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生产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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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生产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工区山场经伐区规划、调查设计、审批办证,手续齐全,山场林木生产权、销售经营权转让经公开竞买交易,由乙方成交。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作业地点、范围、工程量

1、作业地点、范围:详见伐区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示意图。

2、工程量:规格材立方米,非规格材立方米,薪材立方米,其中在木材产量中定向生产人造板木质原料(薪材)数量吨,详见下表。

工程量表

3、面积:亩(四至:详见各伐区拨交手续)。

4、采伐类型方式、强度:详见各伐区拨交手续。

二、工程期限

1、承包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上半年生产工期不得超120天、下半年生产工期不得超90天),合同终止后失效;乙方应在双方所协议的时间范围内组织生产并及时装车到材。

2、乙方的采伐生产必须截止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时间内完成,超过采伐证规定时间没有采伐完成的,甲方有权收回并注销采伐证,未采伐的活立木无偿归甲方所有,所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全部或剩余部分不予退回,归甲方所有;乙方私自继续进行从事无证采伐生产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由于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停工、影响工期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推迟完成工期(以生产结束交付验收合格为准),超出合同期限的,按延期天数,每天按300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作业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施工员,负责伐区施工和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2、乙方新采伐部分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其它树种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地径30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95%的,扣合同履约保证金每立方米5元(按照采伐证总数量计算)。

3、皆伐作业胸径在5公分以上树木(特殊规定不许采伐的除外)应全部采伐,其它造材质量要求由乙方自行掌握。

4、伐区清理:伐区内所有木材要求全部集光,遗弃木不得超过0.1立方米/公顷,否则扣合同履约保证金每立方米5元(按照采伐证总数量计算)。

四、工程结算及质量考核办法

1、工程结算

(1)甲方每月根据运输码单从乙方缴交的木材生产工资总额中向乙方列支木材生产工资元/m3,该价格包括木材采、造、集、运各段生产工资、工具费、开路费、修路费、管理费、安措经费、税收、工伤保险、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不可预见费指施工过程中的木材生产、道路维修、开路过程中的青苗赔偿、过田、过路补偿等一切不可预估计的综合费用。

(2)甲方凭乙方工程结算款并提供工程劳务发票后付款。

(3)实际出材量超过审批数量的,在乙方缴纳超量部分的木材款后(按成

交平均价),超量部分的生产工资按上述(1)(2)规定予以结算付款。

(4)该片伐区定向生产人造板木质原料数量不得少于吨。

(5)木材生产、销售数量(含薪材)实行“上封顶下不保底”,即:“上封顶”为实际出材量不得超过采伐证审批数量;“下不保底”为实际出材量少于采伐证审批数量的,竞买木材款不得减少,乙方自行承担盈亏责任。实际出材量超过审批数量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超量部份木材款(按成交平均价)。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具有监督乙方按林业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的权利。

(2)提供批准采伐山场的许可证和伐区示意图,负责对山场的拨交和伐区的生产监督管理,随时对乙方采伐的伐区进行林政检查监督。

(3)指导乙方有序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出材总量在设计误差范围内,如有出现树材种变化的情况下,甲方负责报林业有关部门调整。

(4)协助乙方对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进行管理;督促乙方对招用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卫生培训。

2、乙方职责:

(1)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乙方必须交纳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伐区木材生产数量不短少。工程全面结束,伐区经验收后依据乙方合同履约情况无息退还全部或部分合同履约保证金。

(2)合同签订后,乙方需会同甲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标的伐区位置、周界等进一步确认,在取得《伐区拨交单》等伐区拨交手续后方可组织木材生产。伐区拔交后,木材被盗、毁损等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采伐的地点、四至、面积、树材种、出材量和采伐期限组织采伐生产,不得超界、超树种、超量采伐。否则,乙方除无权要求退还木材生产合同履约保证金外,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4)伐区边界木、山场内的木荷防火林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林木(如:福建柏、柳杉、水杉、香樟、红豆树等)不在本伐区的设计数量内,归甲方所

有,乙方不得对其进行采伐。如有发现采伐,乙方每株赔偿300元给甲方,同时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20%以上。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量10%以上的,乙方应立即停止采伐,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由甲方负责调查设计,审批领证后方可继续采伐,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根据《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生产作业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的通知》明林综[2017]3号文要求,合理开设道路,做好农田、饮用水、水沟等保护工作,注意水土保持,努力减少生产过程对水土保持的破坏。乙方应遵照少破坏林地的原则,禁止超宽开设集材道(宽度<3米),避免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并自行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应乙方应注意环境及卫生保护,如有破坏,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7)乙方自行解决及全部承担成交山场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调关系及承担全部补偿。乙方因木材生产需要,在伐区外开设集材道,属甲方辖区的,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批用地范围内的林木,由乙方承包生产、销售,并向甲方交纳相应木材款。山场采伐结束后,维修、新建的林区公路、便道、集材道等归甲方所有;属甲方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自行处理。

(8)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使用18-55周岁的健康男性公民,不准招用痴、呆、聋、哑等残疾人员上岗作业,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前培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并且做到特殊工种持证操作;配足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工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或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和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提出的安全预警通知书要求做好整改。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9)凡生产用火,必须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未经批准,严禁用火;必须做好火源的管理,工棚做饭必须有专人看管,进入伐区作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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