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
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简要注释:
本法以未成年人为主体,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机构,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保障。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未成年人: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基础教育:指具有国家标准,实现普及、平等、优质、有特色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活动。
3. 社会公益活动:指为了造福全社会而组织或者参加的志愿服务和慈善活动。
4. 制止:指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的行为。
5. 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赔偿等法律责任的承担。
6. 刑事责任: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的刑事定罪和判决,以及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应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