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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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
【文献号】5590
【原文出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原刊地名】成都
【原刊期号】200312
【原刊页号】98~101
【分类号】D412
【分类名】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200403
【标题】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乔生
【作者简介】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03
乔生(1952-),男,广东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我国DVD等案例分析国际竞争的新动向,并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导向的未逮及立法滞后基础上,从跳出误区、营造环境、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创立中国技术标准、实施反布雷计划及运用国际规则等六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基本策略。
【摘要题】WTO法制专栏
【关键词】国际竞争/国际规则/知识产权/企业对策
【正文】
中图分类号:DF41;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3)12-0098-04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尚未从融入全球经济的喜庆中冷静下来,便领略了跨国公司一系列布雷设陷(阱)的知识产权威慑。在国内,外商利用专利跑马圈地;在国外,各国巨头构筑技
术标准体系,陈兵海关,拒我国产品于国门之外。我国企业,要在国内避开外国专利的围追堵截,要在国外冲开一条血路,似乎惟有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一途[1]。
一、从我国DVD案、华为案等看国际竞争的新动向
2002年3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个春节刚过,约100家企业的DVD出口产品在欧盟被当地海关扣押,理由是没有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认证;随后,欧洲企业按照欧盟新出台的《产品安全条例》关于2元以下打火机须有安全装置的规定在欧盟申请了该安全装置的专利,以未获专利权人许可为名将我国占欧盟市场8成的打火机挤出欧盟市场[2]。2003年1月,世界最大的网络电信设备制造商美国思科系统公司状告我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七位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的技术和专利涉嫌侵权[3],意在限制华为与之相似产品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向欧美薄弱地区的扩张。
上述案件,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规则: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这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这“三化”已不再是某一跨国公司的独立行为,而是更多表现为多寡头的专利联营。如1999年6月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简称6C)发表了《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宣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其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而欧盟此次扣押我国DVD产品的发难者则是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联盟,依据的是欧洲议会修改后的第3295/94号法案,指控的是我国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等货物侵犯其专利所有权。如按其收费标准,我国内DVD生产厂家每生产1台DVD,至少须缴纳专利费约17美元,而每一张DVD光碟的成本也将增加0.7元人民币,至于生产DVD许可证的入门费,一张就要50万美元。美国思科诉华为侵权,要的也就是迫使华为以高昂的代价购买思科的技术专利许可,从而使华为提高生产成本,失去竞争优势。
标准的全球技术专利许可是一项合法的制度,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有遵守的义务。但是,我们同时应当看到,这是一项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不公平的技术垄断行为,特别是发达国家巨头“私有协议”的标准化趋势,无异于一场没有硝烟的技术侵略和市场占领。此外,不是一切现存的都是合理的,世贸组织的许多协定,就是在发达国家的控制下制订的,其条款的天平无疑偏向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有责任尽可能利用成员的身份和权利打破这种虽说合法但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局。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充分利用独立主权的国家行政与立法,对这种知识产权的垄断、侵略、占领作出不违背WTO原则的限制。我国媒体已经久违了帝国主义这个
专用名词,也陌生了应对帝国主义侵略的策略。帝国主义的侵略,有政治上的,军事上的,也有经济上技术上的,这后者往往为灯红酒绿或不公平条约所掩盖,甚至为了表面上的不违背WTO规则,不惜以政治军事手段迫使成员方“自愿”作出让步,如美国为了限制他国产品进口,往往让对方在协议上作出自愿限制某种产品出口数量的承诺。相反,一旦他国出口影响了美国的利益,美国却是根本不顾什么违背不违背WTO规定而重修其国内立法,如2000年出台的新农业法案,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就是明知违反WTO农业协定也推行不误。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导向的未逮与立法滞后
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出口产品应当适用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遵守国际规则,这是不言而喻的。但问题在于我国入世前后舆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可能对我国企业经营及技术的限制缺乏警觉,从而使企业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可能对世界经济的控制及对其自身核心技术形成钳制的形势缺乏认识。笔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所谓与WTO“全面接轨”的理论始终不敢苟同。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承认我们在经济、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距离,“全面接轨”的实质,就是否认这种差别。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曾有学者认为应当遏止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竞高”与“超标”的趋势,[4]但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已经顺利地与发达国家接轨,有的甚至高于某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世贸组织的前任、现职总干事鲍榕胥、素帕猜均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表示满意,甚至认为中国用短短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路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周年之际,世贸组织的专家甚至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可免予审查。笔者以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或高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国外知识产权对其采取的限制与“合围”战略,却不利于该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此外,我国舆论界曾有一段时间沉浸在追求入世、成功入世以及引进外资(技术)的3F气氛中,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布设雷区”及对我国企业技术与专利发展形成的限制缺乏警觉。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已因出口彩电到美国支付了数百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而发达国家则同时在我国申请了成百件高清晰度的彩电专利,控制了我国彩电技术的发展和消费市场;20世纪90年代,更多的发达国家利用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以美、日为例,1995年向我国申请专利分别是2971件和5135件,1997年增至5919件和8395件。特别是我国5年计划一公布,发达国家即根据我国的发展规划向我国大量申请相关专利,以求最大限度封堵我国自行研制之路,对我国企业技术开发形成技术壁垒。尤其是入世前,2000年飞利浦已曾指控6家半导体公司侵犯其I2C专利,2001年飞利浦更向美国纽约地方法律控告8家公司侵犯其I2CBus专利权[5];6C则在北京宣布并推行“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可惜人们只关注其“凡于2000年9月1日起8个月内执行专利许可协议的企业可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