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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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因此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在教育方面,国家一直致力于提高教育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基础教育。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了教师待遇,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了未成年人的教育质量。

在健康方面,国家大力推行健康保障政策,确保未成年人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备受关注,国家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帮助。

此外,国家还对未成年人的疾病防控和传染病防治制定了专门的政策和措施。

在法律保护方面,国家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多项法律法规。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国家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未成年人福利保障体系,为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补助和教育资助,为孤儿、特
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特别的关爱和扶持。

总的来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综合施策,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真正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教育、保健、就业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介绍我国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以及其意义和实施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于1991年通过并实施。

该法主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尊重父母、尊重老师等。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对失去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以及对虐待、遗弃、拐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措施。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节,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保障,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多元化的教育选择,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

卫生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健康是其成长的保证,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条例》是一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未成年人健康的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我国还有其他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的意义和实施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有哪些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粗吵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让凳缓、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中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六大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六大保护,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生存保护1.1 家庭保护•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起点,保护儿童的家庭环境至关重要。

•父母应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1.2 禁止强制劳动•未成年人的劳动是受保护的,禁止强制劳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险性、有害性劳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7小时。

1.3 受教育权保护•国家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义务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质量。

二、发展保护2.1 禁止歧视•未成年人在受教育、劳动、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权益。

•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歧视、侮辱、伤害或限制他们的发展机会。

2.2 精神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他们的发展至关重要。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3 文化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有权享受文化活动和参与文化事务。

•学校和社会应推动未成年人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2.4 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应予以赔偿。

三、安全保护3.1 防止虐待、遗弃和拐卖•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和拐卖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社会各界应加大对于未成年人虐待、遗弃和拐卖的惩治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3.2 防止校园欺凌•学校应加强对校园欺凌的监管和防范,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

•对于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受害未成年人的安全。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颁布的一部法律,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网络安全、欺凌、校园暴力等,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受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例如,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为及其惩罚,如盗窃、敲诈、贪污、诈骗等。

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促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

例如,在校园暴力,欺凌,校园贷款等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机构和个体的职责和权利,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性侵等行为的处理方式并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惩罚。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青少年体育锻炼、校外活动与课后服务,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方案,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和监管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有些地方和单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和应对还不够到位,需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同时,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受到侵害和欺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是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受教育、健康等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而在执行和监管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6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2014

6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2014

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方面。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受教育权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概括起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未成年学生享有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未成年学生享有受到德智体美劳综合教育的权利。

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教育,不仅包括文化知识,还要进行德育、体育、美育、劳动等多方面的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未成年学生享有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不是对其传授了知识、给予了教育就可以了,还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法》第29条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就有一项“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对那些工作不负责、教育态度不认真的老师,学生有权利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有权要求更换老师。

法律在规定了未成年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的措施,具体包括: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2012年第11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11,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Vol .28(总299期)Total No .299收稿日期:2012—08—20作者简介:任长海(1954—),男,山东禹城人,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中心校,中教一级,研究方向:中小学教育。

浅论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任长海(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中心校,吉林磐石132304)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

然而,目前我国受教育权保护领域尤其是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还存在欠缺。

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制约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原因,提出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1—0131—0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然而,随着社会变迁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需要,农村未成年人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内涵1.受教育平等权。

受教育平等权包括机会平等权和条件平等权。

根据《教育法》第9条,农村所有适龄未成年人均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并且有权要求国家和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在入学、升学、教学条件等方面给予公平的对待。

2.受教育认可权。

根据《教育法》第21条和第42条,学校、教师应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和品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其完成规定学业后授予其相应的学业证书。

3.受教育援助权。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护——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反思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护——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反思
关 键 词 : 成 年人 保护 法 未 未成 年人 学


生 , 当耐 心教 育 、 助 , 得歧 视 , 得 违反 法 律 和 国 家 应 帮 不 不
产主 义 事业 的建 设者 和 接 班人 ,他们 的健 康 成 长 家 读 笛 十 四条 “ 学校 应 当尊重 未成 年学 生 的受教 育权 , 不得 庭、 学校 和 社会 共 同努力 为其创 造 良好 的成长环 境。 中, 随意 开 除未成 年学 生 其 , , 本条 将不 得随 意开 除未成年 学 生 学校 对 未成 年人 的培 养和 教育 起着 重要 的作 用 , 因 学校 修 改 为不得 违 反法律 和 国 家规定 开 除未 成年学 生 它 表 达 要切 实履 行 教育 和保 护 未成 年人 的法 律 责任 , 化 素质 教 了两 层 意思 强 是 不得 违反 法律和 国家规 定开 除 未成 年学 育和 义务 教 育 ,帮助 他们 解决 影 响身 心 发展 的突 出 问题 , P I 二是 只要符 合法律 和 国家规 定 的, 能开 除。对于 那些 : , 就 为 他 们 的健 康 成 长提 供 更加 全面 细 致 的保 护 。修 订 后 的 可 能会 对学校 秩 序产 生恶 劣影 响 的学生 也 不 能开 除 可 以

