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文件--关于如何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做法和思考(DOC 5)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一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招标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标投标是重要的采购方式之一。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未满足三家以上公司要求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的原因1. 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其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若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技术规格要求过高或过低,导致投标公司无法满足要求;(2)报价范围不合理,导致投标公司报价过高或过低;(3)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导致投标公司无法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2. 招标过程不规范招标过程不规范,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2)评标过程不透明,导致投标公司对评标结果产生质疑;(3)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执行招标规定,导致招标过程出现违规操作。
3. 投标公司实力不足部分投标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无法满足招标要求。
具体原因如下:(1)技术力量薄弱,无法满足项目的技术要求;(2)资金实力不足,无法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3)管理经验不足,无法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市场竞争激烈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部分行业和领域存在恶性竞争现象。
一些投标公司为了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报价,导致其他公司无法参与竞争。
三、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的影响1. 影响项目进度若招标未满足三家以上公司要求,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因为需要重新招标或调整招标方案,增加项目实施周期。
2. 影响项目质量未满足要求的投标公司可能无法保证项目质量。
这将导致项目后期维护成本增加,甚至影响项目的使用寿命。
3. 影响市场秩序未满足要求的招标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实力不足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四、建议1. 优化招标文件编制(1)明确技术规格要求,确保投标公司能够满足要求;(2)合理设定报价范围,避免报价过高或过低;(3)确保招标文件内容清晰、明确,便于投标公司理解。
收到“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短信时特别注意事项
收到“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短信时特别注意事项潜在投标人:针对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售卖标书的项目,收到“因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未达到法定开标条件,不能开标”的短信时,该项目转为实施招标与评审、谈判采购一体化操作,递交地点为冀东油田第二科研楼313 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仍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响应文件编制、数量等相关要求按照如下内容执行:1、递交数量:(1)纸质版文件:1份正本、4份副本;(2)电子版文件:1份(U盘保存)。
2、格式要求:(1)投标人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纸质版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其格式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报价格式详见附表,必须单独封装。
(3)电子版文件采用U盘保存,盘体粘贴标签注明投标人名称。
其编制要求如下:为微软word格式和PDF格式;文件名为“××公司响应文件”。
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单独以Excel格式保存一份。
3、响应文件样式及签署:(1)纸质版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以纸质版为准。
(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3)响应文件正本单独封装于一个信封,所有副本封装于一个或多个信封,电子版文件单独封装于一个信封。
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和项目名称、评审、谈判相对人名称等,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具体格式可参照如下: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中心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中心不予受理。
请潜在投标人提前核实本单位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的手机号是否正确有效,如因注册的手机号有问题导致无法接收到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的手机短信,后果自行承担。
报价单项目名称:投标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编者按: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时常出现。
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间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差异,不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了困惑。
本文拟通过辨析不同规定间的异同,对其中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前言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表现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个,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即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处理办法没有进行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但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法律规定及辨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如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作者:于存芳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年第07期摘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
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一、案例背景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
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
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
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
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
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
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从法律层面看,该条规定对“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是具有选择性的,否决与否,权利在于评委,而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否决条款。
即评标过程中,因否决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后,在有效投标人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有效而缺乏竞争的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但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招标经验谈(之七)一、产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原因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实际已经暗中串标,但事与愿违,少数1家或2家单位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把标书做成了废标(非故意);2、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但由于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斥少数投标人导致刻意废标;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但由于投标人自身失误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废标;4、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如招标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偏远),能够响应招标,或者能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本身不足三个;5、行业专业性强,潜在投标人实际不足三家。
