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二胎细则超生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二胎新政策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数量合理控制,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指导、避孕措施、生育奖励和生育保险等。
第三章生育登记和服务
广东省将建立健全生育登记和服务制度,确保每个家庭的生育计划得到合理安排和服务支持。
第四章优生优育
广东省将加强优生优育工作,提供优生优育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健康的生育和育儿行为。
第五章宣传教育
广东省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的认知和理解。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广东省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七章监督和评估
广东省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将在发布后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全面、正确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措施促进人口素质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人口计划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扶助第七条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农村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其所在村民小组应当优先安排其从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就业以及享受其他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照顾。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节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减免技术服务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广东省内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维护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广东省的人口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生育两个孩子为宜的方针,保障夫妇依法享有生育权利,并加强人口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崇尚孝道、重视人口素质的良好风气。
其次,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障人口政策的贯彻执行,广东省将建立健全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监督,加大对违反人口政策的处罚力度,确保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广东省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完善生育服务体系,提高生育服务水平,为夫妇提供全方位的生育指导和服务。
再次,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人口政策的社会保障措施。
广东省将建立健全的人口政策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广东省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爱和帮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人口政策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
广东省将加强对人口政策的法律监督,依法惩处违反人口政策的行为,保障人口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广东省还将加强对人口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总之,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省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人口的合理稳定增长,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保障。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人口政策法规,支持和配合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为广东省的繁荣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随着中国政策的放开,许多家庭开始考虑是否要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来说,超生二胎可能会
面临罚款的问题。
那么,关于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未经
批准生育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生
育的,应当支付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是,按照当
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十倍确定罚款数额。
这就意味着,罚款数
额将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罚款金额将会有
所浮动。
其次,对于超生二胎罚款标准的执行,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
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由当地计生委或相关部门负责执行罚款,并
且会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罚。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有关部门也会考虑情况给予相应的减免或分期缴纳的政策。
此外,对于超生二胎罚款标准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注意一些具
体的细则。
比如,对于单亲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家庭等特殊
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具体
了解和咨询。
总的来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具体的罚款数额将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三至十倍确定,并且执行时会考虑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罚。
对于超生二胎的家庭来说,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出符合政策规定的选择。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对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做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重新修订了《广东计划生育》,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清远二胎政策以及广东清远三胎计生委政策
清远二胎政策以及广东清远三胎计生委政策二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2023年生二胎的,会有三万元的补助。
通常包括以下的补助项目:生育生活津贴、产前检查费、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等。
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般情况下,2023年生二胎的奖励有:2023年生二胎的,会有三万元的补助。
一般情况下,2023年生二胎的奖励,会有三万元的补助。
二胎补贴政策2023年生二胎的,会有三万元的补助。
通常包括以下的补助项目:生育生活津贴、产前检查费、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等。
二胎补助政策如下:二胎产假期限: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包含所有节假日。
如若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津贴:女职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
法律主观:二胎政策的补贴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二胎补贴主要就是来自于生育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的金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广东省二胎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在一或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
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
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整体来说有大概是四类,分别是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产假,一次性补贴标准在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所以是有的。
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2胎(修订版)完整篇.doc
2019年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胎(修订版)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胎(修订版)(二)(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有什么变化
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有什么变化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有什么变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做了最新修订,那么修订后有什么变化呢。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有什么变化”的详细解答,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
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4、以人为本,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
新条例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
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1、取消晚婚(10天)晚育假(15天)。
2、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35天)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3、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只要符合政策生育者)。
1、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023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规定
2023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规定一、前言为了更好地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在2023年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2023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规定。
二、新规定概述1. 放宽生育限制广东省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 previously existing 生育限制,允许家庭生育三个孩子。
2. 支持家庭发展提高生育、养育、教育相关待遇,加大对家庭的支持力度,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
3. 优化人口结构通过政策调整,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政策1. 生育政策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 previously existing 生育限制。
2. 家庭支持政策(1)育儿津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育儿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家庭月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2)延长产假将产假由原来的98天延长至128天,保障妇女权益。
(3)父亲陪产假增设父亲陪产假,鼓励家庭共同参与育儿。
(4)托育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托育服务,为家庭提供更多育儿选择。
3. 教育政策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幼儿园入园率,实现学前教育普惠性发展。
4. 健康政策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四、实施与监管广东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规定实施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五、结语广东省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好地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做好新规定的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为广东省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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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202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广东省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是广东省政府为了适应新的人口形势和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广东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以推动人口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202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提出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该条例强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计划生育权利。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广东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和方向。
其次,条例对广东省的人口发展、计划生育、人口控制以及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人口发展方面,条例要求广东省积极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鼓励高学历、技能、素质的人才留在广东,同时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的态势。
而在计划生育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都具备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适龄夫妇选择合适的计划生育方法,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处罚,严禁进行非法堕胎和强迫堕胎。
最后,条例也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条例规定了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同时要求其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知识水平。
总的来说,202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广东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是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人口形势的需要,以推动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各级政府的积极落实,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广东计划生育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细则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实施优生优育。
而广东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度较大,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细则,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计划生育细则一、家庭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妇应该合法合规地进行家庭计划生育,尽量减少生育数量,保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职能结构的协调。
二、计划生育服务广东省落实计划生育服务,为广大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前医疗体检、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以确保夫妇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三、计划生育证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有夫妇应该持有有效的计划生育证,计划生育证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夫妇生育信息。
如果夫妇没有持有计划生育证,必须到当地计划生育机构申领。
四、超生和非法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非法生育和超生都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夫妇未经批准而生育超出规定数量的子女,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社会抚养费,否则会面临更高的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五、计划生育资料保密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因此,广东省严格规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资料必须保密。
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得或泄露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结论广东省的计划生育细则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但保护了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平稳稳定。
可以预见,在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会更加强调合法合规,更加注重宣传教育,更加关注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步伐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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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胎细则超生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二
胎新政策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最新消息是什么?有无最新进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全面二胎政策将于(1月1日)起实施。
下文为
大家详细介绍。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以157
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
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生育政策的
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
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但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表
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后,将于公布
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
策进行细化,明确了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
另外,修正案草案
将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即广东女性产假有望增至178天。
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卵)管复通手术,修正案草案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复通手术”的规定,即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各个省的征收标准不同的,这个一般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予以明确。
下文以广东省为例为大家
介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
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
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
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
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
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
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
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
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
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2016年1月1日前超生的,应继续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如在2016年1月1日开始生育二胎的,不需再缴纳社会抚养费,而生育
三胎的仍然属于超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