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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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拟设立机构名称
举办者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
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
(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七、本表中的签字、印章复印无效。
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
注: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本表之附件(四)。
注:拟聘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作附件(五)。
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七)。
注:申办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填写“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