二、如何理解和处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况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人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27017918_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168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文/潘小丽【摘要】在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从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不足三家;竞争性;流标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据“中国知网”“维普”等学术网站统计,2004年至今,该话题已被探讨多达60次。
本文结合实践经验,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着重于两方面研究:一是如何判定投标竞争性。
二是为招标人陷入多次招标失败“死循环”的担忧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二是在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时的法律后果通常依法必招项目,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相关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44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3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7条还规定“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法律后果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而言,若在评标时,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专家可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讨论。
若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标;若投标不具有竞争性,则废标后重新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人数限制(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招标人数限制的背景、意义、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招标人数限制的背景1.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投标人的人数,但不得少于三人。
”这一规定为建设工程招标人数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行业现状的需要近年来,建设工程行业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获取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此类现象,限制建设工程招标人数成为行业规范的重要手段。
3.国际惯例的借鉴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数也进行了限制。
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均对招标投标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
借鉴国际惯例,有助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招标人数限制的意义1.保障公平竞争限制建设工程招标人数,有助于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性。
2.提高投标质量限制招标人数,有利于筛选出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投标人,提高投标质量。
3.降低招标成本适当限制招标人数,可以减少招标过程中的各项费用,降低招标成本。
4.提高招标效率限制招标人数,有助于缩短招标投标周期,提高招标效率。
三、建设工程招标人数限制的实施现状1.法规层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2.政策层面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招标人数限制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3.企业层面部分企业已开始自觉遵守招标人数限制规定,提高了投标质量。
招标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调节手段,在资源配置、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某些投标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导致招标未达到预期效果。
本文以某项目招标为例,探讨招标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项目背景某市某区拟投资建设一座综合体育馆,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建设周期为2年。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该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三、招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2.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 投标人须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5. 投标报价应合理,且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
四、招标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的情况1. 公司A: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但未提交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公司B: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但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3. 公司C: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投标报价合理,但未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五、原因分析1. 公司A:可能由于疏忽或失误,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公司B: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低价策略,导致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3. 公司C:可能由于时间紧迫,未能按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六、应对措施1. 对公司A: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2. 对公司B:重新组织评标,对投标报价进行复核,确保其符合招标要求。
3. 对公司C: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4. 对其他投标人:加强招标文件审核,确保其符合招标要求。
关于“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思考
关于“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思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 号,以下简称《30 号令》)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商务部令2014 年第1 号,以下简称《1 号令》)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笔者认为,投标人少于3 个的原因需要具体分析,仅规定重新招标不能应对投标人少于3 个的所有情形,而且重新招标的内涵也不明确。
因此,笔者拟结合《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以下简称《示范法》)及《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 以下简称《颁布指南》) 的规定和解释,对上述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什么是“重新招标”一种理解是招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不进行变动,再次进行招标。
在这种情形下,再次招标失败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招标人刻意规避招标,就可以在首次招标时将招标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使满足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达到3 个,这样即使重新招标也是不可能满足至少有3 个投标人的要求的。
另一种理解是招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进行变动,比如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设计和施工分别进行招标,或者将工程划分成更多的小一些的标段,以利于更多的施工企业有能力投标等等,这时再次进行的招标就不应被认定为重新招标,而是一项新的采购所进行的首次招标。
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招标失败后,招标人要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而对于何为“相应措施”,是否是变动招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的措施,则难以界定。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
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
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
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执行。
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陪衬”,“凑足”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
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不足三家流标问题探讨材料
不足三家流标问题探讨材料《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有冲突之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讲的是有效投标应当在三个以上,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虽然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但却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是有效投标,也就是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
