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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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4-2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特设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制定和解释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统一办理第三条资助的原则: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第四条资助的对象:本省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的第五条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我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第六条资助的内容: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和涉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以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第七条资助的标准:发明申请人类别职务发明申请非职务发明申请申请费实用新型申请费及实审费50涉外申请第八条资助的受理、领取时间:资助申请应在申请当年内提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人应提交困难证明材料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第十条资助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金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专门账目管理代领的资助金,代领的资助金应及时交付申请人,并办理规范的交付手续,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挪为它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领、领取资助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应予配合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4日浏览量:751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津知发规字〔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升全市专利综合实力,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拟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9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主要支持提升专利创造能力,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培育等;(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主要支持开展专利导航产业,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三)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主要支持服务于区域或行业等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四)国内和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五)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的费用;(六)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七)支持开展全民创新创业等专项活动:主要支持相关政策调研,相关报告及规划编制、组织推动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及小发明设计大赛等活动;(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资助重点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管理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遴选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我市自实施专利资助政策以来,专利申请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助申请工作,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2日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范围之内。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资助资金以“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一)兰州市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四)在兰工作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省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省局文号:粤知协(2007)104号发布日期:2007—12-28执行日期:2007-12—28生效日期:1900—1-1(自2007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推动广省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广省企**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级以上市府业已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策的,省局根据**市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及市财资助经费额度和专利工作状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三条省局根据省府年度专项额度确定当年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并将省资助划拨到地级以上市局,与地级以上市发明专利资助合并使用。

第四条省资助用于资助企**与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资助在校学生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财资助充足的市,省资助还可以用于促进发明专利申请工作.在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的,省局直接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地级上市局根据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策开展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并每年向省局报送资助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局**省财厅对省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局应当对发明专利资助管理,严格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审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助。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专利机构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依据《专利条例》及《专利惩戒规则》予以处罚,全额追回已资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省资助严禁截留和挪用。

**地级以上市局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该市下年度资助的下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8日起实施,2003年9月修订的《广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二)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四)符合专利法规定,向外国(地区)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

涉及国家或福建省重点项目、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国家级或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称号的发明人、工人和农民发明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种类(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文件印刷费、维持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的专利申请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三)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可获得资助。

(四)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可获得资助。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后才可申请资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向外国(地区)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获得的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一)国内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实际费用资助。

(三)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5000 元。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方案。

第三条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凡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

对技术含量高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予以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进行资助。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和审批。

各市、州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资助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及个人的申请资助及全省范围内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青岛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

青岛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住所的个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专利创造资金申请。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第八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五)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七)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全面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特对我市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三)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5000元/件;2、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二)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三)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四)涉外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七条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科技网、成都知识产权网或成都公众信息网/政务大厅/科技局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资助申请。

申请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第九条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内进行检索核实(一般在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才能入库),对涉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一)市财政科技拨款;(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适用对象: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级辖区内的自然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三)申请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须已经海关总署批准;(四)申请市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须经相关部门认定;(五)申请市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已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六)申请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的经费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条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一)湖州市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度年费及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一)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二)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证复印件和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青岛市专利奖励政策

青岛市专利奖励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住所的个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专利创造资金申请。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腹有诗书气自华(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第八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五)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七)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无锡新区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专利申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奖励在无锡新区注册并具有创新性、实质性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改进等。

第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从专门设立的资金中提取,其具体金额由相关部门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如下:(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锡新区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为自主研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供详细的专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四)申请人应向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资料,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五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二)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通过初步审核后,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利创新性、实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五)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六)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资助结果,并将资助款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费用、代理费用、申请国内外专利权费用等。

第七条:专利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如下:(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锡新区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的专利必须已经授权;(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供详细的授权证书和专利申请材料;(四)申请人应向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八条:专利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表和相应材料;(二)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授权证书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通过初步审核后,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利的创新性、实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五)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金额;(六)无锡新区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奖励结果,并将奖励款发放给申请人。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08修改)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08修改)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08修改)(2008年3月26日海府[2008]24号)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第七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对象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对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年费资助。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授权奖励;对在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给予奖励;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发明或相当于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

(三)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第五条奖励范围(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包括改制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

(五)本辖区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设区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本辖区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七)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一、资助范围1、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获得的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国外发明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2、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证书费、优先审查费、公告费和代理服务费等。

3、对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专利申请,特别是对关键技术领域和空白地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资助。

二、资助标准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公告费和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按每件500元资助。

2、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再资助1000元。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每个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资助程序1、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助。

3、对于符合重点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优先资助。

4、对于获得授权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领取相应的资助或奖励。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如有调整,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家畜解剖基础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以下哪个器官不属于消化系统?A.胃B.肝脏C.胰腺D.肾脏正确答案是:D.肾脏。

2、下列哪一项不是呼吸系统的功能?A.氧气交换B.二氧化碳排出C.营养物质交换D.血液酸碱平衡正确答案是:D.血液酸碱平衡。

3、下列哪种疾病不属于循环系统疾病?A.高血压B.冠心病C.脑梗塞D.骨折正确答案是:D.骨折。

二、简答题1、请简述家畜解剖学中的主要系统及其功能。

答:家畜解剖学中的主要系统包括运动系统、内脏系统、脉管系统、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京财文[2009]850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文〔2009〕85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资助原则专利资助金设立的目的是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发明创造活动和专利权的生成,从而不断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水平。

专利申请人应以此为目标,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专利,违背这一原则的专利申请不应获取政府资助。

专利资助金不得重复申请,对于重复申请的,属于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我们将进一步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做好我市专利申请的监控工作,如发现申请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暂停对申请人的全部专利申请资助,并联合有关部门追缴已资助资金。

二、关于资助标准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不超过该项专利申请的实际发生费用为资助标准。

对于实际发生费用较高的专利申请,执行上限封顶的资助额度;对于申请费用低于《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助。

三、关于办理时间《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列“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这一资助的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统一受理申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浙财教[2014]78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7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消费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资助对象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二)国外发明专利须经国外专利局授权;(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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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

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

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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