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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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流程
一、伤残军人或家属提出申请
二、告知准备材料
1、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退伍证(或转业复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鉴定证明信(区事务局报请市事务局优抚处开具);
4、原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5、既往定残的病历资料。
三、与医院医务科约定鉴定时间
四、患者、家属和所在区事务局工作人员共同来院进行鉴定
五、挂号、买病历本,找鉴定专家鉴定
六、鉴定专家查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家属缴纳辅助检查费用和鉴定费用)
七、检查完毕,患者、家属和所在区事务局工作人员返回,等候通知
八、鉴定专家书写鉴定病历和鉴定表,填写鉴定审核意见,并集体签字确认
九、通知所在区事务局办理结果,医院医务科登记备案
十、程序完毕
附
残疾鉴定实施程序说明
1、由医务科的指定工作人员对要求进行残疾鉴定的患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残疾鉴定标准的患者安排鉴定时间。
2、由医务科安排鉴定专家组对患者进行现场鉴定。
3、患者应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按照预约的时间来院进行鉴定,同时应携带相关的必备资料。未能按照预约时间到院进行鉴定应重新进行预约,携带资料不全的患者不能进行残疾鉴定,对此造成的后果医院不承担。
4、鉴定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的残疾人鉴定标准进行残疾鉴定。按照标准填写残疾鉴定证明信,鉴定者签名清晰可辨,不得潦草或涂改。
5、鉴定完成后,申请人将密封好的鉴定结果交回所在区事务局,严禁途中私自拆封,否则此鉴定结果无效。
6、残疾鉴定按照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检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