比如绵阳市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四家投标单位,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
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只剩二家,是否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也就是,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比如绵阳市评标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投标供应商来了四家,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
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有效投标只剩二家,在这种情况下,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重新招标呢?还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可以不重新招标呢?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上述冲突。
有人认为既使运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应当运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裁决机制加以解决。
这是因为一部法对于另一部分法来说是属于特别法、旧法,叠加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两原则,那么此时是适用该部法,还是适用另一部法呢?《招标投标法》对于《政府采购法》来说既是旧法又是特别法,此时存在较多适用上的问题,它们之间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呢?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呢?因此认为应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启动裁决机制。
关于“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思考
Bi dder
关于 “ 投标人 不足 3个导致招标 失败 ’ ’的思考
文 /葛晓 峰
摘要 :
《 招标 投 标 法 实施 条 例 》规 定 ,若 投标 人 少 于 3个 ,应 当重新 招标 。 有 关部 门规 章进 一 步规 定 重 新招标 失败 后 可以 申 请 不 招标 。 由于重 新招标 的含 义容 易 引起 困惑 ,而且仅 规定 重新 招标 ,无法 应对投 标 人少 于 3 个 的所 有 情形 。 本 文对 因投 标 人 不足 3 个 而招 标 失败 的情 形 ,应 当如 何进 一步 开展 采购进 行 了分析 ,结合 《 贸易 法委 员会 公 共采 购
是招 标 的实 质 性条 款和 条 件 进 行体 化 招 标 的 设计 和 施 工 分别 进 行 招 标 ,或 者 将 工
程 划 分 成 更 多 的 小 一些 的标 段 , 以利 于 更 多 的施 工 企 业有 能 力 投 标 等等 ,这 时 再次 进 行 的 招 标 就 不应 被 认 定为 重新 招 标 ,而是 一 项新 的采 购 所进 行 的首 次 招标 。
第 1号 , 以下 简 称 《 1号 令 》)第 四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笔者 认 为 ,投标 人 少 于 3个 的原 因 需要 具体 分析 ,
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招 标失败后,招标人要分析招
标 失 败 的 原 因 并采 取 相 应 措施 。而 对 于 何为 “ 相应 措 施” ,是 否 是变 动招 标 的实 质 性条 款和 条 件 的措施 ,则 难 以界 定 。 因此 ,要 解 决 因投 标 人 不 足 3个 而 招标 失
( 二 )不能 对招 标 的 实质 性条 款 和条 件进 行 变动 的
投标人不足三个致招标失败风险防范
依据上述规定 ,投标人 少于 三 个的, 招标 活动失败 , 招标人应 分析
招标 失败 的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后
现投标文件上传失败等不利结果 。
市场价格。 可能突破投标 人的承受 能力 , 导致其 不予 投标 。
4 . 信 息 不 对 称 导 致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项 目不 熟 悉
二、 投标 人不足三个 的法律 后果
1 . 投标 人不 足 三个 的 。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或 变 更 采购
是投标 资格条件或技 术参数要求有 明显 的倾
向性或排他性 。一些招标文件提出 的资格条件或技
术参数“ 对号入座” , 针对性较强 , 如明示或者暗示指 定品牌或限定品牌范 围, 限定特殊技术规格参数 , 排 9
败( 陪标串标则另 当别论 ) 。
斥 了部分投标人 的投标 。
二 是 不合理 的 商务条件 增加 了投 标人 额 外 的
5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的 技 术 难 度 阻 挡 了投 标 人 投 标
兴 趣
负担 或成本 ,使其 失去投标意愿 。如不合理 的供货 期、 服务期 , 过 于苛刻 的付款 方式 , 过于严谨 繁琐 的
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在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系统
上 完成从 投标人 注册 到投标 、 开标 、 评标 、 定标 以致
常少的预付款 , 或者规定 了比较滞后 的付款 日期 , 需
要 投标人 前期 自筹 大量 资金 ,一些投标人经权衡利 弊就会放 弃投标 。 三是设 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 不合理 , 低 于正 常的
概率 中标项 目而增加投入 ( 如技术人员培训等 ) 去参
招标文件明确少于三家(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项目名称:XX项目项目地点:XX地区项目概况:本项目为XX项目,建设规模为XX,总投资为XX万元。
项目主要包括XX工程、XX工程等。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包括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工作。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
2. 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证书。
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不良记录。
4. 投标人须具备类似项目业绩,并在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个类似项目。
5.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6.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2)投标报价文件;(3)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证件;(4)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5)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等;(7)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封面、目录、正文等应符合要求。
3.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四、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招标程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报名:投标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招标人指定地点。
4. 开标: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招标师:供应商“不足三家”成因及对策解析
招标师:供应商“不足三家”成因及对策解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报名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时有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
为此,认真分析“不足三家”导致“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有关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成因分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主要原因有: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
一些标的额不大、技术要求简单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而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导致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能做的不愿参加,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
采购内容中对货物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品牌范围。
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不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潜在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同样会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
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使得供应商不足三家。
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
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
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数量有限,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使得采购活动无果而终。
采购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
投标人稍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遇到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情况,各地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区域性规范统一是未来工作的趋势。
“扬州模式”,从制度入手破解难题。
