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严格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爆破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等。

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人员资格与培训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爆破作业操作证;3. 熟悉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4. 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以下培训:1. 初级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爆破作业基础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2. 中级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爆破作业技术、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3. 高级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爆破作业创新、项目策划、团队管理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在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2. 爆破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3.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确保无遗留火工品;4.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防止事故发生;5. 爆破作业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迅速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应执行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作业;2. 不得在夜间、雨天、大雾天进行爆破作业;3. 不得擅自改变爆破作业方案;4. 不得擅自移动、丢弃、损坏爆破器材;5. 不得携带火工品进入非作业区域。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2. 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3. 工作业绩与团队协作。

第九条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奖惩措施:1. 对表现优秀的爆破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爆破作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路面爆破作业施工现场的危险程度远高于常规施工现场,因此,政府对路面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相对较高。

首先,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个人品质,一般应有技中、技校等相关专业的技术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

其次,应有相关工程施工经验,要求至少有2年从事爆破作业管理经验,熟悉有关爆破设备使用、操作等内容,并且能够制定有效的操作规程;
另外,也要求具有一定的性格素质,包括勤奋好学、勇于责任、能够长期保持高度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最后,还要求有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包括了解爆破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原理以及精准爆破等。

针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应将其统一分类管理:负责爆破作业职责的人员,包括指导者、爆破操作者、旁观者等,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培训,明确人员职责;爆破作业前要详细的安排作业时间、地点及过程要求等;采用隔离式作业,建立警戒线,严格控制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域的权限等。

更重要的是,在施工期间,要做好爆破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爆破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2. 熟悉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3.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4. 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爆破作业人员职责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2. 熟悉爆破作业现场环境,了解爆破作业风险;3. 参与爆破作业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4. 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6. 配合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7. 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进入爆破作业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2. 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爆破作业方案;3. 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带病作业;4.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确保爆破作业安全;5. 不得擅自携带民爆物品离开作业现场;6. 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吸烟、用火;7. 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设施。

第五章罚则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具备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2. 违反爆破作业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3. 擅自携带民爆物品离开作业现场的;4. 在爆破作业现场吸烟、用火的;5. 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爆破作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管理人员等。

三、资质要求1.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3)具备爆破作业基本知识,通过爆破作业人员考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4)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 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爆破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爆破工程专业技术职称;(2)具备丰富的爆破作业实践经验,通过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考试,取得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3)熟悉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4)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四、资质管理1. 爆破作业人员考试:(1)爆破作业人员考试由爆破作业单位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包括爆破作业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规程等;(2)考试合格者,由爆破作业单位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2. 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考试:(1)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考试由爆破作业单位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包括爆破工程专业知识、技术标准和规范等;(2)考试合格者,由爆破作业单位颁发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

3. 资质证书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2)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3)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取消资格证书。

五、监督检查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2.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资质要求;3.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资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ga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通常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参考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资格条件:
- 年龄要求:通常要求年满18岁或以上。

- 教育背景:需要具备相关文凭或证书,如爆破工程技术专业背景。

- 技术知识:需要具备相关的爆破技术知识和经验。

可能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获得资格证书。

-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身体残疾或疾病。

2. 管理要求:
- 人员管理:雇主或责任单位应确保雇佣的爆破作业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和证书,跟踪和管理他们的培训和技能更新。

- 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 现场监督:雇主或责任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监督人员,在爆破作业现场实时监督和指导爆破作业人员。

- 安全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 许可证和审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注意,实际的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行业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参考当地的法规和指南,并咨询专业的爆破工程师或当地相关部门的建议。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6722—2014、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爆破作业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 6722—2014,定义3.1]3.2爆破作业单位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 6722—2014,定义3.2]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 6722—2014,定义3.3]3.4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 6722—2014,定义3.4]4 分类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分级5.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高级、中级和初级。

