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因他人侵害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

2017年,河南省出台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受害人或其家属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对人身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首先,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的规定,对于因他人侵害导致的轻伤,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合计。

具体来说,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势需要休养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所应得到的经济补偿;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而应得到的经济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也提醒侵害者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因他人侵害导致的重伤或死亡,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将更加严格和细致,以满足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合理需求。

除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外,受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慰金、赡养费和丧葬费等经济赔偿。

这些赔偿项目的增加,体现了对于重伤和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情和关怀,也提醒社会各界对生命权的尊重和珍视。

总的来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的出台,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法律的保护只是一方面,预防和减少人身侵害行为的发生,才是根本之策。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或其家属在申请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配合调查和鉴定工作,以便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帮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

人身损害事故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在我国,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由《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这些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

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治疗情况和费用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护理费用和营养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护理需求和营养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事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

对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心理治疗费用,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损害程度,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应当注重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适当关注和赔偿。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伙食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用具费10、丧葬费11、死亡赔偿金12、生活费13、抚慰金人身损害计算方式201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3、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392元4、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23元5、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6、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2017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2017赔偿标准

2017赔偿标准

2017赔偿标准在2017年,赔偿标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因某种原因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得到的补偿金额。

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7年的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017年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的价值、修复费用、利息损失等,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三、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环境损害的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标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漠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需求。

总之,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赔偿标准,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2010-07-14 16:28:19)转载标签:法律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外国人中国教育[案例1]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当时天气大雾,视野受限。

同时,在高速湖南段该处的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人张卫华,正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

虽然遇到有雾气象条件,张卫华仍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

当他发现前方超车道和行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变不及,致使车子与前面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同时推动该水泥车与从其左边违规穿插行驶的赵光宗的小客车相撞。

并又推动赵光宗的小客车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惨剧。

小客车的乘车人陈锐当场死亡。

与陈锐同乘一车的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晖为五级伤残,陈莉为十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张卫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赵光宗驾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事发所在地的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9月29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锐的父母在该案庭审中提出,陈锐是他们的独生子,留学并移民于新加坡。

两原告对其成长投入了毕生的人力、物力、财力。

陈锐突然身故,给他们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巨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

被告张卫华的委托代理人刘雪芹辩称,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只同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也辩称,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过高,且没有法律根据。

各方意见相差甚远,调解不成?2009年底,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卫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度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17年度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说明:本表格系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网络资料潜心整理而成,如与官方发布的正规文件有差异,请以官方数据为准)二、疑难解读1、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3、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即二级90%,三级80%……九级20%,十级10%。

4、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5、精神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第(九)条指出: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在中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用于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法官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经历了多个版本的修订和发布。

以下是新旧版本对照表:
1. 1996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
2. 2003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
3. 2010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三)》
4. 2013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四)》
5. 2019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五)》
这些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赔偿责任的确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划定进行解释,例如,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多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等。

2. 赔偿标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的确定方法。

3. 赔偿程序:规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赔偿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4.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进行解释,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赔偿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责任免除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发布时期不同,其中的规定和标准也可能有所调整和修改。

因此,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参考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正式版)

