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1.2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为人们在面临各种意外和不幸时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
其中,涉及到残疾程度的保险赔付是一个关键的方面。
为了明确和规范残疾赔付的标准,保险公司通常会制定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一重要的保险条款。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一张表。
简单来说,这是为了确保在保险赔付时能够公平、合理、准确地进行。
不同程度的残疾对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影响程度不同,所需的经济补偿也有所差异。
通过制定详细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合理控制风险和成本。
那么,残疾程度是如何划分的呢?一般来说,残疾程度的划分会依据相关的医学标准和评定方法。
常见的包括身体功能障碍、肢体缺失、器官损伤等方面。
比如,肢体残疾可能会根据失去的肢体部位和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视力残疾可能会根据视力受损的程度来划分等级。
在给付比例方面,通常是根据残疾程度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轻度残疾可能会获得较低比例的赔付,而重度残疾则会得到较高比例的赔偿。
以常见的意外伤残保险为例,一级残疾(最严重的情况,如双目失明、四肢瘫痪等)可能会获得保额的 100%赔付;二级残疾可能获得保额的90%;依次类推,随着残疾程度的减轻,给付比例逐渐降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残疾程度的定义和给付比例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具体的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在评定残疾程度时,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报告,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会进行调整和优化。
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意义重大。
对照表参照说明
残疾给付对照表参照说明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在理赔残疾给付实务中,现行理赔残疾给付标准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下发的(1999)237号《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下面简称《比例表》)执行,该《比例表》共计七级34条,主要是对肢体缺失、视觉、听觉等方面作了粗略的规定。
因工伤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了相应的伤残级别,而《比例表》中未涉及该类残疾,此类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很常见,是否给付以及如何给付,容易引起争议,各机构理赔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确定。
为统一规范,便于理赔操作,现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保监委下发的《比例表》逐一对照,对两表中给付的项目而在《比例表》中未涉及的,参照《比例表》中同等级别残疾作了归类汇总,供理赔人员在实际工作参考执行。
残疾给付对照表的几点说明1、《比例表》分为七级,后两表分为十级。
总体而言,后两表中的前六级标准可与《比例表》中的前六级基本上一一对应,《比例表》的第七级基本上对应后两表中的七至八级。
个别级别可能跨度较大,无法对应。
2、后两表与《比例表》对照分为四种情况:1、完全吻合;2、同等水平;3、分别评定;4、不予评定。
3、“完全吻合”及“同等水平”一栏,理赔人员可以按照《比例表》中相应的给付标准执行;“分别评定”一栏,即每一条可对应几种残疾时,理赔人员可按照《比例表》分别予以评定;“不予评定”一栏,主要是指一些不符合意外伤害标准及保险理赔中残疾的定义项目,所以不予给付残疾保险金。
4、各级别只规定了最高给付比例,在实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付比例。
5、对于后两表八、九、十级中给付标准低于《比例表》第七节的部分,表中未予列入。
意外伤残表
占体表皮肤面积比例
最高给付比例
头部
发部、面部
烧烫伤,面积≥1且<3%
若并有视力或眼球受损+20%
40%
发部、面部
烧烫伤,面积≥3且<8%
若并有视力或眼球受损+20%
80%
发部、颈部、面部
烧烫伤,面积≥8%
100%
肢体
(四肢+躯干)
Ⅱ°烧烫伤面积≥10且<20%
或Ⅲ°烧烫伤面积≥2且<6%
5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足趾缺失的十九
二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以下是小幅度改写后的文章:下面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共分为十级。
最高给付等级是第一级。
第一级: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___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___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9.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注5)。
10.十个手指缺失(注6)。
1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3.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
14.十个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
15.十个足趾缺失(注9)。
16.___完全失明。
1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8.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9.一只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个或四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20.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0)。
22.十个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4.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5.两只手拇指缺失的。
26.一只足五趾缺失的。
27.两只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28.一只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9.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30.一只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1.一只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5%。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是指保险公司在确定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时所使用的评估标准,以及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患病导致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所规定的比例向其赔偿的金额。
以下是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相关内容。
一、残疾程度评定标准1.按照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分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最轻,十级伤残为最重。
2.按照身体不同部位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身体功能、五官、听力、言语、精神等方面。
3.按照伤残后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包括日常生活自理、就业能力、社交能力等方面。
4.根据残疾性质,分为器质性残疾、精神疾病、职业病等不同类型进行评定。
二、给付比例规定1.保险公司规定不同程度的残疾可获得不同比例的赔偿,例如一级伤残可获得10%的赔偿,十级伤残可获得100%的赔偿。
2.保险公司另外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双重残疾、三重残疾等,可获得更高的赔偿比例。
3.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额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计算。
4.保险公司在给付赔偿时,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赔偿调整。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在进行残疾程度评估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在提出赔偿申请时,应该提供详细的医疗资料以及相应医疗证明文件。
3.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被保险人应该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其所涉及的内容,以便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应该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其内容,以便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发生纠纷。
同时,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也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和给付,以确保赔偿公正合理。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00%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第二级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的(注5)90%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0%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70%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二十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二十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五级二十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0%二十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十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二十六一足五趾缺失的二十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二十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十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的50%三十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十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七级三十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的40%三十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第八级三十五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0%三十六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三十七一足拇指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三十八一足拇指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第九级三十九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0%四十一手食指两节缺失四十一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四十二一足拇指末节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第十级四十三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四十四一足除拇指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表伤残等级赔偿系数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伤残表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两套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套标
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两套不同的标准,主要区别在于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保险行业制定,主要适用于保险行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评定。
该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由国家制定,适用于对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程度的评定,包括医疗、法律、保险等领域。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该标准不仅考虑损伤的后果,还要考虑损伤当时的情况。
在实践中,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应优先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以身体结构完整性受损作为鉴定依据的,应优先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总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两套不同的标准,各有其适用范围和侧重点。
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常用险种费率及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单位:‰
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费率表(2009版)单位:‰
附加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费率表单位:‰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2009版)单位:‰
调整保险A费率表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为:
1、如果本附加险限制了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最多可以按主险合同保费减少50%;
2、如果本附加险扩展了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最多可按主险合同保费增加30%。
附加免赔额等给付标准调整保险费率表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为: 本附加险所调整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费的-30%及以上。
