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注意事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单位管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管人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即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民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这里所称的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第一: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第三、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其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条件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第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

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发展,是劳动力市场分工的产物,即随着社会分工

越来越细,企业越来越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分开,对非主营业务一些企业

有了越来越多的临时用工需求,如果为此而专门聘用员工,对企业来说会耗费

较大的成本,例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以及因为在非主营业务上耗费过多时间、精力,成本而导致的机会成本等,而劳务派遣的出现则满足了这些临时用工需求,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务派遣优化了劳动力资源。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使用面越来越宽,使用数量越来越多,都是市场力量作用

的结果。经验一再证明,市场是事务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最原始驱动者,如果与

市场对抗,必定会发生扭曲,不合民意的结果。

4、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如下工作岗位:

其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其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

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少,但是对辅

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

务岗位”。其确定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该条援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所以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是“单决”还是“共决”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一般认可的是“单决”制。

以上内容为太阳弘为大家带来的劳务派遣新闻政策,供大家参考,太阳弘是专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员工派遣,社保代缴,致力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