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屡次因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颇为为难的情况,以监管部门正式下发“红头文件”的形式解决,使困扰政府采购工作多时的问题得到制度支撑。
物业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
一、引言物业招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也使得业主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分析物业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
二、物业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原因1. 市场竞争不足当前,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激烈,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纷纷进入新兴小区,导致优质物业企业数量减少。
同时,一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2. 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部分招标公告中的招标条件设置过高,如要求投标人具有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等,使得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减少。
3. 业主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不力业主对物业招标过程的关注程度不够,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的获取不及时,导致参与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减少。
4. 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认为参与物业招标过程繁琐,且中标后需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对参与招标的积极性不高。
三、物业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影响1. 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投标人少于三人,使得招标过程失去公平性和竞争性,业主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影响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投标人数量不足,可能导致中标企业实力较弱,无法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3. 增加业主维权成本投标人数量不足,使得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
四、应对策略1. 优化招标条件设置招标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招标条件,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物业管理企业参与。
2. 加强业主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招标过程,关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3. 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积极性物业管理企业应提高对物业招标的认识,积极参与招标过程,提升自身实力。
4.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招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招标,可以增加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积极性。
公开招标低于三家公司
招标项目名称:XX项目采购招标编号:[XXB2023]0001招标人:XX单位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3年3月15日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项目采购2. 项目地点:XX市XX区3. 项目内容:本项目涉及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设备采购:主要包括XX设备、XX设备等;- 材料采购:主要包括XX材料、XX材料等;- 服务采购:主要包括XX服务、XX服务等。
4. 项目总投资:人民币XX万元整。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完成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2. 完成项目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等工作;3. 完成项目所需服务的提供。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 具有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7.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2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到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整,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5日9:00时。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大厦[XX]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4月5日9:00时。
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大厦[XX]室。
七、其他事项1. 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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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做法和思考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原外经贸部颁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发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性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及时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同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建议对其延期开标、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经招标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执行”。
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多家生产供应厂商参与投标竞争,使招标人在激烈的竞争的中,选择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设备。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机电设备的供求关系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因此,投标厂商是比较踊跃的。
但近几年的招标实践中,不足三家投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它严重地困扰着招标人,也是招标机构最感头痛的事情。
由于《管理办法》对不足三家投标的时限界定为: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如果一个项目或一个分包不足三家投标,那么这个项目或分包就停止开标,同时应报告招标管理部门请示处理。
而已参加投标的厂商必须等待招标人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同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建议对其延期开标、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经招标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执行。
这个处理过程需要一段时间,而投标厂商一般都来自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国度,他们往往会埋怨招标人,为什么不提前告诉他们不能按时开标?当然,在开标前,招标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并掌握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但是,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出于商业目的或出于竞争性的考虑,有的在投标截止前的最后一刻才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有的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后本来就不打算投标,但又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想法,这些属于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也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在开标前无法准确判断投标人数量,况且招标工作人员也是按程序操作,只有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才能确定投标厂商数量。
当达不到三家投标时,无疑会给业主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进度上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会给参加了投标的生产供应厂商在时间和经济上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如何尽可能避免不足三家投标?笔者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员,从几年的招标实践中
得出一些体会和思考,可供同行们讨论和商榷。
一、编制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集招标人、技术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三方优势特长的、充分体现招标人采购目标的,公平、公正的,能够保证招标采购最终取得好结果的书面文件,是招、投标活动最主要的依据。
也是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应把好的第一关。
那么,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摒弃歧视性条款,以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呢?