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见表1。

5.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分级。

表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表6资格条件6.1 一般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无刑事处罚记录;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6722-2014、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爆破作业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GB 6722-2014,足义3.1]3.2破作业单位blasting unit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t、江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仝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 6722-2014,定义3.2]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 6722-2014,定义3.3]3.4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 personnel;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GB 6722-2014,定义3.4]4分类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分级5.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方案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方案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方案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方案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平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的改正单)合用于本文件。

GB 6722 —2014爆破安全规程GA 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GB 6722 —2014 、 GA 99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6722 — 2014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爆破作业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约工程目标的作业。

[GB 6722 — 2014 ,定义 3.1]爆破作业单位blasting unit拥有《爆破作业单位允许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制地区内自行实行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 6722 — 2014 ,定义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拥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过查核,获取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 6722 — 2014 ,定义 3.3]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 personnel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存员。

[GB 6722 — 2014 ,定义 3.4]4分类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存员。

5分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 、高级 /B 、中级 /C和初级/D。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doc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doc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2014爆破安全规程GA 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GB 6722 —2014 、 GA 99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6722 — 2014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爆破作业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GB 6722 — 2014 ,定义 3.1]3.2爆破作业单位blasting unit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 6722 — 2014 ,定义 3.2]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 6722 — 2014 ,定义 3.3]3.4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 personnel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GB 6722 — 2014 ,定义 3.4]4分类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分级5.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 、高级 /B 、中级 /C和初级/D。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1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1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爆破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爆破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爆破工程人员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资格1. 爆破工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2)熟悉爆破作业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具备一定的爆破作业实践经验;(4)身心健康,无影响爆破作业的疾病。

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爆破工程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2)熟悉爆破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具备丰富的爆破工程实践经验;(4)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三、职责与分工1. 爆破工程人员职责:(1)按照爆破工程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2)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监护和应急处理;(3)参加爆破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4)负责爆破作业过程中的数据记录和资料整理。

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1)负责爆破工程的总体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2)负责爆破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3)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4)负责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管理制度1. 爆破工程人员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 爆破工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爆破工程人员应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4.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爆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五、处罚与奖励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爆破工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爆破工程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ga5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5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5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不断扩张,爆破作业成为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

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为保证工程安全和人员健康,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系统地评估ga53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对其进行探讨。

一、ga5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1. 学历背景要求ga53爆破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或爆破专业的学历背景,如爆破工程技术、工程爆破与拆除等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这样的教育背景可以为爆破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爆破技术和设备。

2. 技能要求除了学历背景,ga53爆破作业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技能要求:(1)熟练掌握爆破相关的理论知识,包括爆破原理、爆破参数的计算方法、爆破药剂的性能等;(2)具备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爆破设备和工具;(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能够合理使用爆破药剂和设备,确保作业安全;(4)具备团队协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 健康状况要求由于爆破作业的特殊性,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较高。

一般来说,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稳定、无聋哑、色盲等先天性疾病以及其他身体缺陷的人员可以申请参与ga53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需要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项工作。

二、ga53爆破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 培训和考核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及了解ga53爆破作业人员管理要求,公司应对其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原理、作业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2. 安全管理ga53爆破作业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因此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作业规范和程序。

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危险性分析,确定爆破参数和作业流程。

爆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爆破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爆破作业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

第二章爆破作业许可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爆破作业许可。

第六条爆破作业许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地点、爆破作业类型、爆破作业量;(三)爆破作业时间、爆破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爆破作业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二)了解爆破作业安全知识,掌握爆破作业操作技能;(三)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爆破作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第十一条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爆破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二)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畅通;(三)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四)爆破作业现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五)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系统的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系统的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分类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资质等级5.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5.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爆破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爆破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爆破工程人员管理制度一、人员选拔及培训1.选拔标准(1)爆破工程人员应具有相关爆破作业经验和技能,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爆破工程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具备爆破作业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意识。

(3)爆破工程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2.培训计划(1)定期组织爆破工程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系统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3)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二、人员考核和评价1.考核机制(1)每年对爆破工程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培训和纠正,确保员工持续改进。