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正式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7)第15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16年计算标准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此件发至人民法庭)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序号项目标准说明一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计划单列市深圳48695.0 经济特区珠海42537.4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汕头25120.9 一般地区37684.3二2016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4512.2三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36480.6 经济特区珠海32150.5汕头20721.3 一般地区28613.3四2016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12414.8五2016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124927 经济特区珠海101892汕头72492 一般地区82866六住宿费(元/天)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4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16]54号”文规定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市420县(市)400揭阳、云浮等14个市七伙食补助费(元/天) 10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序号项目标准行业元/年八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一)农、林、牧、渔业359951.农业327642.林业360503.畜牧业461264.渔业425695.农、林、牧、渔服务业48495 (二)采矿业95184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68442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499863. 非金属矿采选业31168均工资4. 其它采矿业32067 (三)制造业732611.农副食品加工业399112.食品制造业481873.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468114.烟草制品业2094385.纺织业676436.纺织服装、服饰业39650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83652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426749.家具制造业5485810.造纸及纸制品业3710111.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7685412.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44631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63974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121015.医药制造业512491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5443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86601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8700019.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803220.金属制品业9844821.通用设备制造业33141序号项目标准行业元/年八国有同行业在岗职(三)22.专用设备制造业4120723.汽车制造业846672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95491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71632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986527.仪器仪表制造业2770228.其他制造业483042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79958工年平均工资3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100620 (四)电力、热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6258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34832.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6505 (五)建筑业609181.房屋建筑业573462.土木工程建筑业693583.建筑安装业71062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62661 (六)批发和零售业665661.批发业640352.零售业71292(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75921.铁路运输业881382.道路运输业616523.水上运输业924954.航空运输业1230885.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821846.仓储业840577.邮政业86057(八) 住宿和餐饮业533961.住宿业558332.餐饮业42467(九)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21741.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89221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30078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8094序号项目标准行业元/年八国有同行(十) 金融业1545841.货币金融服务业1445182.资本市场服务业4937363.保险业121506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其他金融业291300 (十一) 房地产业61065 其中:1.房地产开发经营687862.物业管理566713.房地产中介服务85317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9191.租赁业1205412.商务服务业59731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98821.研究和试验发展1085182.专业技术服务业113460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2328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49111.水利管理业591282.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685193.公共设施管理业52568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82051.居民服务业67104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649063.其他服务业78888八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十六) 教育86716 其中:1.初等教育785652.中等教育847653.高等教育135709 (十七) 卫生和社会工作975751.卫生980182.社会工作76821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70841.新闻出版业133575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973103.文化艺术业839104.体育760985.娱乐业65858 (十九)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639其中:1.中国共产党机关1005802.国家机构90140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1129384.社会保障782485.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100120。

2017年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伤残赔偿标准2017年伤残赔偿标准一、伤残赔偿的概述伤残赔偿是根据伤者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或心理机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2017年的伤残赔偿标准。

二、伤残赔偿等级与金额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伤残赔偿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

具体的伤残程度与赔偿金额如下:1级伤残:伤残程度为轻微,赔偿金额为5000元。

2级伤残:伤残程度为较轻,赔偿金额为10000元。

3级伤残:伤残程度为轻度,赔偿金额为20000元。

4级伤残:伤残程度为中度,赔偿金额为50000元。

5级伤残:伤残程度为较重,赔偿金额为100000元。

6级伤残:伤残程度为重度,赔偿金额为150000元。

7级伤残:伤残程度为严重,赔偿金额为210000元。

8级伤残:伤残程度为极重,赔偿金额为280000元。

9级伤残:伤残程度为特重,赔偿金额为360000元。

10级伤残:伤残程度为极特重,赔偿金额为450000元。

三、伤残赔偿的申请流程1.伤残认定的申请1.1 准备申请材料:联系明、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

1.2 提交申请材料至相关部门。

1.3 相关部门对伤残程度进行评估。

1.4 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伤残认定。

2.赔偿金申请2.1 准备申请材料:伤残认定证明、银行账户等。

2.2 提交申请材料至人身损害赔偿委员会。

2.3 人身损害赔偿委员会审查材料并进行审核。

2.4 根据审核结果,发放赔偿金。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伤残认定申请表格2.赔偿金申请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伤残赔偿: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或心理机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2.伤残程度:对身体或心理机能丧失或功能障碍的评定程度。

3.伤残认定:根据伤者的身体或心理机能丧失或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并作出相应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身体损害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将对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人身损害的认定,主要包括损害的部位、程度、持续时间等方面的鉴定;二是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方面的赔偿;三是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包括对于不同程度、不同部位的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标准。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的基本框架。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的确立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性。

其次,要坚持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尊重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再次,要坚持以公平公正为准绳,避免受害人和被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要坚持以专业鉴定为基础,确保鉴定人员具有专业的医学、法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应用中,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的鉴定和评估。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鉴定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鉴定和评估,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每年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的不在少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最担心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赔偿标准是什么,那么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这个便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下文就是小编为你整理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2017年度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的陆续的出台,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已经确定,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医药费按发票2、误工费: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4、交通费:交通费按票据5、住宿费: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7、营养费: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8、鉴定费:鉴定费凭票据9、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系数;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系数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系数;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系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系数;10、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11、丧葬费:丧葬费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13、死亡赔偿金:参照各地政府指导标准1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15、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

