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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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双本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签订本合同。
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等3座加油站及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
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监管下,负责托管站运营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采购与销售、便利店采购与销售、商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费用)等。乙方运营团队根据托管站的软硬件条件,进行评估,有部分需要改造及调整的设备设施,与委托站沟通,改造,实现专业化服务目标,切实履行托管站现有设备及资产管理与使用职能,对托管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及薪酬与用工成本管理。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注: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年月日。
合同签署日起,乙方运营团队进驻加油站,对托管站进行全方位管理,筹建期2个月。筹建期内,对资金进行交割,甲方将托管站原有运营资金撤出,由乙方投入日常运营资金,包括:采购支出,人工费,以及其他日常运营支出。筹建期内对站长及人员进去考核培训上岗,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及流程,筹划营销活动。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1.销量指标:委托期第一年的销售指标,年月日至年月
日成品油销售量为吨(其中:汽油销售量吨,柴油销售量吨),便利店营业额万元。甲方须根据销售进度,在当月的月底告知乙方下个月销售配送计划量。
2.利润指标:委托期第一年的利润指标为万元(包括成品油业务和其他非油业务板块。)
3.管理指标:乙方将统一制定出适用于该站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统一派运营团队对加油站站长及全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并对现场的经营及作业进行一对一指导,提升加油站服务质量;为该站制定专属活动策划,增加客户与加油站粘度,使客户成为加油站的忠实顾客,实现加油站销售目标管理。确保托管站正常运营,设备维护与安全管控。
委托期间后续年份的委托管理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与乙方核对各项管理指标。
(1)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按照非油品销售营业额元/万元、毛利额元/万元向乙方支付委托便利店托管费;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
(2)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
(3)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
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元/吨。
甲方根据乙方便利店营业额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分段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及以上部分,按毛利额的%奖励。
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对受托方按照考核结果,采取年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托管费。
(4)如果乙方没有达到本合同的销量指标和利润指标,则选择实际销量和销量指标的差额折合的当期毛利润或实际毛利润和利润指标的差额中的较大的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经营支出预算。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给予托管费奖励。
2.托管费。实行年度清算的方式,按照第四条列示的方式进行核算。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具体按照国家发票规范执行),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委托初期,乙方对甲方托管站现有员工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员工可继续上岗。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上岗条件。
为保证油品安全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乙方用工应经甲方认可的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托管站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配备情况要报甲方备案。
3.乙方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应与委托期限相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台帐。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托管站员工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托管前水平。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现重大亏损时,需要调整员工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乙方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对托管站员工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乙方安排到托管站的员工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时间及安排岗位,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并送甲方备案;甲方发现名单中人员不适合从事托管站相关工作的,可建议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在托管站工作的原甲方员工(含甲方处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乙方按照同等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