时,公证机构因缺乏有效识别手段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实践中还出现过非权利人持有权利人的真实身份证件申办公证的情况,公证机构如不仔细审查,一旦真正的权利人提出质疑,公证处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另外,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也非常重要,如果发生了识别错误,则会直接导致公证出错。

2、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风险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业务中最重要的证明对象,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种类(无效或是效力待定还是有效),因此判断当

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尤为重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另一类是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其中前者包括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真意保留、同谋、伪装行为)和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错误、误解);后者包括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他人乘人之危。对于前者,我国民法理论上倾向采取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原则,侧重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兼顾表意人的利益①。因此公证实务中如果我们仅仅重视当事人外在的表示行为而忽略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是会有一定风险的,尤其是在当事人无偿赠与财产、订立遗嘱或放弃继承时,由于此时市场交易安全保护的价值要求弱化,则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对于后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他人不正当干涉所致,其民事行为效力自应受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制,视具体情况而可能是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等几种不同情形,一旦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未审查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则会面临公证被撤销甚至赔偿的风险。

3、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风险

①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主要是在于当事人①参见黄和新著:《中国合同法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鉴于前面已对上述真实性风险作了分析,此处不再论述这一问题。

②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机构往往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因此证明材料内容的真伪往往直接关系到被公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而当今中国,一方面造假者非常猖獗,造假证的联系电话贴到了大街小巷甚至公证处的门口,假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房产证、结婚证等伪造得足以乱真,另一方面我国户籍管理部门、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往往缺乏系统详尽的人员数据资料供查询,部分证明单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当事人出具不实证明。可以说目前公证机构最主要的风险恰恰是因为当事人或证明单位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所导致的。此外,在有些公证事项中,虽然公证员亲临现场,但也并不一定能发现事实的真相,如在保全送达事实公证中,受送达人的身份识别往往依据于申请人的介绍,承办公证员事先并不掌握受送达人具体的身份资料和体貌特征,公证员也没有强行要求受送达人出具身份证件核实的权力;在抽奖公证中,公证员对申请人奖券印制数量、发放、投放等真实情况往往无法掌握而只能依据申请人的说明和承诺,一旦发生差错,公证机构虽可以公证仅是对现场抽奖情况进行监督作为抗辩,但由于结果的失真

势必导致社会对公证公信力的质疑。

(二)合法性风险

合法性风险主要包括当事人办证目的的合法性风险、公证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风险、公证程序的合法性风险以及公证员与法官对案件事实合法性判断冲突的风险等。

1、当事人办证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的看起来是符合受理和出证条件的,但是如果探求当事人的办证目的则可能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应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明为房产买卖却以房产赠与公证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房产取得后五年内交易应交营业税的;明为房产赠与却以房产买卖公证形式出现目的是少交房产买卖契税的;明为房地产中介现金收房却以卖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或其代理人办理委托出售过户公证手续从而使房地产中介能少办一道过户手续偷逃国家税费并赚取差价的;当事人之间虚构钢材买卖合同,目的是骗取国家退税的;当事人之间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2、公证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风险

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对合法性要求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也不同,所以不同办证规则有不同的标准②,比如对民事

②参见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