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据悉: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文了,从五个方面详细的为大家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的若干问题。
那么这次文件主要说明了哪些问题呢?今天店铺就带大家了解下,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1、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2、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3、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
文件原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38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的发展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二、企业资质分立后重新申请已分立资质问题的处理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原已分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按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将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立设立企业的,承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分立之日起5年内,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分立前取得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资格认定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资格认定试行办法治理企业认定备案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健康进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行为,培养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建市[2004] 2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治理的暂行方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治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治理企业〕,通过政府投资代建治理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招标或托付,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或分时期专业化治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景观和总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筑物的改建、扩建、修理、设备更新、装饰、装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项目治理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程项目治理公司。
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是指项目治理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应拥有的技术能力、治理能力、注册资本金等应具备综合能力的确认。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及监督治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的要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把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建设程序,应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实践体会和组织、和谐、治理能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要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治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等资格条件,经认定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在认定的工程等级范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活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川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川建委发[1994]04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4.12.23【实施日期】1994.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1日)废止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047号1994年12月23日)各市、地、州建委、开发办、房管局(处):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
根据28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28号令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的设立与审批1.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央在川企业所属开发企业和省级各部门所属开发企业,由省建委管理,各市、地、州、县所属开发企业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各地要严格控制新企业的开办,开发公司的数量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总量相适应。
94年内原则上不批准新成立开发企业,着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对现有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向集团化、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发展,为此各地可批准个别大、中型骨干企业。
今后设市城市不再新批准设立四级公司,各县城不得批准设立五级公司,五级公司只限在有条件的建制镇设立。
3.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政府川府发(1991)10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中央在川企业,省级各部门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各市、地、州、县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同级建委审批。
二、三级公司的资质审查,由各市、地、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委审批。
委托成、渝两市审批三、四、五级公司,委托市、地、州审批四、五级公司,并必须报省建委备案,项目公。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发[2004]10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川建发[2004]102号四川省建设厅)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与审批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与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与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企业在申报相应资质时仅需在系统中填报人员信息,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初始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企业无需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事项要素已作了调整,请各单位及时进行认领,并按新要求执行。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川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1]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川建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建发[2006]8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四川省建筑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在今后的资质审查工作中,坚持条件,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水平。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于2006年4月14日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必须满足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
申请新办建筑业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均须向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二份(见附表2)(一)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法定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或分立、合并的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前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改制、合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验资证明;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重组情况说明;6、经过重组的原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的相关资料;7、经改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建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 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为深化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企业资质办理申请,由企业法人代表经资质审批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资质的,应填报中介机构信息。
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
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
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资质条件动态核查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
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进行提示预警,并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业活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五类。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员工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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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标 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颁布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号】川建发﹝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8-16【实施时间】2004-08-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
省级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省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评审查委员会领导整个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申报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发证 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到建设部领取,统一在省政府服务中心颁发)。
五、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受理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改组、改制。
(二)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时限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停止审批该企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寻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2、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3、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4、厅招标代理费质评审小组成人员。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⑨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设计单位,则需同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纯自然人股东,则须提供从业简历及相关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以上资料均需存入光盘同时报送省建设厅(或直接发送至总站电子信箱sczjzjl@)。
五、申请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1、新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网上下截,网址:); ②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如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评标专家评标资格证等);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⑤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专家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及身份证(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财务相关执业资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注册在单位,专职人员人数应符合申报资格等级的规定。
⑦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⑧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应盖有本单位公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或复审,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②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③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A4幅面装订成册(必须提供原件审核)。
专职人员资料按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装订,同一个的资料集中在一起。
代理业绩资料按代理合同时间顺序填写和装订。
同时将机构基本情况用《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报送软件》填写,做成上报盘(软件网上下载,网址:)。
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或增加检测项目,须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注册材料; (三)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四)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五)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二: 厅资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杨洪波 副主任:郑勇、谭新亚、于桂、杨光、黄绪和、王卫南 委员:戴宝城、车志军、鲁泽文、常健、彭虎、郑有才、张跃林、芮天社、卯辉、谢洪学 沈津慧、孔燕、殷时奎 附件三: 厅建筑类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谭新亚 副组长:常健、鲁泽文 成员:彭虎、沈津慧、谢洪学、孔燕、殷时奎、李波、宋天云、方怀南、程刚、肖敏 附件四: 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黄绪和 副组长:谭新亚、孔燕 成员:常健、沈津慧、谢洪学、殷时奎、田文、李开恕、鲁泽文、杨清云、王建中、陈镭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