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庆油田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增强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确保地面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地面工程本质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质量法规、规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构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供、监理、第三方检测、质量监督各责任方共同参加、分工协作、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网络,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监督制和第三方检测制。

第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鼓励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效率,提倡通过创建样板工程、优质工程等形式促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上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活动的主责单位和业务部门,公司其它地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成立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油气田地面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油田公司油
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成员由基建工程部、规划计划处、油气田规划所、油田开发处、气田开发处、生产运行处、质量管理与节能处、安全环保处、保卫部、物资采购管理部、对外合作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工程部。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和各建设单位地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项目组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工程管理方面执业资格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参与油田公司地面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专业和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合同委托全面履行质量监理责任,质量监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地面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油气田地面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规范,并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油田公司地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办法;
(二)负责油田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核实各建设单位(项目组)上报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无损检测单位资质资信及施工力量需求,统一办理队伍准入。

并对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地面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组及地面建设市场准入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无损检测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编制油田公司地面建设工程创优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公司内部质量检查及优质工程的检查、评优工作,负责组织油田公司范围内优秀设计评审、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迎检工作;
(五)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牵头组织地面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不定期组织召开地面工程质量分析会,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收集处理质量信息,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组)质量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范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规划,编制工程创优计划,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及工程质量负责制,明确质量责任;
(三)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和创优计划的实施,组织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比,组织本单位申报优质工程的初验和迎检等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无损检测企业及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审核承担本单位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无损检测及预制产品单位的资质资信并上报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管理制度,确保设备材料质量;
(七)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
(八)负责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并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九)负责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投产后运行期间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上岗人员培训制度和巡检制度,杜绝违章操作。

(十)负责建立、落实质量回访制度。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管理;
(三)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通过积极推广应用标准化设计和先进的设计软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差错。

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充分吸收专家会审意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

汇集各渠道的设计和服务质量的数据和信息,提供数据分析报告,不断改进设计服务工作;
(四)负责内部及外部设计成果的审核和评优的具体实施;
(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组织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二)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实行质量目标管理,并将其分解落实到下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负责确定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重点;
(三)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负责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管理;
(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计划,确定质量管理要点,提出各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难点、质量通病及薄弱环节,组织研究攻关并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五)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质检员、质量控制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负责本单位承担工程(产品)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七)负责顾客投诉和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优质工程的创建、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物资采供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二)物资采购管理部对建设工程物资采购质量负责,器材供应处对物资的商检及配送质量负责,进口设备物资的采购质量由对外合作部负责。

(三)油田公司地面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严格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物资计划管理》等十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油(2009)180号文件。

(四)物资采购及配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技术文件规范要求,按照公司“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建设的要求,做好材料(设备)的分批、分类采购、商检及配送,确保同一场站同一类型材料(设备)为同一厂家,保证工程项目完工投运后正常的生产运行维护。

(五)物资采购及发放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体系,强化材料、设备入库验收检验制度,建立健全物资材料流动可追溯体系,确保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及证书真实、有效、齐全。

属压力容器及压力元件等特种器材物资,还需提供压力容器及压力元件等生产厂家有效的特种制造资格证书。

(六)物资材料的配送过程质量由物资供应处负责,物资材料移交中,物资供应处除提供物资材料原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内部商检所正式的商检报告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二)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部,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立健全项目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持续改进项目监理工作,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证。

检测人员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检测机构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项目及与级别相适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规定,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以检测为手段
谋取私利,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收取应严格把关,并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检测机构在收取样品时应要求见证员及取样员在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员和取样员专用印章。

(四)按要求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各检测项目,而未见证取样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建设单位确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有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三章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按照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监理及无损检测企业市场准入手续,优选队伍依法发包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三)按照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或送审施工图;
(四)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计划;
(五)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质检员的资质、专业、数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六)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检测工具、设备以及规范标准是否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七)复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表(监理项目由监理单位上报);
(八)审查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数量以及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标准规范是否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九)审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保证措施。

工程开工后,要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并作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定额,合理确定工程工期,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换取工期;
(二)严格强调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工程变更要按照油田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否则停工整顿或不予结算;
(三)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无损检测等单位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建立并执行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试化验实行见证取样,严格审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设备的检验应当委托油田公司准入的专业检测单位,并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提交满足深度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要符合油田公司及其上级部门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如有调整或变动,必须书面征得原项目批准部门的同意;
(二)工程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审,同时完成设计图纸交底,交清设计意图,明确施工验收应遵守的标准、规范,介绍同类工程的经验教训等;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勘察、设计主要负责人要亲往现场完成设计现场交底,交清站(厂)装置的选址地点、区域(交控制桩),所建位置的水文、地质条件,工艺流程走向,以及油、水、电、讯、汽、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及外部的衔接等;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服务和设计质量回访工作,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对于重点或油田公司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做出相应设计总结和评价;
(五)勘察、设计单位要充分利用设计文件审查、现场设计服务、工程质量检查及工程验收等工作机会,多渠道收集设计质量意见,建立健全有效的设计质量问责和纠错机制,不断减少设计质量通病的发生;
(六)对于有效的施工图会审和工程变更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修改、补充设计文件,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工程变更程序要符合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中标承诺和工程施工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需要的专(兼)职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报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及时予以签认;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及时予以签认;
(四)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控制实行前期策划制,应针对承担的项目制定项目质量计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资源配制,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要求,制定各阶段检验计划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六)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三检制”,并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质量三检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预制产品施工、生产现场实行各工序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发放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八)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未经
检查、验收合格,不允许隐蔽施工;
(九)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十)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否则工程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物资采购单位对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质量在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依法终身负责。

(一)油田公司国产设备材料采购管理由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进口设备材料采购管理由对外合作部负责。

设备材料商检及现场配送管理统一由物资供应处负责;
(二)对于物资采购管理部和对外合作部下放采购物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体系,强化材料、设备入库验收检验制度,建立健全物资材料流动可追溯体系,确保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及证书真实、有效、齐全;
(三)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物资计划管理》等十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油(2009)180号文件和油田公司“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的要求,按照设计文件采购,并确保同类场站同一类型材料和同类场站设备统一,以利于后期生产运行的维护。

如果不能按照设计图纸采购或改变设备材料型号,必须报由地面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物资材料的配送须由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等组成的入场验收小组验收合格方能进入建设现场,并同时提交真实可
靠的物资材料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和必要的商检报告、保修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各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检测试验室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

无损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24小时内出具无损检测结果通知,及时出具无损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除建立正常的台帐外,还应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建立单独的台帐,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于当日上报长庆工程质量监督站。

委托单位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收取应严格把关,并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检测机构在收取样品时应要求见证员及取样员在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专用印章。

按要求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各检测项目而未见证取样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建设单位确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有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始记录灭失或无法辨认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重新检测,有关费用由检测
机构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一)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监理月报;
(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工序等进行验收签认,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或审查意见要求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长庆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

对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建设单位拒不纠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长庆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
(五)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
内向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由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石油天然气长庆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地面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同时根据《中
(油勘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9]76号)的有关要求,工作上接受油田公司地面建设业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有关建设单位(项目组)要按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石油天然气长庆工程质量监督站报监。

第五章工程创优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参建各方应积极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成立创优管理机构,制定优质工程创优计划,并制定详细的创优工程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八条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优质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油田公司优质工程创优计划和评选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油田公司优质工程由油气田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申报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油田公司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年度工程创优目标,并将创优目标列入年度质量工作重点,油气田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申报的创优目标,确定油田公司地面建设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