律 的形 式 , 这对 推动 我 国素质 教 育 的发展 将会 起 到很大 的 7 % 的校 长和 老 师把 它放在 第 二位 ,往 下排 才 是 学 > 能 1 - - j - 力 。正如 有 的学者 所说 , 子摔 伤 了 , 折 了是看 得见 的 , 孩 骨

未 年 是 国 未 和 望是 令 义 业 葶 规 除 成 学 。相比 改 前的 未 年 护 成 人 祖 的 来 希 ,社 主 事 和 开 未 年 生 , 修 以 《 成 人保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在我国严格的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监护人责任:王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家中的热水瓶,导致小孩烫伤。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伤害承担责任。

2. 撤销监护人资格:赵某是一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受教育权:李某是一位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学校不得拒绝该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

4. 继承权:张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该未成年人因病去世,留下了大笔遗产。

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其合法继承人。

5. 网络保护:王某某是一位未成年网民,因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处罚。

法院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网络保护的规定,要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这些案例涉及监护人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受教育权、继承权和网络保护等多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也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之一。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在学习和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伟大和力量,也更加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下面是对我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以供参考。

二、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是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需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支持。

三、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宗旨。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到适当的教育和社会保障,并积极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2.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最大限度的利益为出发点。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和社会需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3.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关怀和帮助为核心价值取向。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各种侵害,更要关心和关爱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帮助他们解决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多元共治的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仅是家庭、学校和政府的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四、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1.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受保护的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和文化权等权益。

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权益

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权益

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权益引言:未成年人是指在法律上尚未达到成年标准的个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已经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就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权益进行探讨,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权利保护机制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1.1 生存权和发展权未成年人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这包括生活必需品、饮食、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社会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1.2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应当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辍学现象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完成基本教育。

1.3 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健康权。

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是社会的责任。

此外,还应当加强卫生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素养。

1.4 受保护权未成年人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社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虐待、残暴对待、剥削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

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法律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2.1 法律保护机制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并设立专门的法律保护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监督和保障。

这些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和有效性,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2 教育保护机制通过加强对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教育,建立相应的教育保护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家庭中受到暴力、伤害等不良影响。

2.3 媒体保护机制媒体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报道和内容,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2.4 家庭保护机制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保护机制非常关键。

加强对家长的教育,提高其教育子女和保护子女权益的意识,建立健全的家庭教育保护机制。

三、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3.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本旨在详细阐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注释。

以下是对各个章节进行细化说明的内容。

第一章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保障本章主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同时,对这些权益的具体保障措施和责任主体也进行了详细描述。

第二章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在这一章节中,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个别情况下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三章未成年人知情权保护本章主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即未成年人在接受医学、教育、婚姻等方面应获得的知情权利。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知情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并对违反该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追责。

第四章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在这一章节中,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保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包括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处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本章主要涵盖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和监护人的责任,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未成年人健康权保护在这一章节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权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权、心理健康权和环境卫生权等。

第七章未成年人参与保护本章节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在参与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涵盖了未成年人的参与决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内容,并对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八章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及处罚在这一章节中,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细致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本章主要介绍了相关保护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包括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合作。

附件:1. 未成年人保护法2. 未成年人婚姻法3. 未成年人教育法4. 未成年人医疗法5. 未成年人福利法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存权:指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包括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与保护。

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作者:张庆平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4期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其基本人权,应该得到保障。

从我国1992年1月1日起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状况却令人堪忧。

一教育权与基本人权自有教育历史以来,受教育权就是个体在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标志。

学校不仅是提供普通教育的机构,而且是选拔人才、分配人才的机构,它使有着不同家庭背景的人,通过学校教育实现社会阶层的再分配。

它意味着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能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其出生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而达到自身所希望的境界。

所以,教育是促进社会平等的重要平衡器。

教育能使公民个人政治社会化,在民主社会,具有个人的尊严、自由和理性,是个人生活的必要条件。

因此,受教育权意味着个人在未来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若基本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个人的自我发展的权利就无法实现。

“基本受教育权”在我国指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参与高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平等竞争权。

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应具有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人的价值和才能无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只要被承认是一个人,就应该享有。

基本权利被称为“人类权利”、“人权”或“自然权利”。

[1]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

[2]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区别”。

第26条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在我国受宪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制宣传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制宣传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制宣传讲稿同学们: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

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

是的。

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

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

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

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

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

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

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国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件。

那么,该项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享有⽣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进⾏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的⼯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适应未成年⼈⾝⼼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未成年⼈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为,任何组织和个⼈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维护⾃⼰的合法权益,增强⾃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保护⼯作。