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12:14

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12:14

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12:14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 12:1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7年全国、黑龙江省各项统计数据整理得出:1、残疾赔偿金黑龙江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95元/年注: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①受害人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计算范例:城镇居民:242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一级:24203元/年×20年×100%=484060元二级:24203元/年×20年×90%=435654元三级:24203元/年×20年×80%=387248元四级:24203元/年×20年×70%=338842元五级:24203元/年×20年×60%=290436元六级:24203元/年×20年×50%=242030元七级:24203元/年×20年×40%=193624元八级:24203元/年×20年×30%=145218元九级:24203元/年×20年×20%=96812元十级:24203元/年×20年×10%=48406元农村居民:110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1095元/年×20年×100%=221900元二级:11095元/年×20年×90%=199710元三级:11095元/年×20年×80%=177520元四级:11095元/年×20年×70%=155330元五级:11095元/年×20年×60%=133140元六级:11095元/年×20年×50%=110950元七级:11095元/年×20年×40%=88760元八级:11095元/年×20年×30%=66570元九级:11095元/年×20年×20%=44380元十级:11095元/年×20年×10%=22190元②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③受害人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生活费黑龙江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1元/年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③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④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丧葬费黑龙江省2017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881元/年,4073.42元/月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黑龙江省丧葬费24440.5元4、死亡赔偿金黑龙江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95元/年①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城镇居民:24203元/年×20年=484060元农村居民:11095元/年×20年=221900元②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城镇居民:24203元/年×5年=121015元农村居民:11095元/年×5年=55475元5、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一、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是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之一,其旨在通过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受害人在人身损害事件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体现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本文旨在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不同人身损害程度和事实情况来确定的,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1.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到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丧失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减少;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费用;残疾人生活照料费用等。

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家庭成员赡养费用增加、家庭经济承担能力减弱、精神压力给家庭带来的损失等。

2.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折磨和痛苦程度、受害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因素来确定的。

常用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心理应激反应、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和抑郁等程度评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一般采用以下公式:赔偿金额 = 直接经济损失 + 间接经济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1.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直接经济损失 = 医疗费用 + 交通费用 + 住院费用 + 护理费用 + ...2. 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间接经济损失 = 家庭成员赡养费用增加 + 家庭经济承担能力减弱 + 精神压力等损失 + ...3.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精神损害赔偿 = 心理应激反应程度评定 + 创伤后应激障碍程度评定 + 焦虑程度评定 + 抑郁程度评定 +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2. 相关案例和判决书;3.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格;4. 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人身损害:指人身健康受到伤害或丧失的行为、行动或结果;2. 经济损失: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方面的损失;3. 精神损害:指人的精神状态受到伤害,包括心理应激反应、创伤后应激障碍等;4. 赔偿标准:根据事实和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

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

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

兹论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1、医疗费用。

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

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对于因意外事故、伤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鉴定,以确定损害的性质、程度和原因,并为相关法律程序和赔偿提供依据。

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作为专业的鉴定指南,对于鉴定过程中的标准和要求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对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对于鉴定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鉴定范围包括了因意外事故、伤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死亡的情况。

而鉴定对象则包括了受害人、被鉴定人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赔偿案件。

这些规定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对于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鉴定程序上,标准要求鉴定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关的技术检查和鉴定。

在鉴定方法上,标准要求鉴定人员应当运用医学、法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此外,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还对于鉴定结论的表达和说明进行了规定。

标准要求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准确地表达受害人的损伤性质、程度和原因,并对于鉴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这些规定保证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赔偿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综上所述,2017年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专业指南,对于人身损害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受害人和相关的法律程序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于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16号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

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

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人身损害赔偿设立的目的乃是为了恢复固有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的恢复、受害人因伤害而丧失的可预期的劳动收益、家庭生活职能实现的保障、精神创伤的抚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物质损害的赔偿,第十八条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予以了明确规定,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大致包括:(1)因伤害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必要交通费等;(2)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生活保障性利益支出,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3)精神损失抚慰金。

二、观点的梳理针对境外人在我国境内因侵权行为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问题,目前国内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所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即按照我国的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调整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而是规范境内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标准的选择问题。

如果对境外人的赔偿标准一律按照我国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这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价值相悖。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尤其是对发达国家的境外人而言,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我国受诉地法院标准赔偿,那么赔偿金额将远远低于其生活地的标准,由此可能影响受害人正常的生活,无法保障受害人的生存权。

而作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结国,有必要创造条件实现条约中的生存权。

对于这种赔偿标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中第24条规定:“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交通费按实际的必须费用计算。

