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院就重新鉴定进行不当释明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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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被告****本对司法鉴定书无异议并表示不提起重新鉴定,保险公司也仅对护理期限有异议,认为护理期限过长,但保留提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法庭在二被告均表示不提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反复提示被告****及保险公司称:原告是2015年7月14日住院,2015年8月5日出院,2015年8月19日委托的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应当在出院三个月后,病情稳定时提出,原告鉴定的时间过早,这份鉴定意见书是违法的,你们是否提起重新鉴定?在听取法庭审判人员提示后,二被告均立即表示提起重新鉴定,致庭审拖延。对此,代理人认为:第一,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对于证据合法还是非法,是否应予以采信,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后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结论,不宜由审判人员一人在合议庭尚未合议时直接评定为非法;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第3.2条之规定,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原告王云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已经治疗终结,符合鉴定的评定时机,法庭以原告的鉴定未在出院3个月后伤情稳定时提出为由,直接向而被告指出鉴定结论违法毫无法律依据;第三,庭审中,对于是否提起重新鉴定,法庭向被告进行释明并无不当,但释明的范围仅应就提起重新鉴定的权利本身,而不应就原告提交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评判,以对被告进行带有明显提示醒的释明,这使原告代理人对于案件可能得到不公正审判甚为担忧。

原告为年近80岁的老人,本应安享晚年,但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遭受病痛折磨,生活不能自理,且无钱继续就医,恳请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合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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