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保护⼯作;将未成年⼈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本级政府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第一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概述1.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1.2 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3 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2.1 讲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2 分析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2.3 案例分享: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成功案例第三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3.1 介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3.2 分析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3.3 案例分享: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案例第四章: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4.1 讲解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法律规定4.2 分析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措施4.3 案例分享: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例第五章: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5.1 介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规定5.2 分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措施5.3 案例分享:未成年人网络受害的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第六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6.1 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6.2 分析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6.3 案例分享: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案例第七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机构7.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责7.2 分析执行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作用7.3 案例分享:执行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成功案例第八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8.1 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重要性8.2 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8.3 案例分享: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成功案例第九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际合作9.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际合作意义9.2 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际合作措施9.3 案例分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际合作案例第十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未来发展10.2 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未来发展10.3 思考与讨论:如何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与完善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补充和说明:详细讲解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如何落实这些措施。

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怎样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特别是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辍学。

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不得使未成年学⽣在危及⼈⾝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的智⼒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未成年⼈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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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种挑战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随之制定而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剖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

首先,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受教育权,保障受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的权利,保障受爱护和保护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生长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应当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使得未成年人能够在健康、积极、阳光的氛围中茁壮成长。

其次,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等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因为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不仅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一定要从重处罚,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义。

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他们各项权利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确保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不受到侵犯和侵入。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和救助的义务和责任。

在现实中,由于年龄和经验的限制,未成年人在面对诸如生活、学习、人际关系问题等方面的挑战时,常常无法自行解决。

因此,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助,以便让未成年人能够尽快的走出困境,重新获得平稳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上取得的一项杰出成就,它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第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故意实施 的行为。
第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不得开除 “问题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 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 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 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1. 学习机会权 (1)入学机会权。 (2)受教育的选择权。 (3)学生身份权(学籍权)。
2.学习条件权 3.学习成功权
(三)侵犯幼儿受教育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实施主体:行政
部门、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家长等;
第二,被侵犯的对象:穷学生、残疾学生、笨学
生、违纪学生等;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定义务
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 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一) 受教育权概述
受教育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 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
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作为一项基本
人权(即是人本身应有的权利)受到保护。 我国是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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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

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

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来看,其效果是不容乐观的。

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

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明确指出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

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

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

①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

去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

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

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

全国2861个县级单位中还有231个未实现“普九”。

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

②另外,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部分城市还没有将流动学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一些公办学校不愿接收外地生;户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互脱节,流入地难以摸清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情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一直很低,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与质量都偏低,部分县乡没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得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差,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现象随处可见,致使一部分学生厌学辍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呈现出财产型犯罪比例大、团伙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

以上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是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的,还有诸多需改善的地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教育管理部门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教育水平在世界各个国家中是偏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全球列入一百位以后,仅占gdp的3%左右,③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东西差距巨大,我国西部地区的教育,基本上是靠政府投入。

因此,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着我国教育的发展。

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不够,师资力量欠缺。

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

有限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受教育的质量严重不均衡。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

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

同时,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学校方面的原因是很多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应试制度下学校忽略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高考、中考声势浩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是以学校的高考、中考升学率来衡量学校的业绩。

因此,学校都在忙忙碌碌的搞好应试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

以至于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

以下这个案列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

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偷了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

④《四川法制报2005年12月4日》2、教师素质的原因。

有的教师法律意识差,随意殴打、侮辱、伤害学生,部分学生因为成绩差或是品德差,就会受到老师的百般侮辱,最后恨透了学校,恨透了老师,愤而辍学。

有的老师自己品行不端,做出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

据2004年6月17日《兰州晨报》报道,从2003年后半学期开始,陇西县福星镇初级中学体育老师杨世志以帮学生走后门上学为名,将该校12名初三女生强奸并致两名女生怀孕。

⑤3、学校利益的原因。

有的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就撵走一些成绩差的学生,不让他们参加考试,使学生的受教育权被强行剥夺。

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一)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通力协作,在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应当各尽其责。

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基本措施。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义务教育尚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家庭在帮助子女完成学业方面仍应承担一定费用。

虽然自2005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

但是就目前而言,学生还是要承担不小的一笔作业本费、生活费,这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仍然是难于承受的。

另外,因父母离异等缺乏家庭管教,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某些教师缺乏师德,侮辱、责罚学生等也是造成一部分中小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

义务教育制度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对家庭、学校、政府等规定各自详尽的义务。

而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3条2款)“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14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第 15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1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23条),等等。

但两部法律的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太简略、语焉不详,造成难以操作的窘状。

如上所述粗线条的规定,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由谁协调,如何协调并不明确,无法制约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漏掉了各级人民政府这一执法主体的行政责任,使其置于法律监督之外。

虽规定了处罚原则,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补充,也就成了虚设。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针对某些教职员工“情节严重”的体罚行为,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了保护老师,一般的处罚都是挺轻微的,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也只是由公安机关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而已。

这种弹性的法律责任,根本不足以触动违法者本人。

翻遍我国的刑法典,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是对管教未成年人失职的父母处予刑罚的。

因此,这样的法律是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我国2006年6月29日重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法律原则,所有适龄者应该能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过程中应避免歧视现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的失学、辍学。

为此,家庭、学校及各级政府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家长或监护人只图赚钱、娱乐等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致使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的,应予以训诫、罚款等处分,因此造成未成年人流落社会而违法犯罪的,则可以施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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