2.绩效评价(1)对合格考核和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提拔机会。

(2)对不合格员工及时进行纠正和培训,直至达到标准。

三、人员管理1.行为规范(1)爆破工程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指挥。

(2)禁止擅自改动爆破方案和操作程序,严禁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和材料。

2.安全管理(1)爆破工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符合标准的爆破器材和炸药。

(2)爆破工程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相关设备完好无损。

(3)爆破工程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安全装备,避免事故发生。

四、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1)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流程和应急联系方式。

(2)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2.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时,爆破工程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保障人员的安全和救援工作。

五、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1)定期对爆破工程人员的安全操作和现场环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进行处罚和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2.随机抽查(1)随机抽查爆破工程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对合格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处罚和培训。

综上所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爆破工程人员管理制度,对保障工程的安全性、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爆破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爆破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爆破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本规定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有爆破作业的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公司爆破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爆破员管理1、爆破作业,应当由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每年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停止其从事爆破员的权利。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2、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爆破员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二、爆破押运员管理1、爆破押运员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3、检查并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输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

4、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爆破安全员管理1、安全员应由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爆破押运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和安全操作细则进行作业。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管理涉及爆破器材的单位需储存爆炸物品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建立专门爆破器材仓库,由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其职责如下:1、爆破器材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置火灾信号设备和报警设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第八条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二)负责爆破作业现场施工安全;(三)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四)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第九条治安保卫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二)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三)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作业等环节的治安防范工作;(四)负责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防火、防洪、防破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和演练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治安防范设施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对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六)负责组织实施保管员和守卫员等防盗(抢)、防丢失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对培训情况如实进行记录;(七)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并对会议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第十条爆破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按照规定程序保管所领取爆炸物品;(二)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三)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四)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五)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第十一条安全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二)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三)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四)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和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触爆破器材;(五)实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六)做好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

第十二条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负责验收、发放、保管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二)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三)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守卫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负责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库区安全;(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防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三)对库区进行每小时巡视检查工作,做好库区照明、防雷电、消防、通信、报警、监控等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巡视检查情况;(四)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五)负责饲养守库犬,并定期打扫库区内外的环境卫生,清理库区内杂草,保持库区整洁。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含社会矫治,下同)、吸食毒品等记录。

守卫员无行政拘留记录;(五)无妨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等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七)无酗酒、嗜赌等不良嗜好;(八)不得参加邪教组织;(九)其他不适合从事岗位情形。

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守卫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应为男性。

第十六条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业范围、等级、业绩应符合作业单位和作业项目的规定要求。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审查和日常审查相结合管理制度,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公安机关负监督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拟任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实施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填写《单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见附件1),存档一份,并报单位注册地县(区)级公安机关一份核审,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前科劣迹及非吸毒人员、涉稳重点在控人员的情况证明;(四)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申请人或审核人应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确认。

第十九条县(区)级公安机关应利用内部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填写《公安机关监督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见附件2),存档一份,并报市级公安机关一份;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从业单位。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日常审查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逐人建立审查档案。

对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应及时调整调离,并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审查变更。

第二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信息核查比对,做好核查工作记录。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县(区)级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培训要求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专业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前培训应不少于72学时,年度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岗前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年度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

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守卫员岗前和年度培训均应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四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岗前和年度培训,爆破作业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的岗前和年度培训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岗前和年度培训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守卫员、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岗前和年度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责任主体,还应根据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专人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培训部门,要围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特点等内容,结合爆破安全管理要求,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和计划。

其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以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全国统一培训教材《爆破作业技能与安全》为主要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逐人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应持有《爆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

第六章许可管理第二十九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新增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向单位注册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和《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规范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经岗前培训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建。

考核时,从专家库中选派与被考核单位无利益关系的专家,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考核方式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操作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实践考核采取面试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理论和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试题从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四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理论考核监考民警与考生比例不得低于1比20;实践考核组由民警和考核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每个小组不少于3人。

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束10日内,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证为公安部统一样式,经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证有限期为3年。

第三十七条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的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八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资格证件有效期满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签发公安机关在有效期满前完成审查和换证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还须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附件5),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从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身份证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