附加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调整保险费率表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为:
一、如果本附加险限制了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可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风险状况适当减少上述条款对应的保险费,最多减少90%;
二、如果本附加险扩展了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可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风险状况适当增加上述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增加幅度不限。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费率表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为: 本附加险所扩展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费的5%及以上。
常用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伤的程度,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有着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1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较轻微,但仍然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1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3-5倍。
2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较轻,但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对于2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6-10倍。
3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中等,对工作和生活有较大的影响。
对于3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11-20倍。
4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较重,对工作和生活有较大的影响。
对于4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21-30倍。
5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较严重,对工作和生活有严重影响。
对于5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31-40倍。
6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严重,对工作和生活有极大影响。
对于6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41-50倍。
7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极重,对工作和生活有极大影响。
对于7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51-60倍。
8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特别严重,对工作和生活有极大影响。
对于8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61-70倍。
9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极其严重,对工作和生活有极大影响。
对于9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71-80倍。
10级伤残,指身体机能损伤程度极其严重,对工作和生活有极大影响,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10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赔偿金的81-100倍。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赔偿金的计算还需考虑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工龄、医疗费用等因素。
此外,如果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也有相应的赔偿权利。
总之,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损伤程度来确定的,赔偿金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表。
下面是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内容:一、因工负伤、生物性病原体污染或者职业病患者工资待遇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有所不同。
以下是广东省的工伤保险金给付标准:1. 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待遇:- 一级残疾:一级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每月给付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二级残疾:二级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每月给付国家最低工资标准60%;- 三级残疾:三级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每月给付国家最低工资标准50%。
2. 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待遇:- 一级残疾:一级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每月给付原工资标准;- 二级残疾:二级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每月给付原工资标准80%;- 三级残疾:三级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每月给付原工资标准70%。
3. 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待遇给付期限不超过60个月):- 丧失劳动能力:给付底薪的60%作为一级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津贴;- 丧失劳动能力65%以上:给付底薪的80%作为一级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津贴。
二、工亡待遇1. 工亡待遇标准:- 工亡丧失生活来源的家庭:给付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 工亡丧失生活来源的个人:给付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
三、职业病患者工资待遇1. 工亡待遇标准:- 特殊工种特殊病种:按照国家规定给付一定比例的薪金。
四、其他待遇1. 医疗费用:- 享受工伤保险期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补助;- 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等。
2. 目前暂无工伤保险金、工亡待遇、职业病患者工资待遇、医疗费用补助的相关标准。
以上为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内容。
请注意,由于法律法规经常进行修订,具体标准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标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或器官功能障碍。
在我国,对于工伤的赔偿标准和伤残等级评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工伤赔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面将就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1. 伤残等级1-10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其中,伤残等级1-10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依据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工作能力损害程度等。
2. 伤残等级1-10的评定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鉴定机构会根据受伤员工的身体检查结果、病历资料等进行评定,最终确定伤残等级。
3. 伤残等级评定的要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的。
评定结果对受伤员工的工伤赔偿金额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要求评定过程严肃认真。
二、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1. 伤残等级1-10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2. 以伤残等级1为例,根据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和相关规定,伤残等级1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工资岗位平均年工资的60-80。
而伤残等级10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工资岗位平均年工资的220-240。
3. 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伤残等级、受伤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在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三、申请赔偿的流程1. 受伤员工在受伤之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就医治疗。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
2. 受伤员工需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劳动保障部门会安排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赔偿标准。
3. 一旦确定了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赔偿。
四、加强对工伤防范的重视1.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伤防范工作的重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设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残疾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它可以保障人们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残疾状态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来确定给付比例,以平衡风险与保险费的关系,保证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供大家参考。
1. 全残(100%给付比例)全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全面的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
被保险人在全残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100%的赔付比例,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全面的经济补偿。
2. 重度残疾(80%给付比例)重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独立生活和进行一部分工作。
被保险人在重度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80%的赔付比例,以弥补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来源。
3. 中度残疾(60%给付比例)中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进行一定范围的工作和独立生活。
被保险人在中度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60%的赔付比例,以帮助被保险人尽可能保持一定的生活质量。
4. 轻度残疾(40%给付比例)轻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进行较为正常的工作和独立生活。
被保险人在轻度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40%的赔付比例,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一些额外的经济负担。
5. 部分残疾(30%给付比例)部分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进行大部分工作和独立生活。
被保险人在部分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30%的赔付比例,以减轻被保险人因劳动能力下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此外,保险公司在确定给付比例时可能还会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职位等因素。
因此,购买残疾保险时,建议咨询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具体的给付比例信息,以确保自己的保险需求得到满足。
保险残疾比例表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 三四 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给付 1比00例%
75% 50% 30%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九 为 两维 上持 肢生 、命 或必 两要 下的 肢日 、常 或生 一活 上活肢动及,一全下需肢他,人各扶有助三的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 十 能 十永 手久 指完 缺全 失丧 的失的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பைடு நூலகம்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等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七级三十四项伤残给付比例列表
项目
残疾程度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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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
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2.2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3
3.1
3.2
3.3
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4.2
4.3
4.4
5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5.3
5.4
5.5
6 6.1
6.2
7 7.1
7.2
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7.5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
7.8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
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