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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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南山医院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的财务制度和本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和规范标准,增强全院人员的经济管理责任,合理改进成本核算工作流程,完善经济核算手段与方法,正确核算分析医疗服务成本,从而客观地反映医疗经费需求,合理计划与分配医疗服务收益,保证服务质量,减少消耗,提高效益,使医院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远发展需要。
第三条医院成本核算执行制度执行收支结余法,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反映医院的经营管理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改善
医院内部管理方法措施,提高医院经营管理和竞争发展能力。
第五条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医院全体员工依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成本责任,实行全过程的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全院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医院在院长领导下,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院长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责任:
①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医院有关成本管理的制度,对医院的效益负完全责任。
②组织建立成立管理责任制,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科室、班组,实行科室归口管理。
③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完成各自成本计划。
④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第八条总会计师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
①协助院长组织领导医院的成本核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执行成本计划、控制成本开支、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开展成本预测、分析工作。
②宣传国家和医院有关成本管理政策和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研究和审查。
③定期检查成本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医药经营中需解决的问题,并向院长报告,协调解决。
④协助院长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成本核算中的交圈对口问题。
第九条核算办作为成本核算的责任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①制定医院的成本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成本核算办法。
②监督和指导部门成本核算。
③核定、考核单位部门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④汇总编制各部门的财务成本计划。
⑤参与制定医院内部各种定额和价格。
⑥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分析工作。
第十条医院各部门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医疗医技科室的管理职责:
①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为成本核算管理的重点。
②加强科室内部事务管理,各种仪器设备、医用消耗材料、药品、试剂、卫生、被服等实物要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交接班时清点数量;科室内物品定期盘点、报损、核销,并于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③严格遵循计算网络操作规程。及时、准确登录或统计医疗信息,保证各项医疗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
2、物资供应科室的管理职责:
①各项实物支出必须符合医院有关规定,严格按计划采购。
②建立健全实物管理制度。
③健全物资和固定资产实物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④限期报送上月各单位实物消耗成本核算报表。
3、对后勤技术维修科室的管理要求:
①提供的劳务资料等服务,根据核定的对内服务价格按项目统计,并实行供需双方签字验收制度。
②设专人负责内部仪器设备、库存维修材料、工时材料消耗统计等实物保管工作,做好实物入、出库的登记统计工作。
③限期报送上月各单位消耗统计表。
4、对行政管理科室的管理要求:
①根据上年度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制定本年度的费用预算,经批准后进行全程控制。
②严格控制各项行政管理费用,按审批权限开支。
③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④按规定对医院投入的人员工资,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进行核算,制定院内服务价格,对所有服务项目均实行有偿服务。
⑤按规定期限向院内、外主管部门和领导报送成本核算各类报表及有关分报告。
第三章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一条医院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医院的成本计划,核算医药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计算医药的经营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测算医院成本核算的内部价格,促进医院成本管理标准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实行计量管理
建立各种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各种计量设备应齐全、有效,并有专人负责,保证计量用具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管理。
在医药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应予以严格管理,保证准确、完整,并按规定流转后,在最终部门予以保管。
第十五条按月计算医药经营成本。
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医药经营收入、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成的医药经营收入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医药经营的实际成本,不得以后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的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第十八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已完项目与未完项目的界限。
第十九条单位成本核算中各种处理方法,包括存货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已完、未完项目成本的计算,以及医药经营成本计算等等,前后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报经财务或核算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
说明。
第四章成本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