”这样的表述正是采用了这一观点。

(二)按照死者本国标准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加害人都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全部赔偿,这体现了对受害人全面、充分的保护,从而保障受害人能够恢复到伤害以前的状态,以恢复其财产状态和精神状态。

所以有学者认为为全面、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应以受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本国为计算基准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因此,对于赔偿权利人如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居民,其所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远高于我国的情形,应当按照死者的本国赔偿标准赔偿。

这不仅充分考虑死者的实际收入及死者家属所获取赔偿金的实际购买力,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和务实原则。

按照受害人本国标准赔偿,恰恰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受害人全面、充分的保护。

这种标准下的赔偿金,对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境外人,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将大大高于境内人,但是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出于其经济能力的考虑,也可能出现境外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致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且这易导致“同命不同价”结果,让国人从心底感觉外国人的命比国人更值钱,这与我国的公共利益不相符,理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范畴。

当然这种观点多为理论性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此标准裁判的法院和法官不多。

(三)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被抚养人所在地标准赔偿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既避免了按照受害人本国标准赔偿带来的因赔偿数额巨大致侵权人负担过重的情形,又冲破了按照受诉地法院标准赔偿数额过低以致影响受害人生活的尴尬。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侵权行为地法院是具备管辖权的,加之死亡赔偿金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法院受诉地的标准来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依据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被抚养人的生活支出受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限制,按照被扶养人所在地标准赔偿能保证被扶养人在抚养地的各种生活支出,从而能够较好地维持被扶养人的生活,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同一地域标准,不宜确立两种地域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赔偿标准亦会被采用。

(四)发达国家的外国人应参照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赔偿这也是一种折中的观点。

这种观点既可以避免因赔偿数额过低致使受害人无法正常生活,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缩小发达国家的境外人与境内人之间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数额的差距,依据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和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原则,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法院和法官即是采用此种观点。

三、结论的思考综合全面分析,针对上述四种赔偿标准,第一种观点有违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对于受害人来讲,按照第一种受诉地法院的赔偿标准来赔偿无法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种观点虽完全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却使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过大,有违实质公平,因此对加害人而言,按照第二种受害人本国标准赔偿会与加害人的经济偿付能力相距甚远。

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三种和第四种标准,因为这两种标准能够很好的衡平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现实中,司法实务界对涉外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有的采用法院受诉地的标准裁判,有的采用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被抚养人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有的则采用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赔偿。

“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在今天这个裁判文书上网、信息传播加速的时代,“同案同判”具有异常急迫性和必要性。

因此面对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消除“同案不同判”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建构“同案同判”大格局。

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有两个途径:一是在理论上加强对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沟通交流,对境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理论进行梳理,达成统一的理论认识;另一是在司法实务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出台调整境外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

(一)达成理论共识通过加强学理研究,达成理论上的共识和思想上的一致是做好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统一化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关于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解和适用上,各地法院采取的认定标准和做法不一,主要还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不能很好驾驭和把握。

笔者以为应当大力加强关于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允许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

因为真理只有越辩越明,讨论才能清晰。

开展理论研究和司法调研工作是出台后续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及开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因此,必须首先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通过理论探讨逐步让争辩明朗化,认识趋同化。

鉴于法院研究力量薄弱,审判任务繁重无暇顾及,而理论界又缺乏研究素材和数据资料,因而可采用政法院校与法院等实务机关成立联合课题组的形式进行联合攻关的办法,通过对一线司法数据的采集和裁判案例的解读不断深化对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以逐步统一认识,解决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混乱的司法顽疾。

(二)建立案例制度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是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件的方式来为以后类似或者相同案件提供裁判参照物,这种制度有利于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调和法律自身的矛盾及其与社会动态需求之间的矛盾,提升司法权威,改革司法结构。

由于成文法具有滞后性,而“社会正义如果不是一个持续进步的过程,也是一个‘正在’进步的过程”,因此,要实现正义,法律必须变动不居。

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很好地弥补法律这个天生的缺陷,是对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矛盾交织的法律回应。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法官曾经说过:“如果每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重新开庭,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以至无法承受”,裁判体现了法官的经验和理性,因此对于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适用程序正当的案例要注意积累,在将来司法审判中遇到与先前案情相似或相近的案件时,可以在整合先前案例中法官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对其优先适用,提高司法效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