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教代会暂行条例
教代会暂行条例(试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延伸,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我校教代会应在党支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我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审议、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
第九条稳步推进民主评议机制。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科组为单位,由教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工,均可当选教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应具有奉献精神和参政议政能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善于代表教职工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提案;3、有权就教代会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对学校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工作提出质询,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工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____年____月____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
2023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23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详细版)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职责和权限第一条: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法则、政策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令,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讨论和审议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的教师职称评聘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考勤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审议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学校各位行政领导述职报告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二条: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应坚决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保证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不能敷衍或拖而不办。
第三条: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干部无权擅自修改教代会已经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如教代会的决议有不当之处,可由某处、室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然后由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召开代表团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第四条:凡是本校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熟悉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文明执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一定议政能力。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可经协商分别参加各级部学科组、处室选举,不占学科组、处室名额,但不能不经过选举而成为当然代表,凡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规定》精神,为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教改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学校办公纪律等规章制度。
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质疑和建议。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学校党组织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代表不应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
理和 监 督
完 善 现 代 学校 制 度
、
,
促 进 学 校依 法 治
、
教 代 会 的 组 织 原则 是 民 主 集
校
,
根据教 育 法
教师法
(
、
工会 法
《
学校 教 职
等 法 律法
工 代 表 大会 规定
》
教 育 部令 第
,
号
)
第七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教 代会 制 度
、
,
支
规
,
结 合本 省 实 际 情况
提 出 整 改意 见 和 建 议
)
学 校 和 教 职工 的 利 益 关 系
六
讨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 的
山 东 省 人民政府公报
,
以 及 学校 期
年第
、
郃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事 项
;
策
(
、
国 家 的 法律 法 规
,
、
党 和 国 家关 于教 育改 革发
七
)
审议学 校 上
;
以 下 简 称教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议
(
代会
)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监 督 的
,
二
)
听取 学 校 发展 规 划
、
、
年度工作
、
、
财务
基本 形 式 和 制 度
是 学校 管 理 体 制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工作
、
教 职 工 队 伍建设
教 育教 学 改 革
校 园建
、
三 个代 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鲁政办发[1999]4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09【实施日期】1999.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9日鲁政办发〔1999〕4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研究拟订的《山东省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实施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暑假期间,按照本《暂行规定》,对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予以全面核定。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地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于今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编委办公室、省教委、省财政厅。
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合理、优化、高效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四条中小学、职业中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教代会制度 推动学校民主管理
坚持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坚持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管理我校从八五年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来,每三年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举行一二次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凡学校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等必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从九三年起,每学年结束,均举行“校长述职报告会”,充分体现了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了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提高认识,重视教代会工作实施教代会制度,搞好教代会工作,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职责,只有党政工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才能保证教代会的正常运转和作用发挥。
多年来,我校党支部、行政、工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使教代会工作进展顺利。
1. 党支部履行的职责。
加强对教代会领导,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依法治校、民主办学的需要。
在新的形势下,党对教代会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任何削弱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都是失职的行为,都是违背党规党纪的行为。
鉴于这样的认识,党支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对教代会的领导是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
党支部十分重视教代会工作,分管支部委员具体抓,协助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
2. 行政履行的职责。
校行政把教代会作为办好学校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待,为教代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校长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教代会的监督之中,重视开好每学年一、二次的教代会。
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措施都分别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定后再付诸实施。
校行政领导班子十分尊重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代表提案。
虚心听取代表意见,正确对待代表批评,主动接受监督。
3. 工会履行的职责。
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教代会工作,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做好教代会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首要任务,其次是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教职工能够充分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主义学校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领域的改革与进步,依据《教师法》及《工会法》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核心制度与形式,其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紧密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工作布局,妥善处理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教职工在学校重要决策中的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有效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既定程序,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架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就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重大规章制度,经校长签署后正式实施。
三、每年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必要时可依据评议结果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校长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进展,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并落实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充分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亦应尊重并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具备成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可通过选举程序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名额由各单位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提出议案与方案,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三、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需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督促。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附件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接受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五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 1 至 2 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第七条教职工人数不满50名,采用会员代表制(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在任期间,代表因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退养等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每次大会均由本届选举产生的由包括党、政、工的主要责任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主席团主持。
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由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主席团审议,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过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可进行提案征集,由校工会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的组织工作,直接由校工会委员会承担。
山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篇一:山东省实施工会法的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新)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工会和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六个月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九条乡(镇)、街道建立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含勤工俭学收入的管理、使用),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的同意,民主推荐校长人选,或民主选举校长,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方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学校党组织协调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和保障教职工对学院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聪明才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办好学院各项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学院教代会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代表合并为一个代表,双重身份。