首先,要协助、配合招标人扩大前期调研和市场考察面。
招标人采购什么货物?货物的用途是什么?招标人会提供一份技术、商务要求以表明自己的采购目的。
为了使采购的货物满足使用要求,性能可靠,技术先进,需要招标人在提供技术、商务文件前经过前期调研和市场考察。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多年招标积累的信息,为招标人提供更多的相同货物的生产供应厂商、产品样本及相关信息,协助、配合招标人扩大前期调研和市场考察面,有利于在制定技术文件过程中,确定技术参数时定位客观,避免技术门坎设置要求过高,关键技术参数存在歧视性。
关键技术参数的处理是招投标双方比较关心和敏感的因素,因为投标产品对这些关键技术参数的任何偏离都将导致废标。
所以,在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对关键技术参数的提出准确、合理的要求,是编制好招标文件的基础。
其次,依靠标书评审专家把关。
专家是从各行各业选择出来的精英,他们素质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了解本行业国际国内技术发展水平和趋势。
专家评审标书时,能够比较准确地对标书中技术要求、特别是能对关键的技术参数的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因此,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在与业主进行协商修改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对标书进行修改,对有异议的条款必要时应请教多次评审标书或参加评标的、有经验的专家后,再汇总意见进行修改。
依靠专家把关,制定出技术要求合理的、没有歧视性条款的招标文件,从而,可吸引更多生产供应厂商参与投标。
再其次,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政策、贸易政策熟悉的特长,结合业主的资金状况,建议业主采用一个符合惯例的付款条件;同时,在严格执行相关招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招标周期的前提下,结合业主实施项目的进度和时间表,货物的制造难度和起码的运输周期,
与业主商定一个客观的交货期;上述商务条款的合理性,涉及到生产供应厂商的资金、生产周期、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等各方面的问题,也是吸引更多生产供应厂商参与投标,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重要因素。
二、作好开标前期准备工作
作好开标前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反馈的收集工作,是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关键环节。
一方面,要尽可能广泛发布招标信息。
项目招标信息除了按程序规定在相关的媒体发布外,招标工作人员应利用招标机构信息库所积累的生产供应厂商信息,向有关的生产供应厂商发出投标邀请,并通报项目的相关情况。
对于较复杂的生产线或设备,需要组织前期技术交流,让生产供应厂商更多地了解项目的相关情况,与业主进行技术交流,充分了解设备的使用目的;对于一般的生产线或单机设备,可以由业主指定技术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使生产供应厂商就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内容与业主进行交流,充分了解设备的使用目的,有利于生产供应厂商充分了解招标人的采购意图,从而对投标货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配置更加合理,增强参与投标的自信心。
对于招标项目,作到广泛发布招标信息,让生产供应厂商有更深入、全面了解招标人采购货物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从而让更多满足招标货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把握参与竞争的机会。
另一方面,加强招标与投标的信息反馈、整理,并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机构需要加强与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联系。
对于国际招标项目,要敦促潜在投标人上网注册,并获取潜在投标人上网注册成功的中、英文名称,避免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虽然投标人达到三家以上,但在网上传递开标记录时,因为没有注册成功或注册的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符,导致网上显示不足三家投标。
有的潜在投标人在制定投标文件时,对技术、商务、资格证明文件、保证金等方面,会有一些问题向项目招标联系人提出,我们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给予解释;有的潜在投标人常常也会问及参与投标的其他单位名称和数量,我们以《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
况”的规定,要求招投标双方共同遵纪守法。
在此基础上要尽量鼓励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让他们知道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其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竞争的平台,投标人应根据自己产品的性能,合理的配置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相应的商业策略,定位投标货物的价格参与竞争。
同时,也需要让潜在投标人明白,既然是竞争,肯定是激烈的,中标人是唯一的,只有参与投标竞争才有机会。
通过开标前期的工作,解决其上述的实际问题,增强潜在投标人的信心,扩大投标范围,尽可能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情况出现。
三、注重招标后期工作,维护和保持投标人的积极性
对于投标人来讲,中标了值得庆贺,落标了需要总结经验。
招标项目定标后,招标结果除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外,需要与落标的投标人进行交流,让投标人明白自己落标的原因。
如果是投标价格高,需要调整自己的商业策略和强化竞争意识;如果是技术、配置方面的问题,通过交流可促进生产厂家对自己产品技术指标、性能的改进和提高;特别是资格证明方面的失误造成的落标,通过交流可避免下次投标再出现失误。
曾经有一个“立式加工中心”的招标项目,有一个投标单位用境外的产品参加投标,在审查他的经营范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有生产、销售自产设备、相关零部件,而没有外贸经营权,如果中标,根本无法与之签定经济合同。
通过交流使这家投标商明白了落标的具体原因。
在另一个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吸取了经验教训,通过了资格评审,在其他竞争条件都最优的情况下一举夺标。
综上所述,一个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招标程序、制定好招标文件,招标工作人员以服务于业主和投标人的工作态度,做好开标前期准备、注重后期工作,培育和维护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努力避免不足三家投标的现象,使招标项目得以顺利实施,使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满意,是大有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