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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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含勤工俭学收入的管理、使用),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

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的同意,民主推荐校长人选,或民主选举校长,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方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学校党组织协调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业务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组成,其中教师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根据代表人数的多少建立若干代表小组,推选正、副组长。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对干部任免、奖惩等提出建议;

四、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的质询;

五、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享受

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到的压制、阻扰、报复和打击,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报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二、认真执行学校行政做出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心学校以学校为单位,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村办小学的民主管理在校工会组长和乡(镇)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半数。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学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题案。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

议,邀请学校或乡(镇)党政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适应农村基础教育由乡(镇)管理的需要,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乡(镇)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

例第五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讨论本乡(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步骤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基础教育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提出改善办学条件的意见,促进民办教师报酬和教师待遇的落实和改善;密切社会和学校的联系,调节地方和学校的关系,听取社会对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邀请若干乡(镇)村干部和乡(镇)

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主席团成员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三条根据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有关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作教育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和决定;由乡(镇)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解答报告。

第二十四条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

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措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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