教代会和工代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合并召开。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为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分配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条例,由院长颁布施行。
考虑到学院工作的实效性,上述工作可以在教代会主席团上审议。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集资建房、买房、等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院、部门两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能,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24年初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篇)
2024年初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系依据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精神,经充分研究与讨论后拟订而成。
第二条:为构建高度民主化的管理环境,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党的坚强领导、行政的明确职责以及民主管理的核心原则,特确立并强化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作为教职工群体行使其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途径,对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以及推动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坚定不移地遵循四项基本原则,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确保在学校党支部的坚强领导下有序开展。
教师应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及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支持并尊重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过程既体现广泛民主又保持高效集中。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就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议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并通过学校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教研组与年级组的评选标准、教职工奖惩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最终由校长颁布实施;(三)讨论并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福利费使用的原则与具体办法;(四)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有权进行表扬、批评与评议,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学校行政系统应充分尊重并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对于教代会提出的各项决议与提案,工会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需延期处理的事项,应明确说明原因;若存在不同意见,经充分研究并达成一致后,可提请教代会进行复议。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坚决拥护并践行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三)积极参与教代会活动,与广大教职工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与需求;(四)处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教代会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四)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举非中上层管理人员;(五)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可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方案,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代会应设大会秘书,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大会秘书负责会议期间的主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副秘书若干人,由大会秘书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筹备和举行第十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或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可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开会。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和教代会代表团(组)提出,经教代会筹备组商定。
第十二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本第十六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担当教代会的工作机制,负责筹备及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间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两次。
每次会议需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决议的通过需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同意。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期召开,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征求代表意见,获得多数同意后方可推迟。
若出现重大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共同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请求,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需求,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决议需得到认真执行,提出的问题需得到及时解决。
执行和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中进行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状况应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主要职责包括:1. 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起草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 监督相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的情况,必要时可提出质询。
金贝贝中英文幼儿园____年____月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本(二)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校长职责及教职工代表条件的正式规定第一章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拥有以下权利:1. 讨论与建议权:就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权:负责审议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随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 审议决定权:在教代会上,讨论并决定教职工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福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4. 审议监督权: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有权对表现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批评,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建议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教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制度
一、学校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与实施,具体实施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国工会章程》
3.《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4.《青岛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青教发[2014]9号)《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二、制定并实施以下操作流程:
1.成立筹备工作机构。
2.制定选举方案,进行宣传动员。
公布代表条件、名额、各类人员比例、选举方法、步骤,报学校党委批准。
工会组织教职工学习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学习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明确选举的意义和选举方法。
3.提报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确定。
4.向区教体局报告。
5. 民主选举。
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教师数量不低于60%),采用提前酝酿后,直接投票方式选举。
6.召开预备会议。
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议题、议程等。
7.召开大会。
8.结果公示,报区教体局备案。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20%一30%。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会议期间,应将学校未被入选正式代表的党、政、团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党支部书记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条教代会会议期间,学校的离退休协会负责人、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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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含勤工俭学收入的管理、使用),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
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的同意,民主推荐校长人选,或民主选举校长,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方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学校党组织协调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业务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组成,其中教师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根据代表人数的多少建立若干代表小组,推选正、副组长。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对干部任免、奖惩等提出建议;
四、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的质询;
五、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享受
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到的压制、阻扰、报复和打击,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报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二、认真执行学校行政做出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心学校以学校为单位,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村办小学的民主管理在校工会组长和乡(镇)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半数。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学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题案。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
议,邀请学校或乡(镇)党政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适应农村基础教育由乡(镇)管理的需要,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乡(镇)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
例第五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讨论本乡(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步骤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基础教育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提出改善办学条件的意见,促进民办教师报酬和教师待遇的落实和改善;密切社会和学校的联系,调节地方和学校的关系,听取社会对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邀请若干乡(镇)村干部和乡(镇)
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主席团成员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三条根据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有关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作教育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和决定;由乡(镇)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解答报告。
第二十四条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
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措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学校和乡(镇)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含盲聋哑和辅读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可参照本条例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县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山东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