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和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并详细介绍该程序的流程和要求。
一、什么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为中小学生、职业技能人才及其他群体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非公立教育机构,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开发、供需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需要实行明确的审批程序。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格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场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专门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备案。
3、教师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水平,并经单位组织的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departmental for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认定证明。
4、培训内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从事具有市场需求和社会公益价值的高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备案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机构设立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教师资质证明文件、教材、培训计划和规划等。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教育与培训,尤其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管理,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设置资格要求1. 独立法人资格: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2. 专业教育背景:机构的负责人和核心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拥有相关的教育培训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教学证明。
3. 基础设施和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适当的办学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课程设置要求1. 根据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合理安排和设置相关的课程,以确保培训的实际效果与就业需求相匹配。
2. 灵活多元的教学方式:机构应该采用多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在线教育、实践教学等,以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
3. 教师队伍建设:机构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够针对学员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教学服务。
三、管理规范要求1. 招生与宣传: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保证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发布。
2. 学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保证学员信息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3. 课程质量监控:机构应定期开展课程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管与评估机制1. 监管机构设立:重庆市应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高效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 多方参与评估: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行业协会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进一步保障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最新版】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专职教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标准〔依照省市有关文件汇总〕第一条根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年。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借期许多于3年,举办高级技术职业培训的租借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许多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抵达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优秀的照明、通风条件,教课设备齐备;有知足实习教课需要的实训场所,切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切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许多于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许多于平方米。
【要求:产权为住所性质的不可以作为办学场所,租或许借用办公及教课场所的,需供给有法律效劳的租借契约和公正资料、消防部门独自出具的“消防安检证明〞〔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咨询办理〕。
】第三条拥有知足教课和技术训练需要的教课、实习、实验设备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要求:审批部门现场检验设备、设备、工位状况。
】第四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法定代表证人明资料:需供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
】第五条应装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习国家职业培训目标政策和法律法例。
【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证人明资料:需供给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应依据办学规模装备相应数目的专职教课管理人员。
专职教课管理人员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教课管理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办学设置标准
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
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
(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
(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中国,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一、机构资质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编号,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机构必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师资队伍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职业技能水平。
机构应聘请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士担任教职员工,并提供相关教师资格证明。
三、教学设施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要求满足教学需要。
教室、实验室、培训用具和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能够提供学生所需的实际操作环境。
此外,机构还需提供必要的图书馆和自习室等学习场所。
四、课程设置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
机构应根据重庆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需求,设立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必须合理科学,内容丰富全面,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教学管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明确学习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并及时发布学校公告和教学安排等信息。
此外,机构还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跟踪,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和辅导。
六、安全与卫生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机构还应保障师生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结: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包括机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课程设置要求、教学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合法运营并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职业机构培训审批制度范本
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变更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培训机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明确审批职责和权限,完善审批程序和流程。
二、审批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符合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2.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4.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5.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6.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7. 具备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审批程序第六条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实地考察、审核、批准、登记等环节。
1.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等。
2. 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
3. 实地考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情况。
4. 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5. 批准: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
6. 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审批时限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并确定各自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实数方式和相应比例。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验资机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并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需要将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并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
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学管人员,数量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举办民办职业增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各自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算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学校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开办资全的出实数方式以及相应比。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一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原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应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3年。
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3方米。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职业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其次,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职业培训的需求。
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前景,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能够获得实际技能和知识。
此外,学校还应当注重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实习实训课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另外,学校的管理机制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
同时,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此外,学校的办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依法合规经营。
最后,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积极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办学条件、课程设置、管理机制、质量评估、办学宗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才能够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为学生提供更好的职业培训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①举办者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
②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③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3)、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
①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
②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
③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
④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
⑤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批准文件;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培训机构名称、校址;
②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④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⑤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⑦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有关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①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②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8)、其他能够证明其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同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3)(4)(5)(6)(7)(8)项申办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使用A4纸,报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六、申请表格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该表格可上网下载或在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
审查:局就业与培训科(55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请材料,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并会同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实地评审,对是否许可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
决定: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交就业与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交由就业与培训科转政务中心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送达、发证:政务中心窗口(2个工作日)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核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即具备职业培训许可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此项许可须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